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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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法制
作者:《法律及其配套规定丛书》编写组 编
出品人:
页数:138
译者:
出版时间:2010-5
价格:12.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9318454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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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配套规定(第4版)》主要内容简介: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以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调整的法律关系因作品创作而产生,表现为作者与传播者、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相互关系。

《寰宇秘境探险志》 书籍简介 这是一部宏大叙事、细节入微的奇幻史诗,带领读者穿越无尽时空,探索那些在主流历史叙事中被尘封或遗忘的神秘领域。本书并非关于法律条文的汇编,亦非对既定秩序的注解,而是对未知世界的深度挖掘与勇敢闯入。 第一部:迷雾之始——失落文明的低语 故事伊始,我们将跟随主角埃里克·凡斯,一位不拘泥于学院派理论的年轻考古学家,踏上寻找传说中“亚特兰蒂斯之影”的旅程。埃里克坚信,历史的真实面貌被层层迷雾掩盖,而真正的知识潜藏于那些被主流社会视为神话的残骸之中。 我们的探险首先聚焦于南太平洋深处一处被永久磁暴笼罩的群岛。这些岛屿的地理形态本身就充满了悖论——其岩层结构显示出远超已知地质年代的复杂性。在岛屿中心,埃里克发现了一座被藤蔓和海藻覆盖的巨型石碑。石碑上的文字并非任何已知的古代语系,而是通过光影和振动传递信息。 通过数月的艰苦破解,埃里克团队意识到,他们接触到的是一个高度发达、却因“认知超载”而自我毁灭的文明——“星辰之民”。他们的科技已达至操控物质基本结构和时间流速的境界,但这种力量带来的伦理困境,最终导致了他们的集体消失。 本书详尽描绘了星辰之民留下的科技遗迹:无需燃料驱动的悬浮结构、能够自我修复的合金、以及最重要的——“记忆水晶”。这些水晶内封存着他们对宇宙本质的理解,其中涉及到的高维几何学和跨维度通讯技术,完全颠覆了当代物理学的认知框架。我们深入剖析了文明衰亡前的最后记录,那不是战争或瘟疫,而是对存在的终极哲学反思与选择性退出的过程。 第二部:幽暗之界——维度交错的迷宫 埃里克的发现引来了各方势力的注意,但最令人不安的,是来自“观察者”的警告。观察者并非某个政府机构,而是一个世代守护着不同现实边界的秘密团体。他们认为,某些知识一旦被公开,将撕裂现有的维度平衡。 为了逃避观察者的追踪并进一步探寻星辰之民的真正起源,埃里克一行人利用解析出的片段信息,启动了一个位于北极冰层下的古代传送门。这个传送门将他们送往了一个被当地人称为“无光之境”的地方——一个与我们世界并行却在频率上偏移了极微小值的维度。 “无光之境”的环境严酷,光线被一种吸收性的灰色物质过滤,生物进化方向完全不同。这里的生态系统依赖于地热和微弱的磁场共振生存。在探索过程中,我们遭遇了“石语者”,一种半植物半矿物形态的智慧生物。石语者与地球的磁场有着天然的共鸣,他们通过改变地壳的微小震动来交流。 本书用了大量篇幅,细致描绘了与石语者的艰难沟通过程。埃里克必须学会“聆听大地”,而非仅仅解读符号。石语者揭示了“无光之境”是宇宙中一个重要的“缓冲带”,用于稳定不同现实间的能量梯度。他们的历史记录表明,无数次“文明的迭代”都是在这个缓冲带中被悄无声息地修正或清除的。 其中一章专门探讨了“共振之钥”的锻造工艺。这种钥匙并非实体工具,而是一种特定的精神频率组合,能够暂时性地将两个相近的维度进行微小对齐,从而允许短暂的物质穿梭。锻造过程的描述充满了复杂的精神训练和对自然规律的精准把握,与现代科学的机械操作形成了鲜明对比。 第三部:星辰之梯——回归与抉择 随着探险的深入,埃里克意识到,星辰之民并非彻底灭亡,而是“升维”了。他们将自己的意识和文明的核心信息上传到了一个更高维度的信息场域——“星辰之梯”。 故事的高潮部分,是埃里克和他的盟友——一位来自观察者的叛逃成员——试图通过一个位于喜马拉雅山脉深处的能量节点,向“星辰之梯”发送一个请求。这个请求的目的不是获取力量,而是获取关于“稳定”的知识,以防止“无光之境”的缓冲带崩溃,进而引发两个世界之间的灾难性融合。 这一过程涉及对复杂能量场的精确计算和实时干预,需要穿越由纯粹的能量流构成的“信息湍流”。书中详细描述了这些能量流如何影响人类的感知,使时间感失真,逻辑思维暂时失效的体验。读者将跟随埃里克经历一场精神上的洗礼,面对人类存在的渺小和宇宙尺度的浩瀚。 最终,埃里克成功建立了短暂的链接。他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上的回报,而是获得了一种深刻的理解:宇宙的平衡并非由规则和限制来维护,而是由无数个世界间的相互尊重和自我克制来维持。 结语:未完的旅程 《寰宇秘境探险志》以一个开放式的结局收尾。埃里克选择了回归他原有的世界,但他已经不再是当初那个急于揭露秘密的年轻学者。他带着对“界限”的敬畏和对“平衡”的承诺,开始以一种新的方式生活,默默地维护着他所见证的那些微妙的维度和谐。 本书侧重于描绘跨维度旅行的物理学、失落文明的社会结构、以及在面对超乎想象的真理时,人类精神所能达到的韧性与局限。它是一部献给所有不满足于现有地图、渴望探索存在边缘的求知者的作品。本书的叙事风格严谨而不失激情,充满了对未知世界的无限敬意。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作品的范围] 第四条 [非法作品不受保护] 第五条 [不适用本法保护的对象] 第六条 [民间文艺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第七条 [著作权管理机构]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九条 [著作权人的范围] 第十条 [著作权的内容] 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 第十一条 [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 第十二条 [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三条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六条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七条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第十八条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九条 [著作权的继受]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条 [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 第二十一条 [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合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定教科书的法定许可]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著作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六条 [著作权的出质] 第二十七条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著作权使用费的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取得他人著作权使用权者的权利限制]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条 [出版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专有出版权j 第三十二条 [出版者与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报社、期刊社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图书出版者、报社、期刊社对作品的修改权] 第三十五条 [出版演绎作品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第二节 表演 第三十七条 [表演者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表演者权的保护期]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时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的义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八条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第四十九条 [赔偿标准] 第五十条 [诉前禁止令] 第五十一条 [诉前证据保全]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侵权行为的民事制裁] 第五十三条 [有关复制品侵权的过错推定] 第五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救济]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与版权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出版的含义]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第六十条 [追溯力] 第六十一条 [施行日期]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12月28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2月20日)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档案查询办法(2009年3月10日)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5月7日)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2006年1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颁发《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修订本的通知(1999年3月3日)请示答复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中国标准出版社与中国劳动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答复(1999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的答复(1996年12月17日) 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2004年3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由之、郑乃章诉刘桢、卢碧亮著作权纠纷案的复函(1992年4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问题的批复(1988年6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国础诉叶毓山著作权一案的复函(1990年1月22日)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2003年10月17日) 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2日)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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