上册
民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 通 则010
第二章 人017
第一节 权利能力017
第二节 意思能力017
第三节 行为能力018
第四节 住 所030
第五节 下落不明者之财产管理及宣告失踪032
第六节 同时死亡之推定036
第三章 法 人038
第四章 物047
第五章 法律行为051
第一节 总 则051
第二节 意思表示064
第三节 代 理077
第四节 无效及撤销103
第五节 条件及期限109
第六章 期间计算118
第七章 时 效120
第一节 总 则120
第二节 取得时效133
第三节消灭时效141
第二编物权
第一章总则148
第二章占有权164
第一节占有权之取得164
第二节占有权之效力170
第三节占有权之消灭181
第四节准占有182
第三章所有权183
第一节所有权之界限183
第一分节所有权之内容及范围183
第二分节相邻关系184
第二节所有权之取得192
第三节共有197
第四章地上权212
第五章永佃权214
第六章地役权217
第七章留置权223
第八章先取特权230
第一节总则230
第二节先取特权之种类233
第一分节一般先取特权233
第二分节动产先取特权235
第三分节不动产先取特权239
第三节先取特权之顺位241
第四节先取特权之效力242
第九章质权246
第一节总则246
第二节动产质249
第三节不动产质250
第四节权利质252
第十章抵押权255
第一节总则255
第二节抵押权之效力264
第三节抵押权之消灭283
第四节最高额抵押284
第三编债权
第一章总则308
第一节债权之标的308
第二节债权之效力315
第一分节债务不履行责任等315
第二分节债权人代位权333
第三分节诈害行为撤销权339
第三节多数当事人之债权及债务346
第一分节总则346
第二分节不可分债权及不可分债务347
第三分节连带债权349
第四分节连带债务351
第五分节保证债务359
第四节债权让与385
第五节债务承担394
第一分节并存的债务承担394
第二分节免责的债务承担395
第六节债权消灭398
第一分节清偿398
第二分节抵销426
第三分节变更433
第四分节免除436
第五分节混同436
第七节有价证券437
第一分节指示证券437
第二分节记名式持有人支付证券440
第三分节其他记名证券442
第四分节无记名证券442
第二章合同443
第一节总则443
第一分节合同成立443
第二分节合同效力451
第三分节合同上地位之移转458
第四分节合同解除458
第五分节格式条款468
第二节赠与471
第三节买卖476
第一分节总则476
第二分节买卖之效力480
第三分节买回492
第四节互易496
第五节消费借贷496
第六节使用借贷500
第七节租赁506
第一分节总则506
第二分节租赁效力509
第三分节租赁终止523
第四分节押金527
第八节雇佣530
第九节承揽534
第十节委托541
第十一节保管550
第十二节合伙559
第十三节终身定期金573
第十四节和解575
第三章无因管理576
第四章不当得利579
第五章侵权行为592
下册
第四编亲属
第一章总则684
第二章婚姻687
第一节婚姻成立687
第一分节婚姻要件688
第二分节婚姻无效及撤销694
第二节婚姻效力699
第三节夫妻财产制704
第一分节总 则704
第二分节法定财产制705
第四节离 婚709
第一分节协议离婚709
第二分节诉讼离婚717
第三章亲子722
第一节生子女722
第二节养子女740
第一分节收养要件740
第二分节 收养无效及撤销748
第三分节收养效力752
第四分节解除收养753
第五分节 特别养子女757
第四章亲权761
第一节总 则761
第二节亲权效力763
第三节亲权丧失777
第五章监护780
第一节监护开始780
第二节监护机关781
第一分节监护人781
第二分节监护监督人785
第三节监护事务788
第四节监护终止796
第六章保佐及辅助799
第一节保 佐799
第二节辅 助801
第七章扶 养804
第五编继承
第一章总则808
第二章继承人812
第三章继承效力818
第一节总 则818
第二节继承份额831
第三节遗产分割839
第四章承认与抛弃继承848
第一节总 则848
第二节 承认继承852
第一分节单纯承认852
第二分节限定承认854
第三节抛弃继承861
第五章 财产分离863
第六章继承人不存在867
第七章 遗 嘱873
第一节总 则873
第二节遗嘱方式875
第一分节普通方式875
第二分节特别方式885
第三节遗嘱效力890
第四节遗嘱执行899
第五节遗嘱之撤回及撤销908
第八章特留份911
附则
大正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律第六十九号925
昭和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律第十八号(节选)925
昭和二十二年四月十六日法律第六十一号(节选)925
昭和二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二号925
昭和二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二百六十号(节选)932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五号932
昭和二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一(节选)932
昭和二十五年五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二十三号(节选)932
昭和三十三年三月十日法律第五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二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四十号(节选)933
昭和三十七年四月四日法律第六十九号(节选)934
昭和三十八年七月九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六号(节选)934
昭和三十九年六月十日法律第一百号(节选)934
昭和四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法律第九十三号(节选)934
昭和四十一年七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一十一号(节选)935
昭和四十六年六月三日法律第九十九号(节选)935
昭和五十一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六十六号(节选)935
昭和五十四年三月三十日法律第五号(节选)939
昭和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律第六十八号(节选)939
昭和五十五年五月十七日法律第五十一号(节选)940
昭和六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一号940
平成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律第二十七号(节选)941
平成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九十一号(节选)942
平成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律第六十五号(节选)942
平成三年五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九号(节选)942
平成八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律第一百一十号(节选)943
平成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号(节选)944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九号947
平成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律第二百二十五号(节选)948
平成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律第九十一号950
平成十三年六月八日法律第四十一号(节选)951
平成十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律第一百零九号(节选)951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四号(节选)952
平成十五年八月一日法律第一百三十八号(节选)953
平成十六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七十六号(节选)954
平成十六年六月十八日法律第一百二十四号(节选)954
平成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节选)955
平成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律第八十七号(节选)957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日法律第五十号(节选)957
平成十八年六月十五日法律第七十三号(节选)958
平成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律第七十八号(节选)958
平成二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律第五十三号959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三日法律第六十一号(节选)959
平成二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法律第七十四号(节选)960
平成二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法律第九十四号960
平成二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法律第二十七号960
平成二十八年六月七日法律第七十一号961
平成二十九年六月二日法律第四十四号961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972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二十九年法律第四十四号)新旧条文对照表/1068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1201
修改民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五十九号)新旧条文对照表/1204
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民法相关部分)/1206
修改民法及家事案件程序法部分规定之法律(平成三十年法律第七十二号)(民法相关部分)新旧条文对照表/1225
跋/1249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