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耶林最重要的演讲稿之一。耶林首先提出了法权感渊源的二者择一的问题,即法权感是产生于历史还是天赋。耶林驳斥了是自然赋予人类某种特殊装备的观点。他认为,人能够凭借自己的理解并出于自我保存的本能为自己的生存发现必要的道德与法律上的秩序。他从三个角度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即自然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与心理的角度,在心理方面他分析了法权在个体中产生以及一般化的问题。该演讲稿展示了耶林晚年的法律理论是一种古典的、人类历史的法律进化论模式。
耶林,生于1818年,是德国19世纪著名法学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提出者,也是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其思想不仅对西欧,而且对全世界法学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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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感,我理解即是权利感,权利感很大部分是来源于实证法律的设置,我国许多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少是继受于外国,本土并没有相应的历史土壤,但并不妨碍民众从此抽象出权利感,并作为斗争的利器#面包吃撑了,BRT读书有感
评分这两天正好在学侵权责任法,就找来耶林这个过失责任理论开山祖师的书看看。这本书最后一句话印象深刻:我们道德的进步是所有道德观念的本质,是历史中的上帝。整体看不像是一本法学类书,更像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那些观点。
评分蒋老师推荐。 耶林在一百多年前就预料到今天认知科学的研究成果,令人惊叹…
评分3.5。一篇很短的演讲。耶林从自然、历史和内心考察了法权感的产生和源头,以例外状态和条款驳斥自然天赋原则的普遍性,强调了法权感在不同民族中历史的习得以及人发现并抽象出法权规则和道德进步的能力。耶林拒绝了自然法,由此否定了普遍永恒的真理,自然只提供给人发现法权和道德的基本条件。耶林依然相信霍布斯式的自我保全的基本性,但他认为人性不善不恶,法权和道德在历史和现实社会中习得。法权既是进步的结果也是进步的目的,法律集置既是以前进步固定下来的环境也是新进步的基础。但自然的地位在耶林的语境里仍然是不明的,法权感若是一种正义感,依旧需要判断善恶的知识以及明智;若非,法权感则不是进步。耶林对希腊神话和史诗中复仇与缺乏道德感的解读也堪称粗陋。
评分耶林后期的一篇演讲,涉及洛克的认识论以及当时语言学的一些研究成果;觉得关键概念译成“法感”更简洁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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