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制百年进程:清末时期第3卷》讲述了:“臣馆上年奏进《法院编制法》时曾请饬下法律馆将诉讼律内万不容缓各条先行提出,作为诉讼暂行章程,并声明应按照奏定各节另订详细办法者,由法律馆于拟定诉讼暂行章程时分别拟定,等语。是死罪以下各案件施行之法即已包含其内……以上办法均应择要规定于诉讼暂行章程,如蒙俞允,即由臣馆咨行法律馆迅将此项章程分别拟定,奏交臣馆覆核,请旨遵行。”可见,到宣统二年二月,诉讼暂行章程的拟订准备已经就绪,或者说诉讼暂行章程已在拟订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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