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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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Bloomsbury Academic
作者:Martin Heidegger
出品人:
页数:248
译者:Andrew J. Mitchell
出版时间:2014-8-28
价格:USD 39.95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144118501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海德格尔
  • 哲学
  • Heidegg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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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哲学
  • 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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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自然法与国家哲学:康德、黑格尔与19世纪的政治思想》 导言:时代的精神与法律的根基 19世纪,是欧洲政治哲学经历深刻转型的时代。启蒙运动的理性光辉在法国大革命的熔炉中接受了严峻的考验,自由主义的兴起与保守主义的抵抗交织成一幅复杂的社会图景。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对国家、法律、伦理以及个体自由之间关系的探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本书旨在深入剖析这一时期,特别是康德与黑格尔的思想脉络如何影响了后世对“正义国家”的理解,并考察这些理论在现实政治实践中所遭遇的挑战与发展。 第一部分:康德的义务论与自由的疆域 要理解19世纪的政治哲学,必须回溯到康德。康德的法律与道德哲学提供了一个坚实的起点,他将理性置于政治合法性的核心。 一、道德律与国家的必然性: 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为政治理论奠定了形而上学的基础。他的义务论强调,自由不是恣意妄为,而是服从普遍的道德法则。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康德确立了“绝对命令”——这一法则要求我们的行为准则可以被普遍化,而不产生矛盾。这种对普遍性的坚持,直接迁移到了政治领域。 二、外在法的领域与国家的起源: 在《法哲学原理》中,康德区分了伦理领域(内在义务)和法权领域(外在义务)。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强制性,它确保了不同个体之间的自由能够在普遍法则下共存。国家(或“公法共同体”)的建立,不是基于社会契约的偶然同意,而是基于理性的必然要求——为了保障每个人不受他人任意意志的侵害而设立的“公共强制力”。康德的国家,本质上是一个“法治国”,其唯一目标是维护最高的“外在自由”。他明确反对将国家目的设定为幸福(如功利主义),因为幸福是主观的、经验性的,而自由则是先验的、理性的。 三、永久和平的构想: 康德对国际关系的构想,尤其是他关于“永久和平论”的探讨,展示了他将理性原则推向全球政治的努力。他主张建立一个由共和制国家组成的联邦,通过国际法来约束国家间的冲突,这不仅是和平的愿望,更是基于对人类理性潜能的坚定信念。 第二部分:黑格尔的伦理实在论与国家概念的深化 尽管康德为法治国家奠定了理性基础,但他的体系在实践性与历史性上显得有所不足。黑格尔的登场,标志着哲学对国家概念的重大转向——从抽象的义务论转向具体的、历史性的“伦理实在”(Sittlichkeit)。 一、从抽象法到具体伦理的飞跃: 黑格尔认为,康德的法哲学停留在“抽象法”(Abstract Right)的层面,关注财产、契约和人格等纯粹的法律形式。这虽是重要的开端,但它未能解释法律为何具有约束力,以及个体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其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不是孤立的个体对外部世界的抵抗,而是在一个共享的、历史性的伦理共同体中自我实现。 二、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辩证展开: 黑格尔将伦理生活视为一个发展的过程。首先是家庭,基于情感的直接统一;其次是市民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这是一个由经济活动、相互依赖和利益冲突构成的领域,充满了竞争与异化。市民社会是现代性的核心,它展现了自由意志的物质化,但同时也暴露了其自身的局限性——它无法提供超越个体私利的共同目标。 三、国家的伦理实体性: 国家的出现,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国家不是一个仅仅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安全的工具(如霍布斯或洛克),也不是一个被动服从于外部法则的“夜警国家”。对于黑格尔而言,国家是“理性的实现”,是“自我认识的、普遍的实体”。它统一了家庭的共同情感与市民社会的普遍利益,是历史精神(Geist)在世俗层面的最高体现。在国家中,个体通过法律、制度和参与共同生活,真正实现了他的“普遍意志”,从而获得了最高的自由。 四、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制定的法律,不再是康德式的外在强制,而是共同体自我意识的客观化。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我们自身作为理性存有的普遍性要求。因此,国家的权力是神圣的,它体现了绝对精神的渗透。国家中的宪法与官僚体系,是这一理念在组织结构上的具体展开。 第三部分:19世纪对国家的批判与继承 黑格尔对国家的宏大论述,虽然为正统保守主义提供了理论支柱,但也引来了来自不同方向的猛烈抨击,塑造了后续的政治思想图景。 一、自由主义的回应与对国家的限制: 自由主义者,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强烈反对黑格尔将国家提升至伦理实体的地位。他们担心这会导致对个体自由的压制和对国家权力的过度神化。密尔的“伤害原则”强调,国家干预的唯一正当理由是防止个体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自由主义者继承了康德对个体权利的重视,主张国家必须被限制在保障个人领域(包括思想、言论和生活方式的选择)的边界内。 二、历史法学派与国家有机体观: 萨维尼(Savigny)领导的历史法学派,在一定程度上呼应了黑格尔对历史与传统的重视,但他们将重点放在了民族精神(Volksgeist)在法律传统中的体现上,而非国家理性。他们批判自然法和革命带来的抽象立法,主张法律应植根于民族的古老习惯和历史发展之中。 三、社会经济的挑战与异化批判: 伴随着工业革命的深入,马克思主义者对黑格尔的国家理论进行了最彻底的颠覆。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黑格尔将国家视为精神的实现,恰恰掩盖了国家在阶级社会中的真实本质——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其经济霸权的工具。他们指出,市民社会(经济基础)的矛盾(阶级对立)并未在黑格尔的国家中得到真正的扬弃,反而被制度性地固化了。自由的实现,必须通过对私有制和异化劳动关系的革命性改造,而非仅仅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寻找。 结论:现代政治哲学的持久遗产 本书的探讨表明,19世纪的政治思想是对“何以为正义国家”的持续追问。康德的理性必然性,为法治和普遍性原则设立了标准;黑格尔则将这些原则融入了动态的历史与伦理框架中,强调了共同体对于个体自由的构成性作用。随后的批判和修正,无论是来自强调个体权利的自由主义,还是强调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都无法完全摆脱康德和黑格尔所界定的框架:即现代性政治的困境始终围绕着普遍性与特殊性、自由与权威、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辩证张力展开。这些思想不仅定义了19世纪,也持续塑造着我们今天对民主、主权和法律本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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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在全集序列中 第一部分是学者论文 第二部分是海德格尔的研讨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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