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法学研究生精读书系之一,本部著作,着手解决的问题是利用刑法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性道德的强制执行。哈特教授首先考虑了约翰·司徒亚特·密尔那著名的宣言:“在一个文明化了的世界中,强力能够正当地适用于其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就是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在过去的百年里,这个学说曾受到了两位伟大的法律从业者的尖锐挑战詹姆斯·费兹詹姆斯·斯蒂芬爵士,伟大的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以及普通法史学家;以及德夫林勋爵,他们两位都主张,用刑法来强制执行道德是正当的。
哈特在本著作之中针对道德、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探究,并从人们私下里的“不道德”—性道德作为视角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进行思考。最终提出观点—利用法律强制执行道德是不正当的,人们私隐下不伤害他人的“不道德”行为是法律不应该制止的。 哈特对于法律是否应该强制执...
评分秦晖先生表达Libery的时候,用了严复先生的概念即“群己权界”这个词,我觉得是相当精当的,即权利“公域要民主,私域要放任”。但是这样的话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即公私的界限在哪里,如何划分。秦晖先生说,这个界限是可以移动的,即要依靠民主法制。但这样的话,本书...
评分p.21 该原则认为,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其自身的存在都是可以允许的,因为不道德——甚至是具有个人隐私性质的性道德——也许, 就像叛国罪一样,都有可能危及一个社会的存在。 Lord Devlin answers in the affirmative on the general pr...
评分 评分看!不!!懂!!!
评分所论之事在现代各个文明社会早已不再有什么争议,但论述的方法和逻辑却经典依旧。放在今天,可以用来讨论群p应该不应该入罪等问题啊。
评分看!不!!懂!!!
评分译文真难读。没太懂。主要分析了法律对道德的强制执行的合理性,以同性恋、通奸、重婚等为例论述。
评分以人类的苦楚和自由的限制为代价,追求“对道德强制执行”这一形式上的道德,因其实在的内容为“大多数”所掌握而在整体上成为正当;而其以事实举例,加不当类比进行证明,主要依靠唤起持相同意见之“大多数”之“同感”而赢得赞许,是有些小无耻的非论文。哈特驳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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