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获取的程序:一种理性分析》内容有法律获取程序中的理性要素与非理性要素、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理性价值认识的三大基本原则:真理理论、基于等置理论之法学方法论的原理、法律商谈的优先规则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等。
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1923~2001)德国当代著名法哲学家与刑法学家,前慕尼黑大学法学教授。师从著名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法学方法论领域诠释学进路的代表。著有《类推与“事物本质”》、《法哲学》、《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主编)等。
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译有《为法学而斗争法的定义》、《法理性商谈——法哲学研究》、《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指令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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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这本书的行文风格极其晦涩,仿佛作者深谙如何将简单的概念包装成需要多重解码的密文。我花了几乎一整晚的时间,试图弄明白其中关于“司法可及性”的论述,但每一次阅读,都像是在穿越一片浓雾。句子结构复杂到令人发指,常常需要反反复复地朗读才能勉强抓住其核心的逻辑链条。比如,作者会用一段长达百余字、嵌套了多个从句的句子来阐述一个本可以用三句话说清楚的原则。这不禁让我怀疑,这究竟是为了追求学术上的严谨性,还是单纯地想展示其驾驭复杂句式的能力?更令人沮丧的是,全书鲜有案例佐证,即便是引用了判例,也只是寥寥数语地点到为止,完全没有对案件事实的深入剖析和法律适用的细节推演。我希望能看到,某项程序是如何在具体情境下被适用、被挑战、最终被确立的,但这本书似乎只满足于停留在理论的空中楼阁之上,对于地面上的泥泞和现实的摩擦力,选择了视而不见。读完几章后,我感到智力上受到了挑战,但实务能力上却丝毫没有得到提升。
评分这本书的叙事节奏掌握得非常糟糕,时而慢得像滴水声,时而又快得像疾风骤雨,让人难以跟随。在探讨“证据开示”的章节,作者似乎陷入了一种对历史渊源的无限追溯之中,从古罗马法到近代大陆法系,洋洋洒洒,但对于现代电子证据的呈递标准和处理流程,却轻描淡写,一笔带过。这种时间维度的错位感让我十分困惑,难道我们现在讨论的“程序”不应该更侧重于信息时代背景下的新挑战吗?接着,下一章画风突变,突然开始讨论起某个小国晦涩难懂的行政复议程序,其细节之繁琐,对于我们日常接触的法律体系来说,几乎是南辕北辙。我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巨大的、主题不明确的博物馆里漫步,每件展品都制作精良,但它们之间缺乏一条清晰的、引导性的讲解路线。如果我是一位初学者,这本书只会让我对“程序”这个词产生望而生畏的心理;如果我是一位资深律师,我更希望能找到能让我效率倍增的“秘籍”,而不是这些不接地气的理论体操。
评分坦率地说,阅读这本书的体验,与其说是学习,不如说是一种审美上的折磨。作者似乎对法律条文的逻辑严谨性持有一种批判性的不屑,他似乎更热衷于解构既有的框架,而不是提供建设性的替代方案。书中充斥着大量诸如“表征的虚妄性”、“范式的僭越”这类高深莫测的术语,但当你追问这些术语具体指向哪一个法律行为或哪一个法庭步骤时,答案总是模糊不清。我原本期待这本书能成为我案头必备的“程序手册”,里面有清晰的流程图,标明了从立案到终审的每一个关键节点,以及相应时间限制和文书要求。然而,这本书提供的,更像是一部关于“程序之形而上学”的论文集。它在理论上或许能自洽,但在面对现实中那些急需解决的具体法律程序问题时,它提供的帮助几乎为零,就像一个只会谈论飞行原理的工程师,却从没造过一架能飞的飞机。
评分这本书的装帧设计倒是挺有心思,拿到手的时候,那厚实的封面和泛着微光的纸张,一下子就给人一种“内涵丰富”的期待感。我特地挑了一个周末的午后,泡上一壶浓茶,打算沉浸在这本据说是本年度法学界“重量级”作品的叙事之中。然而,当我翻开目录,试图寻找那些令人茅塞顿开的法律条文解析或是深邃的判例分析时,却发现内容似乎更偏向于一种……哲思的探讨,或者说,是一种对“程序正义”的宏大、近乎文学性的描绘。书中花费了大量的篇幅去描述一个虚构的古老法庭的场景,空气中弥漫着某种仪式感,但这种描述对于一个急需了解实际操作流程的读者来说,未免显得过于疏离和空泛。我期待的是清晰的步骤图、明确的文书要求、以及最新法规的即时更新,但得到的却是对“法律精神”的反复吟咏。这种阅读体验,就像是走进一家极简主义的餐厅,摆盘精致得让人赞叹,但主菜的份量却让人意犹未尽,更别提那些期待能找到的“如何投诉”、“如何上诉”的实操指南,完全不见踪影。它更像是一本法理学的散文集,而非一本工具书,这与我对“程序”二字的实际理解产生了巨大的偏差。
评分从内容的可操作性角度来看,这本书的价值可以说是微乎其微。它更像是一部为法学教授退休留念而写的纪念文集,而非为执业人员或法律系学生准备的实用指南。全书的引文格式似乎也未遵循任何主流的学术规范,引用来源五花八门,有些甚至没有明确的出处,这在严肃的法学著作中是令人难以容忍的疏忽。我曾试图查找其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论述,期望能找到关于地域管辖和职能管辖冲突解决的最新司法解释的总结,结果只找到了一大段关于古代城邦间权力划分的哲学思辨。这让我感到极度失望,因为在真实的法律工作中,程序往往意味着胜诉或败诉的决定性因素,我们需要的不是关于“为什么要有程序”的诗意解读,而是“如何正确运用程序”的清晰指令。这本书似乎刻意回避了所有可能引起争议或需要精确解释的实务难题,选择了一条最安全、最模糊的理论高地进行游牧。
评分理性地算计非理性要素,这就触及到了诠释学。诠释学本身不是非理性的,它只是想照亮不理性或不完全是理性的过程。而法感与诠释学正好相关,这一点很早以前就被拉德布鲁赫认识到了:“先是法感预见到了结果,嗣后制定法才给出了理由与界限。”1932年,他又添加上了这样的话:“法感要求有这么一种灵活的精神,它使得可能在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之间来回转换。”人们没法说得比这更好的了。法感是一种把握正确的前理解的技艺。“幻想比知识更重要。”前理解是法律发现中人的因素,它无法提供比这更高度发达的技术了。前理解使得有可能借助于法律获取程序的循环性达致正确性。前理解与法感(两者彼此关联)在结构上是一种设证推论。两者都以结果为出发点。我们要澄清这个结构,而不是让它隐藏在判决理由的背后。
评分我误读了吗
评分不愧为巨匠小书,雷磊的翻译也不错
评分不愧为巨匠小书,雷磊的翻译也不错
评分批判三段论与涵摄。第六章三个表格图示简雅凝练。最后一章对作者意图不明所以,且疑译者误译罗尔斯观点。批判有余建构单薄,何为先验性诠释学一笔带过,意犹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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