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同祖(1910-2008),长沙人。1936年毕业于燕京大学,获硕士学位。曾任云南大学历史系教授。1945年赴美国,任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研究员。后去加拿大,任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1965年回国,历任湖南省文史研究馆馆员、政协湖南省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1980年出席第二十七届欧洲汉学会议。1985年,以高级学者名义访问美国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华盛顿大学,阐述儒家思想与中国法律发展的关系。著有《中国封建社会》、《清代地方政府》、《汉代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
本书作者把研究对象确定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以期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提供一种社会学的解释。在兼跨社会学、历史学、法律这三个学科领域之间,开创了法律史与社会史结合的研究范式,形成了一种新的学术研究体系,被称为“法律社会史”。本书是这一领域的经典著作,初版至今已60余年,并有作者自己的英文译本传世,在西方汉学界广有影响。
钱穆先生在《国史大纲》的第一页上写下了“凡读本书请先具下列诸信念”,其中的第二尤为令人过目不忘:“二、所谓对其本国已往历史略有所知者,尤必附随一种对其本国已往历史之温情与敬意。否则只算知道了一些外国史,不得云对本国史有认识。” 如今的中国人读中国史,不用老先...
评分儒家为体,法家为用 ——读《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先生在本书中所言的“中国法律”和现代法律自不是同一概念。“中国法律”实为礼与刑的结合,其指导思想主要是儒家的思想,实以儒家思想为本,法家为用。法家的思想被后来占优势地位的儒家批判的吸收,纵然否认法家...
评分 评分中法史在瞿氏之前未脱史学视野,瞿氏以社会学范式,将法律放在社会生活文化中研究;其选取刑案汇览中案例,以司法实践研究法律特征,相对主流范式更加接近真实的历史;其目的在于探询法律背后的本质特征,理解法律而非寻找规律,因而从家庭阶级入手,只探寻重大变化。此书意...
看英文本的缺点就是说的书名和作者都拼不出来~~
评分我的中文tutorial presentation的reference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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