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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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九州
作者:李鸣
出品人:
页数:406
译者:
出版时间:2010-6
价格:4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080471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新中国法制史
  • 民族法制
  • 法制史论
  • 法律史
  • 中国法律
  • 法学
  • 历史学
  • 政治学
  • 社会科学
  • 少数民族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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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内容简介:民族问题是长久萦绕于多民族的中华大地的古老政治活题,民主法制则是人类迈向更高层次文明的国家治理方略,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泱泱中华运用法治文明解决民族问题的伟大实践。60多年的民族法制之路并不平坦,其间有沉寂,有辉煌;有曲折,有成就;有教训,有经验;有遗憾,有欣慰。鉴于往事,有资于治道!

作为第一部全面、系统地研究新中国民族法制历程的学术专著,《新中国民族法制史论》以史实和资料为依据,细致描述了不同历史阶段民族法制的社会背景、历史进程、立法建构与实施评述,揭示其中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在汲取教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当代中国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其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系统思考和前瞻性预测。这对于繁荣民族法学,促进国家民族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指导变革的实践意义。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构建与演进:一部深入的法理学透视 图书名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构建与演进:一部深入的法理学透视》 作者:[请自行填写作者姓名] 出版社:[请自行填写出版社名称] 出版时间:[请自行填写出版时间] --- 内容提要 本书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文简称“民区制”)的法理基础、制度设计、实践运行及其面临的挑战进行一次全面、深入且细致的学术梳理与批判性考察。本书的研究范畴严格限定于国家治理体系下,作为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区制的法律制度建构,而非侧重于具体的历史事件梳理、民族政策的单纯回顾或民族关系史的研究。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民区制并非一个静止的、预设的法律框架,而是一个在国家主权与民族平等原则的张力下,不断通过立法、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规实践进行动态调适和法理重塑的复杂系统。我们着重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法律文本层面(如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如何被设计、解释和执行的,并着力探讨其背后的主权归属理论、地方自治权限的边界界定、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以及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的“中国特色”法治精神。 本书的结构严谨,从宏观的理论基石入手,逐步深入到微观的制度操作层面,力求为理解当代中国国家结构与民族治理的法律形态提供一套扎实的分析工具。 --- 第一部分:民族区域自治的法理溯源与宪法基础重构 本部分聚焦于民区制的理论根源及其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的定位。我们首先审视了“民族自决权”与“国家领土完整权”在20世纪中国政治实践中的冲突与融合过程,并分析了民区制如何在这一冲突中被确立为一种“国家授予的自治权”而非“天赋的、独立的主权权利”。 1. 主权理论的中国语境: 详细解析了民区制所依据的“单一制国家下的特殊自治形式”的理论逻辑。重点辨析了“民族平等”在法理上如何被解释为“区域自治权利的平等享有”,而非“政治实体地位的平等”。对宪法中关于“国家不可分割性”的规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规范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法律文本分析。 2. 宪法文本的结构分析: 全面剖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章第二节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条款,特别是关于自治机关的组织结构、职权范围的宪法依据。我们着重考察了“自治机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权”的法律边界,以及中央对地方性法规的“最终审查权”的法理依据与实践操作。 3. 法律规范的位阶分析: 系统梳理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制度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对比分析它们在多层次法律体系中如何对宪法原则进行具体化和操作化。本书明确区分了“自治权”与“法定职权”在法律层级上的差异,批判性地考察了二者在实际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模糊地带。 --- 第二部分:自治权能的制度展开与权限配置的法律边界 本部分将研究的重点转向民区制在具体权力配置上的法律框架,即自治机关究竟拥有哪些可独立行使的法律职权,以及这些职权受到何种程度的制约。 1. 立法权与法规制定权: 深入分析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报批与备案程序。我们聚焦于“特殊立法权”的内涵界定,即自治地方在法律上可以制定哪些“不同于”或“补充于”国家通用法律的规定。本书特别关注了在经济、文化和语言等领域,自治地方立法权与国家通用法律体系之间是否存在“合法冲突区”,以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如何通过法律解释来界定这种冲突的解决路径。 2. 行政管理权的实施逻辑: 探讨自治机关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方面所享有的“执行和变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的权力。这部分内容侧重于行政法视角,分析自治机关在执行中央政策时,“变通”的法律界限何在,以及这种变通行为如何接受中央的法律监督。 3. 财政权与经济资源的配置法律框架: 分析民区制下的财政体制,考察地方自主制定财政收支政策的法律空间。重点分析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法律性质,以及地方政府在引导和管理本区域内市场经济活动时,其法律授权的广度与深度。 --- 第三部分:法律冲突的解决机制与制度的动态法治化进程 此部分是本书的理论升华部分,关注民区制在高速发展的国家法治进程中,如何处理内部法律规范的竞合、冲突与协调问题。 1. 法律解释权的运行机制: 全面梳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相关法律的解释案例。通过对具体解释文本的分析,揭示中央层面对民区制实践中出现的模糊地带和新情况的“法律定性”过程。本书认为,这些解释构成了民区制法理动态演进的核心动力。 2. 司法审查的缺位与替代性监督: 鉴于中国特殊的法律体系结构,本书探讨了在民区制框架下,法院系统在处理涉及自治权与国家权力的法律争议时的角色限制。重点分析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非直接审查机制如何间接约束自治机关的行政行为,以及宪法监督制度(或缺乏)对民区制运行的潜在影响。 3. 制度的适应性与未来展望: 最后,本书将民区制的制度运行置于国家现代化和法治化的大背景下进行考察。分析了在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背景下,现行民区制在维护地方特色与实现国家统一管理效率之间的内在张力。讨论了在未来的法治建设中,如何通过更清晰的法律界定,进一步优化和完善这一独特的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运行模式。 --- 结语 本书坚持严谨的法律分析方法,通过对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官方政策文本的细致解读,旨在为读者提供一个去意识形态化、专注于制度本体和法律逻辑的民区制研究视角。它不是一部政策宣传手册,而是一部致力于剖析权力边界、规范效力与法理构建的学术专著。 本书适合法学研究人员、政治学学者、从事民族事务管理的政府官员以及对国家治理结构感兴趣的严肃读者阅读。

作者简介

李鸣,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曾在羌族地区生活过若干年。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少数民族法律文化研究,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出版了《明代土地法制研究》、《羌族法制的历程》、《中国近代民族自治法制研究》、《羌族习惯法》(合著)、《中国民族法制史论》等著作,在《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西南民族大学学报》等杂志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目录信息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方法
四、新中国民族法制历史发展的基本线索
五、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第一编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法制(1949-1996)
第一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立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社会前提
一、维护新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不受侵犯
二、疏通民族关系,人民政府和少数民族互相认可
三、明确民族身份,使少数民族成为权利主体
四、变革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结构,废除剥削制度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制度渊源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至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二、抗日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三、解放战争时期的民族法制
第二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理论和政策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一、废除国民党的“伪法统”,创立人民民主法制
二、端正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关系
三、突出民族法制的两个中心任务
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
五、重视民族政策的法制化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的民族政策
一、民族政治统一政策
二、民族经济发展政策
三、民族文化繁荣政策
四、民族纠纷积极调处政策
第三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新中国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初步创立(1949-1957)
一、创建民族权力机关和民族法制工作机制
二、新中国民族法制初创阶段的民族立法
三、“宪法”后民族区域自治法制的实施
第二节 社会主义民族法制的曲折发展(1957-1996)
一、新中国民族法制萧条阶段的民族立法
二、民族区域自治建设
第四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民族法制的立法原则
一、民族平等原则
二、民族区域自治原则
三、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
四、民族团结原则
第二节 民族立法的法律层次
一、宪法
二、国家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地方立法
五、自治立法
第三节 民族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不受歧视的权利
二、少数民族参政的权利
三、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四、少数民族保持和改革风俗习惯的权利
五、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
六、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文化的权利
第五章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贡献
第一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的主要成就
一、民族法制的法律地位十分突出
二、民族法制形式多种多样
三、民族法制观念逐步形成
四、民族法制的适用开始展开
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作用逐渐显现
六、民族法制在解决重大历史问题取得突破
第二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过于依赖民族政策导致民族法制建设进展不畅
二、民族实体权利法律保障未完全到位
三、民族法制体系尚未形成
四、民族法律法规实施落实和监督保障方面存在欠缺
五、民族法制学术探讨较为沉寂
第三节 新中国初期民族法制建设有益的启示
一、民族法制必须因地制宜、缘俗而治
二、民族法制必须慎重稳进
三、民族法制必须协调与民族政策的关系
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政治权利是民族法制的首要任务
五、切实推进国家统一与民族区域自治关系的法制化
六、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是民族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
七、促进民族文化繁荣昌盛而魅力永存
第二编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民族法制(1966-1976)
第六章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族法制的瘫痪
第一节 民族理论出现偏差,
一、“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由来
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为以阶级斗争的方式解决民族问题提
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文革”时期民族理论评议
第二节 民族政策出现混乱
一、大破坏阶段(1966-1971)
二、开始缓解阶段(1972-1976)
第三节 民族法制遭到破坏
一、自治机关丧失功能
二、民族法制建设停滞不前
三、民族法制缺失的深刻教训
第三编 新时期的民族法制(1976-2009)
第七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社会背景
第一节 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进程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新发展
二、民族地区政治文明的建设
三、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节 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新时期国家对民族地区的经济政策
二、新时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成就
第三节 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
一、少数民族地区文化的新起点
二、民族地区的文化变迁
三、民族地区社会文化变迁的不平衡性
四:民族地区文化变迁的前景
第八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文革”后民族法制的恢复与重建(1976-1984)
一、民族工作的全面拨乱反正
二、民族法制的恢复
三、“82宪法”的制定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民族法制的发展(1984-2001)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和民族法制的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法制的发展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民族法制的创新(2001-2009)
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订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订后各项民族法制事业的不断完善
第九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体系的建构
第一节 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新时期民族立法的指导思想
……
第十章 新时期民族法制的实践
结语新中国民族法制成就与展望
附录
后记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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