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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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张丽娜
出品人:
页数:272
译者:
出版时间:2009-12
价格:22.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60150659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海上侵权
  • 海商法
  • 侵权责任
  • 法律制度
  • 海洋法
  • 损害赔偿
  • 海事法律
  • 船舶碰撞
  • 海上救助
  • 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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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全书分上下两篇,共八章。上篇主要论述了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具体内容包括:海上侵权法律制度概述;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海上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海上侵权责任及责任限制;海上侵权责任与责任保险。下篇主要论述了三种典型的海上侵权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海上人身侵权;海上财产侵权;海洋环境侵权。

《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 序言 海洋,作为地球表面最广袤的疆域,自古以来便是人类活动的重要舞台。航海、渔业、资源开发、贸易往来,无不与海洋紧密相连。然而,在享受海洋带来的馈赠之时,伴随而来的海上侵权行为也日益凸显,给国际社会带来了严峻的挑战。这些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财产权益,威胁了人身安全,更 destabilized 了海洋秩序,影响了国家间的和平与友好。 本书《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研究》旨在深入剖析海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系统梳理现有法律制度的演进与发展,并对未来的改革方向进行前瞻性探讨。我们并非要罗列海上发生的种种不幸,更非要描绘一幅充斥着灾难的图景。相反,本书的核心在于审视那些在法律框架下,旨在规范、预防和救济海上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分析其有效性、局限性以及改进的空间。 海上侵权,其内涵远比字面意义更为丰富。它涵盖了船舶碰撞、货物损害、油污污染、人身伤亡、盗窃、走私,乃至更具破坏性的恐怖袭击和非法捕捞等多种形式。这些行为往往跨越国界,涉及不同法律体系,对传统的国内法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因此,构建一个健全、协调、有效且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海上侵权法律制度,已成为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 本书的写作,源于对现有海上法律实践中诸多疑难问题的关切。例如,在船舶碰撞事故中,如何准确定责,如何公平分配损害赔偿?面对日益严峻的海洋环境污染,如何追究污染者的责任,如何有效修复生态?在人身伤亡事件中,如何保障受害者的权利,如何给予充分的救济?这些问题,既是理论研究的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我们认识到,任何法律制度的生命力,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化,科技的飞速发展,都对原有的法律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数字技术的应用,人工智能的介入,乃至新的能源和运输方式的出现,都可能催生新的侵权形态,需要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回应。 因此,本书并非仅仅是对既有法律条文的机械解读,而是试图在历史的维度、现实的困境以及未来的展望中,去理解和评价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价值与意义。我们将追溯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起源,考察其在不同历史时期所经历的变革,分析其演进背后的时代动因。同时,我们将重点关注现代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包括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与方法、诉讼程序与管辖权等。 我们相信,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提升海上活动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更有助于维护国际海洋秩序的和平与繁荣。通过借鉴与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可以汲取智慧,克服挑战,共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高效、普惠的海上法律体系。 本书的成果,期望能为从事国际法、海事法、海商法等领域的研究者、实践者,以及所有关注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的人们,提供一份有益的参考。愿我们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探讨,能为促进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第一章 海上侵权的范畴与特征 海上侵权的内涵极其广泛,并非仅限于传统的船舶碰撞。它是一种在海上或与海洋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环境下,因行为人的过错或特定侵权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对海上侵权进行界定,有助于我们在法律适用和制度设计上做到有的放矢。 首先,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域来看,海上侵权主要发生在海洋、内河、港口以及其他与海上运输和活动直接相关的区域。这包括公海、沿海国管辖水域,以及连接海洋的航道和港口。这种地域的特殊性,决定了海上侵权的复杂性,往往涉及多国主权和管辖权的问题。 其次,海上侵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甚至是国家。侵权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在船舶上工作的船员,可能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也可能是货物所有人、保险人,甚至可能是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企业。被侵权的主体同样可以是上述各类主体,其合法权益包括财产、人身、环境等。 海上侵权的客体,即被侵犯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权益:这是最常见的海上侵权形式。例如,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本身及所载货物的损害,船舶搁浅、触礁、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保管不善、装卸不当造成的损坏或灭失,以及海上盗窃、走私等非法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2. 人身权益:海上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人身伤亡是海上侵权的重要表现。这包括船员在工作中因违反安全规定、船舶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旅客在乘坐船舶期间因意外事故或服务缺陷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以及海上搜救过程中因不当操作导致的人员伤亡。 3. 环境权益: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增加,海洋环境污染成为日益突出的海上侵权问题。船舶漏油、化学品泄漏、非法倾倒废物等行为,都会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毁灭性的破坏,损害沿海居民和公众的环境权益。 4. 合同权益:虽然合同纠纷本身不属于侵权行为,但某些海上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伴随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产生侵权责任。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害,除了合同责任外,也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5. 其他权益:还包括海上救助、碰撞、共同海损等涉及复杂法律关系的事件,虽然其本身并非单纯的侵权行为,但往往伴随侵权责任的承担。 与普通侵权行为相比,海上侵权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地域的特殊性与国际性:海上活动天然地跨越了国界。许多海上侵权事件的发生、证据的获取、当事人的所在地,可能涉及多个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因此,海上侵权往往具有极强的国际性,需要遵循国际公约和习惯国际法。 风险性与复杂性:海洋环境变幻莫测,海上交通日益繁忙,船舶大型化、高速化,技术日益复杂,这些因素都加剧了海上活动的原有风险。一次看似微小的疏忽,在特定的环境下,可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巨大的损失。事故原因的认定,往往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术。 资本密集性与高额赔偿:船舶、货物等海上资产价值巨大,一次重大的海上侵权事故,可能造成天文数字的经济损失,因此,海上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通常远高于陆地上的普通侵权案件。 法律的特殊性与体系性:海上侵权法律制度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国际公约、国内法、习惯国际法以及判例法之上,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例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一系列关于运输合同和责任的规则,以及国际上处理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等问题的专门公约,都构成了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责任的特殊考虑:由于海上活动的风险和赔偿的巨大性,海上侵权法律制度在责任的构成、限制以及保险等方面,都做出了特殊的安排。例如,责任限制制度,旨在平衡各方利益,保护航运业的发展。 理解海上侵权的这些范畴和特征,是深入研究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基础。它为我们识别、分析和解决海上侵权纠纷提供了理论框架和实践指引。 第二章 海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海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是确定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问题。尽管具体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责任的构成要件,通常遵循一般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海上活动的特点,进行特定的调整。 一般而言,构成海上侵权责任,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要件: 1. 侵权行为: 这是侵权责任的首要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是指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海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极为丰富,主要包括: 作为:即积极地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例如,船舶超速航行、违反避让规则、非法倾倒污染物、故意损坏他人财产等。 不作为:即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损害发生的。例如,船长未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未及时发出救助信号、未履行告知义务等。 过错:虽然并非所有侵权责任都以过错为前提(例如,严格责任),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侵权行为的成立,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在海上侵权中,过错可以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但仍然为之。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的发生。例如,在船舶碰撞中,未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任何一条,都可能被认定为过失。 2.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已经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果没有损害事实,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不能构成侵权责任。损害事实可以是: 财产损失:这是最常见的损害形式,包括船舶本身的损坏、货物灭失或损坏、生产资料的损失、利润损失等。 人身损害:包括死亡、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等。 环境损害:如海洋污染、生态系统破坏等。 其他损失:例如,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救援费用、清理费用、法律费用等。 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事实必须是真实的、确定的,并且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3. 因果关系: 这是侵权责任构成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指的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引起的。在海上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存在多个行为者、多种损害叠加的情况下。 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间接因果关系:侵权行为并非直接导致损害,而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最终引发了损害。 共同侵权:多个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此时,需要判断每个侵权行为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 因果关系的证明,往往需要依靠专业的鉴定、证据搜集以及法律推理。 4. 法律规定: 海上侵权责任的构成,最终要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了该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包括: 国际公约:如《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添乘安全规则》等。 国内法:各国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海商法、侵权责任法等。 习惯国际法:在国际法中长期被遵守并被视为法律的惯例。 如果一项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未规定该行为应当承担责任,即使该行为造成了损害,也可能不构成侵权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海上侵权责任的构成还会涉及一些特殊的要件: 过错推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法律可能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例如,在船舶碰撞事故中,若船舶违反了《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的某条规则,通常会被推定为有过失。 严格责任:某些海上侵权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海洋油污污染。根据《1969年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通常需要对油污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责任限制:即便侵权行为构成,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也可能受到法律的限制。海上侵权法律制度通常设有专门的责任限制制度,以避免对航运业造成过度的负担。 对海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准确把握,是进行法律分析、证据收集和诉讼策略制定的基础。它要求我们不仅要了解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更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制度安排。 第三章 海上侵权责任的种类与限制 海上侵权责任的种类繁多,反映了不同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和法律上的不同考量。同时,为了促进海上活动的健康发展,海上侵权法律制度也设置了责任限制的机制。 一、 海上侵权责任的种类 海上侵权责任的划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以下是几种主要的划分方式: 1. 按侵权行为性质划分: 船舶碰撞责任:这是最经典的海上侵权行为之一。责任的划分主要依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船舶的过失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 货物损害责任:包括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损坏等。责任的承担与运输合同、装卸过程、包装质量、海运条件等多种因素有关。 海洋污染损害责任:主要由船舶溢油、排放污染物等引起,责任的承担往往具有严格责任的特征。 人身伤亡责任:包括船员、旅客等在海上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责任的承担可能涉及船员过失、船舶安全状况、救助义务等。 海上盗窃、走私责任:指发生在海上或与海上活动相关的非法侵占、运输违禁品等行为,通常会伴随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海上救助责任:虽然救助行为本身是积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救助过程中的不当行为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碰撞责任:除了船舶间的碰撞,还可能包括船舶与海上固定物(如码头、桥梁)的碰撞,以及船舶对其他海上设施造成的损害。 2. 按责任承担主体划分: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责任:这是最主要的责任主体,他们通常对船舶的营运行为负责。 船长/船员责任:若侵权行为是由于船员的过失直接造成,船员个人也可能承担责任。 货主/收货人责任:若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货主的不当操作导致了损害,货主也可能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其他相关方责任:如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人、船舶检验机构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因其过失而承担责任。 3. 按责任性质划分: 过错责任:要求证明行为人存在故意或过失。 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如前所述,海洋油污损害责任多属于此类。 连带责任: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多个侵权人可能对同一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 海上侵权责任的限制 海上侵权责任的巨大性,以及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促使国际社会和各国法律体系都建立了责任限制制度。其核心目的是在保护受害人权益的同时,避免因巨额赔偿而导致航运业的崩溃。 1. 责任限制制度的原则: 目的:主要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救助人等航运相关主体的利益,鼓励其继续从事海上活动,维护国际贸易的稳定。 适用范围:责任限制通常适用于特定类型的侵权行为,如船舶碰撞、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海洋污染等。 限制主体:责任限制的申请主体通常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救助人、港口经营人等。 限制对象:责任限制的对象是指侵权人根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赔偿总额。 2. 责任限制的计算方式: 海上侵权责任的限制,通常是根据船舶的吨位,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来确定的。主要的国际公约有: 《1976年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LLMC 1976):该公约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等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该金额与船舶的吨位相关。对于非油污损害,则有不同的赔偿限额。 《1957年海事责任限制公约》(CLC 1957):该公约在1976年公约出现之前较为普遍,规定了船舶所有人等对其在特定事件中产生的总赔偿责任的限制。 《2006年海事责任限制公约》:这是对1976年公约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提高了责任限额,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责任限制并非绝对,在某些情况下,侵权人可能无法享受责任限制的保护。例如,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其自身的故意或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但仍然为之,或者违反了某些强制性安全规定,则可能被排除在责任限制之外。 3. 保险制度的作用: 责任限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往往离不开完善的海上保险制度。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通常会为船舶投保各种类型的保险,如船舶险、货物险、责任险等。 船舶保险:涵盖船舶本身的损失。 货物保险:涵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 责任保险:专门用于覆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等因其营运行为可能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是实现责任限制制度的关键,因为保险公司会在保险限额内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进行赔付。 强制性保险:某些类型的侵权责任,如海洋油污损害责任,可能需要强制投保,以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 责任限制制度和保险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支柱,在保障海上活动安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结语 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是一个涉及多学科、多层次的复杂课题。本书从海上侵权的范畴与特征入手,深入剖析了责任的构成要件,并详细阐述了责任的种类与限制。我们力求在理论梳理和实践分析之间找到平衡,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系统的视角,以理解和应对海上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挑战。 本书的分析,并非对海上侵权事件本身的罗列,而是对规范这些事件、预防其发生、并在发生后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审视。从法律原则到具体规则,从责任的分配到赔偿的限制,每一个环节都承载着前人的智慧和经验,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时代的考量。 我们坚信,通过对海上侵权法律制度的不断研究与完善,能够更好地维护海洋的和平、安全与秩序,促进全球海上贸易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这不仅是法律的使命,更是时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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