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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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维克托·塔德洛斯|译者
出品人:
页数:475
译者:谭淦
出版时间:2009-1
价格:65.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0101378
丛书系列: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法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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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罚
  • 罪责刑相适应
  •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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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刑事责任论》是根据刑事责任的制度及政治功能,来探究其恰当的本质及范围。塔德洛斯从思考刑事责任的伦理、政治基础开始,重新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第一编 通过一种全新的自主性观念来检讨和审视刑事责任的本质。塔德洛斯探究了自主性的本质,并讨论尊重人的自主性的意义。基于对自主性的思考,他进而讨论了责任的成立条件。塔德洛斯提出了关于刑事责任与自由主义政治论关系的第一个体系性论述,表明了责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由刑法的制度安排来确认并受其限制。

在第二编中,塔德洛斯进一步讨论刑事责任的几个核心原理。他检视了因果关系、意图以及信念的恰当本质和作用,并讨论这些概念是应该作事实性理解,还是规范性理解。《刑事责任论》还对不作为犯、犯罪辩护事由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体系性、规范性的讨论,包括:全面而深刻地探究精神障碍成立辩护事由的不同可能性,正当辩护事由的本质,不同的宽恕事由抗辩,以及特定的人格特征对被告要免于刑事责任所必须符合的标准的影响。

刑事责任论 一、 刑事责任的渊源与基本原理 刑事责任,作为一种由国家强制力施加于触犯刑法的犯罪人的法律后果,其核心在于对违法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它根植于社会契约的理念,即个体为了获得安全与稳定,同意遵守法律,并愿意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仅是对过往不法行为的惩罚,更是对未来潜在犯罪的预防,是保障社会正义与公共利益的基石。 刑事责任的发生,必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方面(故意或过失)。同时,行为人必须是具备责任能力的主体,能够理解自己的行为并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事责任的承担并非机械的因果链条,而是建立在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选择能力之上的价值判断。 二、 犯罪构成的罪过原则 罪过,是刑事责任最核心的主观要件,它体现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没有罪过,就没有犯罪,也就无从谈论刑事责任。罪过主要包括两种基本形式: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故意的判断,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的性质,是否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以及对该结果的主观态度。例如,一个人为了谋夺财产而故意杀害他人,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故意的判断,并非简单地停留在行为人脑海中的意念,而是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包括行为人的动机、行为方式、事后表现等等。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过失又可细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又称“轻信能避免”)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又称“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例如,一个酒后驾车的人,虽然他并非故意想要撞死行人,但因为其明知酒后驾车危险却心存侥幸,最终导致了交通事故,这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的判断,重点在于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定的注意义务,以及该注意义务的违反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罪过的认定,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区分不同性质犯罪的关键。它不仅影响到罪名的确定,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轻重。例如,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危害结果,但在法律评价和社会危害性上存在显著差异,所适用的刑罚也截然不同。 三、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与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指能够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原则上,所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刑法规定了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在中国,一般情况下,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不满16周岁但已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限制,是基于未成年人认识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的认知规律,旨在兼顾惩罚犯罪与教育挽救。 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理解自己行为的意义、辨别是非善恶以及按照自己的意志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责任能力的缺失,可能导致行为人免除刑事责任。常见的导致责任能力缺失的情况包括: 精神病人:指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对于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指非人力所能预见、不能避免的事件,这种事件的发生不应归责于行为人。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责任能力的判断,是一个复杂而精细的过程,通常需要医学鉴定和法律审查相结合。它强调的是行为人与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及行为人对行为的自由意志。 四、 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危害结果与因果关系 刑事责任的发生,除了主观方面的罪过,还需要具备客观方面的要素。 行为:行为是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指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地实施某种行为,如盗窃、抢劫;不作为,是指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从而造成危害结果,如监护人遗弃儿童导致死亡。行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实际表现,是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犯罪,其危害结果表现形式也各不相同,可以是物质的损害(如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也可以是非物质的损害(如名誉损害、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要认定因果关系,必须要求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并且行为人的行为是能够引起该危害结果发生的。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认定有时会比较复杂,例如涉及多个行为、中间介入因素等情况,需要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五、 刑事责任的免除与减轻 虽然触犯刑法,但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了一些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形,体现了刑法的灵活性和人道关怀。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但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也存在一定的限度要求,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未成年人犯罪:前文已述,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会体现出更多的教育和挽救的成分,刑罚的适用也会相对谨慎。 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积极接受改造,确有立功表现,例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阻止重大犯罪活动等,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如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都可以成为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情节。 六、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刑罚 刑事责任的最终实现方式,便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人施加的,剥夺其特定权利或自由的惩罚措施。刑罚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其他刑罚:如驱逐出境。 刑罚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即“没有法律规定的行为是犯罪,没有法律规定的刑罚就不能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判决时,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综合裁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结语 刑事责任论,是贯穿整个刑法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它不仅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的法律依据,更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深刻理解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主体、免除与减轻情形以及实现方式,对于准确适用刑法、实现法律的公正与效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它要求我们不仅要关注行为本身,更要深入探究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以及行为与社会危害之间的复杂联系,从而构建一个更加理性、公正、有效的刑事司法体系。

作者简介

维克托·塔德洛斯(Victor Tadros),英国伦敦大学(London University)国王学院(King’s College)法学博士,曾任爱丁堡大学(Edinburgh University)法学院讲师,现任华威大学(University of Warwick)刑法和法理学教授(Professor of Criminal Law and Legal Theory)。

目录信息

导言 第一编 刑事责任的特征第一章 责任的本质第二章 选择、人格及能力第三章 传达及刑事责任的特征第四章 刑事责任的构造 第二编 刑事责任的原理第五章 刑事责任豁免事由:自然、社会及政治因素第六章 因果关系的本质第七章 不作为犯:有责性、责任与自由第八章 意图的重要性第九章 信念的伦理第十章 正当辩护事由的实在与表象第十一章 宽恕事由的特征第十二章 精神障碍作为宽恕事由第十三章 标准调整与刑事责任参考文献作者索引主题索引附袁一:(文献)人名附表二:(案例)人名附表三:法令附表四:术语表译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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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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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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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最大的特点,在我看来,是一种冷静到近乎冷酷的理性光辉。作者似乎完全不为情感和大众舆论所动,而是完全沉浸在纯粹的法律逻辑世界中进行推演。它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重构和深入阐释,特别是对“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的现代化诠释,极具启发性。我尤其喜欢它在讨论刑罚目的时,那种对“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进行辩证调和的尝试,不再是二元对立的简单选择,而是提出了一种更加复杂、更具操作性的整合模型。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缓慢而深刻的,它不像那些畅销的普及读物那样追求阅读速度,而是鼓励读者放慢脚步,反复咀嚼每一个关键定义和每一个推理环节。它提供给读者的,不是一个结论,而是一套严密的思维工具箱,让你能够在面对任何复杂的刑法难题时,都能拿出最锋利的工具去解构问题。这本书的价值,在于它真正做到了提升读者的“法律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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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厚重的著作,初翻之下便觉气势非凡,那排版和字体选择,就透露出一种沉稳、不苟言笑的学理气质。我本以为会是一本枯燥的教科书,没想到它在深入探讨那些晦涩的刑法条文时,竟能穿插一些引人深思的案例分析,那些判决背后的伦理困境和价值权衡,读来令人拍案叫绝。比如,书中对“故意”与“过失”界限的剖析,那种层层递进的逻辑推演,简直像是侦探小说的高潮部分,每一步推理都让人不得不跟随作者的思路深入。尤其欣赏它在梳理历史沿革时的那种宏大叙事感,仿佛能看到刑法理论是如何一步步从罗马法时代的朦胧走向现代刑法的精密体系,这对于我这样非科班出身但对法律史颇有兴趣的读者来说,简直是知识的盛宴。它不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试图构建一个完整的、自洽的刑法思维框架,让人在合上书本后,面对现实中的法律事件,也能迅速搭建起分析问题的基本骨架。这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标准答案,而在于教会你如何提出更精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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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过程,像是在攀登一座信息量巨大的学术高峰,山路崎岖,但山顶的风景绝对值得。我注意到,作者在论证过程中大量引用的判例和学说,跨越了不同的法域和时代背景,这种全球视野的整合,极大地拓宽了我对刑法本质的认知边界。它没有过多地纠缠于国内法条的表层解释,而是着力于挖掘支撑这些条文背后的普适性法理。我最欣赏的一点是,书中对那些“边缘地带”的案件处理展现出的细致入微,比如那些关于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界限的模糊案例,作者的处理方式兼顾了法益保护的刚性和个体自由的尊重,其论证过程充满了张力与平衡的美感。这本书的行文风格偏向于议论体的论述,逻辑链条极长,需要读者保持高度的专注力,但正是这种“拉伸”思维的过程,极大地锻炼了我的逻辑耐力和批判性分析能力,读完后感觉自己的思维敏锐度都提升了一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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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识此书,我是在一个深夜里,带着一种近乎朝圣的心情翻开了第一章。作者的笔触极为克制,却蕴含着强大的穿透力,他似乎对人性中的“恶”有着一种近乎病态的冷静观察。通篇下来,最让我震撼的是他对“责任能力”那一节的论述,那种将心理学、社会学与刑法理论熔于一炉的处理方式,展现了一种超越传统法学教育的视野。我常常在阅读时需要停下来,走到窗边,点燃一支烟,反复咀嚼那些关于“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辩证。这不是那种读完后能轻松讲给朋友听的书,它更像是一场与一位博学、严苛的导师进行的漫长对话,你不断地被挑战,被要求深化你的理解。书中的术语运用精准而密集,初看时确实需要字典辅助,但这恰恰是其学术深度的体现。它要求读者拿出百分之两百的专注力,一旦进入作者构建的体系,那种智力上的满足感是无与伦比的,仿佛拨开了法律条文后那层模糊的迷雾,直抵核心的哲学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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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硬核”的,但绝非“无趣”。它用一种近乎严苛的精确性来雕琢每一个论点,仿佛作者是一位对待文字和概念持有洁癖的工匠。我尤其欣赏它在章节末尾设置的那些“反思性提问”,这些问题往往直指现有法律体系的痛点和潜在的逻辑漏洞,强迫读者跳出既有的思维定势。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十分精妙,它并非线性递进,而是采取了一种螺旋上升的方式,早期的概念会在后续章节中被不断地赋予新的维度和更复杂的内涵。我发现,当我读到后半部分再回过头看前面被我略微忽略的细节时,一切都豁然开朗了。这说明作者在全局的架构上布局深远,绝非信手拈来之作。它对一些经典学说的批判性继承尤其精彩,那种“扬弃”的过程,展现了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不被权威束缚的独立精神。这本书无疑是为严肃的法律研究者和深度思考者准备的“饕餮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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