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操作小全書》是法律操作小全書之一。《公司法》在2005年修改後,股東股權的成立條件之一由“實繳”(有限責任公司)、“實購”(股份公司)變為“認繳”(有限責任公司)、“認購”(股份有限公司),而股東在認繳、認購該齣資、股份時,股款便已形成公司財産,股東在承諾的齣資期限到期未實際繳納齣資的,則構成瞭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公司有權追償。
不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名字裏都帶有“有限”二字,這裏有一個常見的誤區需要澄清,即“有限責任”僅僅是針對公司股東而言,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是要以其全部財産對外承擔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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