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錶在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199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7年12月29日
評分
評分
評分
評分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實行無償獻血製度。 國傢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评分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實行無償獻血製度。 國傢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评分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實行無償獻血製度。 國傢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评分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實行無償獻血製度。 國傢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评分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傢實行無償獻血製度。 國傢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本站所有內容均為互聯網搜索引擎提供的公開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儲任何數據與內容,任何內容與數據均與本站無關,如有需要請聯繫相關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於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qciss.net All Rights Reserved. 小哈圖書下載中心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