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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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伯(Peter suber,1951- ),影响甚广的“开放近用运动”(open Access Movement,提倡在科研文献发表的同时,将电子文本在网上公布,以便读者免费取阅)的发起人。1973年毕业于美国叶尔汉姆学院,1978年获西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长期担任叶尔汉姆学院哲学教授,也讲授法律、计算机等其他课程。萨伯从事很多领域的社会活动,兼任SPARC(“学者出版与学术资源联盟”)高级研究员和耶鲁大学法学院信息社会项目访问学者等多项职务,还是两家网站(openaccessnews和ODenaccessletters)的博客作者。1991年出版专著《自我修正的悖论》。

出版者: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作者:[美] 萨伯
出品人:
页数:171
译者:陈福勇
出版时间:2009-06
价格:18.00
装帧:平装
isbn号码:978710803151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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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著名的公案成了以后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了更多的公案。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位法官的判决书。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有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具体描述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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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我是一个间歇性业余爱好者。爱好者前加上两个限定词是为了避免万一有人要和我讨论学术。我略懂法律常识,偶尔读几本法学书,主要还是喜欢法律的逻辑和思维方式。现在我打算复述几个老掉牙的案例。 第一个: 从前有一天,两个猎人去打猎,他们可能是邻居,也可能许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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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被称为“史上最大的虚构案例”,在对“洞穴奇案”进行概括时发现,讨论洞穴奇案需要注意几个前提:被困者尝试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被告(即存活者)为了生存才杀害被害者;被告除了吃掉被害者之外,只有死亡这一个选择。随后在对十四位法官的观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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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先生撰写的《洞穴奇案》已经成为初入法学门径的读者首选的读物之一。这本书通过精妙的安排,使得读者能够领略到法律不一样的另一面:对于一般人而言,一个行为无非就是合法与非法两种简单的选择,只要学会法律条文自然也就懂了如何做出这个看上去很简单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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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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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把这本自从哈佛公开课以来拖了好几年的书给看过了。最后三四个观点缺乏价值,过得很快。富勒最早的五个观点应该已经足够了,所以这本一百来页的小书可以更小到三分之一。是一本很有启发的书,某种程度上是法律的哥德尔不完全定理,思考直达法律自身存在的意义和必要性,以及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个人才疏学浅,只能说开阔了眼界,已经觉得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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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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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买的书,18年即将离开法律圈子时终于看完了。富勒的前五篇充满法哲学的魅力,令人深深感动于法律人不折不挠的勇气和担当。后面九篇则是博人眼球般强行拗理论,如现下的法律人,浮躁强势地标榜自我,匠气十足。好像已经没有人去潜心探求法律是什么,而都在争论法律能做什么或是应当做什么。嗯,翻译好烂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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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过年的我看了什么鬼,还先吃脚趾呢……其实这个倒霉设定的最大问题在于只有一档法定刑——要么无罪,要么死。如果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是从若干年有期徒刑直到死刑的一个区间(就像大多数正常的国家一样),那就好办了:先按最低法定刑判,再来个缓刑或假释,则既遵守了法律的条文,又无伤刑罚的目的(可类比在安乐死不合法的国家施行安乐死的医生)。即使不承认功利主义立场,不承认不能期待探险者们为其他行为,这种故意杀人也属于最情有可原的那一类。从以上论点出发,“四舍五入”,我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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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就像命题作文一样,法官们先预设观点再强化逻辑,这样的逆向思路为公正的判决带来隐患。其次,案件中投票的细节,杀人的细节,人物之前的社会关系,每个人的性格特点都微妙的影响着最后“杀人”的结果,如果有选择性的分析动机,或者不能覆盖所有的细节(不可能做到)那就是不公正的引导舆论,判案不能以情代法。最后,法律的意义在于执行,终极的目的在于威慑后来人,指导后者在相似情景中做出合理选择,法律是一种行为激励机制,对于所鼓励的结果要有清醒认识。补充两个问题:1、思考如果死者换成婴儿、癌症患者、智力障碍、社会地位极低者等人士,判断是否可套用同一体系?(平等的生命权)2、是否可以为了终极目的(存活)逼迫他人加入计划,或无视反对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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