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操作小全书》是法律操作小全书之一。《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后,股东股权的成立条件之一由“实缴”(有限责任公司)、“实购”(股份公司)变为“认缴”(有限责任公司)、“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东在认缴、认购该出资、股份时,股款便已形成公司财产,股东在承诺的出资期限到期未实际缴纳出资的,则构成了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公司有权追偿。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名字里都带有“有限”二字,这里有一个常见的误区需要澄清,即“有限责任”仅仅是针对公司股东而言,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是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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