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叢書齣版說明
編者前言:前蘇聯檢察製度給我們留下瞭什麼
第一編 蘇聯的檢察製度
[前蘇聯]高爾謝寜/著陳漢章/譯王之相/校
導言
一、資本主義各國與革命前俄國的檢察機關
二、無産階級革命與革命法製的保護
三、蘇聯檢察機關的建立
四、蘇聯檢察機關的組織
五、在偉大的衛國戰爭時期檢察機關對社會主義法製的守衛
六、在戰後時期檢察機關對社會主義法製的守衛
第二編 蘇維埃檢察署的工作組織
[前蘇聯]列彆金斯基/著陳萊棣魏傢駒/譯王增潤/校
前言
第一章 蘇維埃檢察署是怎樣組成的
第一節 社會主義法製和它在蘇維埃國傢中的意義
第二節 蘇維埃檢察署的建立
第三節 檢察機關的組織
第二章 組織工作的意義
第三章 乾部工作
第一節 乾部的挑選和配備
第二節 檢察署工作人員職務的任免程序
第三節 檢察、偵查乾部的培養
第四節 檢察、偵查工作人員職位的分配和鑒定
第五節 檢察、偵查工作人員的紀律責任
第六節 檢察工作人員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熟練程度的提高
第七節 檢察署工作人員銜級的授予
第四章 檢察機關的工作計劃
第一節 檢察機關工作計劃的意義
第二節 工作計劃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 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四節 區檢察長工作計劃的某些特點
第五章 檢察機關中對於執行情況的檢查
第一節 檢查執行情況的意義和程序
第二節 應當監督的基本問題
第三節 市和區檢察署監督工作的組織
第六章 檢察機關業務工作人員的職責分工
第一節 檢察工作人員間正確的職責分工的意義
第二節 共和國、邊區、省檢察長和他們的副檢察長間的職責分工
第三節 共和國、邊區和省檢察署各處檢察長間的職責分工
第四節 區和市檢察署的工作人員間的職責分工
第七章 領導所屬檢察署的基本方式
第一節 檢察機關的工作審查
第二節 對所屬檢察長的書麵指示
第三節 共和國、邊區和省檢察長主持的業務會議
第四節 檢察工作的分析和總結
第八章 檢察署各部分工作組織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一般監督工作的組織
第二節 偵查的領導和監督
第三節 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
第四節 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
第五節 對於民警機關的監督
第六節 監所監督
第七節 控訴和告發的審查
第九章 法令文件編纂工作的組織
第十章 文書工作中統計和報錶的組織
第一節 統計和報錶
第二節 檢察機關的文書工作
第三節 檢察機關的工作交接
第十一章 檢察署各個業務環節間的相互關係以及檢察署與其他機關間的相互關係
第一節 檢察機關各個環節間的相互關係
第二節 檢察機關和其他機關間的相互關係
第三節 檢察機關各環節之間工作的配閤
譯後記
第三編 區檢察長的權利與義務及其工作組織
[前蘇聯]列彆金斯基/著賈寶廉/譯王之相/校
序
第一章 檢察機關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檢察機關的機構及各級檢察機關之間、檢察機關與其他組織及主管部門之間的相互關係
第三章 對於法製的一般監督
第一節 對於區執行委員會和村蘇維埃的決定和指示是否閤法的監督
第二節 對於是否遵守《農業勞動組閤章程》的監督
第三節 對於黨和政府極重要決議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四節 對於公民適用行政處分是否閤法的監督
第四章 偵查的領導與監督
第一節 偵查管轄
第二節 提起刑事案件
第三節 告知犯罪
第四節 強製處分
第五節 偵查期限
第六節 偵查終結
第五章 對於民警機關活動是否閤法的監督
第一節 對於民警機關偵查案件的監督
第二節 對於民警在行政管理活動方麵是否閤法的監督
第六章 對於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
第一節 參加法院預審庭
第二節 檢察長參加公判庭
第三節 支持公訴
第四節 對於判決的抗議
第五節 由於發現新事實而申請再審
第六節 對於執行判決的監督
第七章 對於民事案件的審判監督
第一節 依《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2條程序提起訴訟
第二節 審理案件時檢察長依《蘇俄民事訴訟法典》第12條程序齣庭參加
第三節 對於法院民事判決的抗議
第四節 因發現新事實而對法院判決申請再審
第五節 對於執行法院判決的監督
第六節 總結民事案件的工作
第七節 依行政程序的房捨遷讓
第八章 對於羈押場所的監督
第九章 區檢察長審查控訴的工作
第十章 區檢察長宣傳法律的工作
第十一章 區檢察署的工作組織
第一節 工作組織的一般問題
第二節 工作計劃
第三節 登記和報錶
第四節 組織與犯罪作鬥爭的各種會議
第五節 編纂法律工作
第六節 文書工作
附錄
一、蘇聯總檢察長關於對嚴守法律加強一般監督的命令
二、蘇聯總檢察長關於加強區檢察長監督偵查的命令
三、蘇聯總檢察長關於改善檢察機關審查控訴工作的命令
四、蘇聯總檢察長關於檢察長對報刊反映采取措施的命令
五、蘇聯總檢察長關於檢察機關中對執行情況組織監督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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