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評價影響因素分析》講述瞭我國學理對法官證明評價活動的傳統錶述我國學理和立法傳統上對法官根據有關證據資料來判斷當事人主張的事實為真、為僞或者處於真僞不明狀態的活動,使用的是“審查判斷證據”、“審查核實證據”或者“審核認定證據”這樣的錶述方法。在民事訴訟中,在法官和當事人共同努力確定瞭證明對象,並且當事人也按照證明責任分配的原則提供瞭相應的證據資料,或者當事人未能。
提供相應的證據資料,或者法官經過職權調查獲得或者未獲得相應的證據資料後,應當進行的下一個程序是對證據資料本身是否符閤真實性、關聯性與閤法性的要求進行評價和判斷,此時可能要適用一係列的證據規則來對證據資料逐個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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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瞭類似社會學的因素分析方法,但是結論是分散的,沒有統一,而且最終落實到製度層麵的要求,有些難度。
评分運用瞭類似社會學的因素分析方法,但是結論是分散的,沒有統一,而且最終落實到製度層麵的要求,有些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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