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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簡體網頁||繁體網頁
譯者:蘇方道/等主編:張步勇 作者
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
蘇方道/等 譯者
1999-8 出版日期
279 頁數
17.00元 價格
平裝
叢書系列
9787562018650 圖書編碼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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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在線電子書 著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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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在線電子書 圖書描述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簡介

樊崇義

1991年12月蘇聯解體,俄羅斯聯邦並沒有因此而宣

布原有的法律失去效力,而是仍然予以沿用。就刑事訴訟

法典而言,盡管蘇聯解體以後進行多次修訂、增刪,但原

有的刑事訴訟法典的構造和主要內容並沒有發生太大的變

化,法典的名稱仍舊沿用蘇聯解體前俄羅斯全稱的俄文縮

寫即為《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典》,簡稱《蘇俄刑事訴訟法典》,又可譯為《俄羅斯聯邦

刑事訴訟法典》,這是語言習慣問題。由此可見,法律的

繼承性得到瞭充分體現。

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是蘇俄最高蘇維埃第

五屆第三次會議1960年10月27日製定通過,並於1961

年1月1日起實施至今。這部刑事訴訟法典在實施的30

多年的期間裏,包括蘇聯解體前和解體後共計進行瞭54

次修訂、並增補和廢除部分條款;其中在1991年12月至

1995年5月期間,進行22次修訂,對90個條文131處

進行瞭修訂,並增補47條,廢除5條。

蘇聯解體以後,俄羅斯於1993年12月12日全民投

票通過的《俄羅斯聯邦憲法》對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的修改和完善,産生著很大的影響。誠然蘇聯解體後的俄

羅斯1993年憲法同前蘇聯的1936年憲法和1979年憲法

的框架和內容有許多相同之處,特彆是從1977年憲法到

1993年憲法,關於刑事訴訟的訴訟原則,多數都作瞭保

留。諸如,“刑事案件的審判權隻能由法院行使”、“審理

刑事案件要有人民陪審員參加並且實行閤議製”、“審判員

獨立並且隻服從法律”、“使用本民族的語言進行刑事訴

訟”、“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辯護權”、“法院審理公開進行”、

“人身、住宅不受侵犯和保障通訊秘密”、“法製原則”、

“公益原則”、“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麵前一律平等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刑事損害賠償原則”,等等。但是,俄

羅斯1993年憲法對這些原則有的又進行瞭修改,賦予瞭

更加科學更加民主的內容,有的進行瞭重新規定。與此同

時,還新增加瞭一些與刑事訴訟有關的原則和程序。例

如,關於無罪推定原則,原蘇聯1977年憲法第160條規

定:“非經法院判決和根據法律,任何人都不能認為是犯

罪和受刑事懲罰”,而蘇聯解體後的俄羅斯1993年憲法第

49條,不僅對這一規定的文字錶述作瞭重大修改,而且

對這一原則的派生內容,也在本條內作瞭具體規定。把無

罪推定原則規定為三項:“1.每個被控犯罪者在其罪名未

經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證實和已經生效的法院判決所

確認之前均為無罪。2.被告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3.無法排除的有罪的懷疑應作齣有利於被告的解釋”。

1993年憲法的第51條還進一步明確規定:“任何人都沒

有義務對自己、自己的配偶和近親屬作證,近親屬的範

圍,由聯邦法律規定”。再如,關於保障被告人辯護權原

則,在憲法第48條增加規定瞭法律援助的內容,規定:

“保障每個人都有權獲得高水平的法律幫助。在法律規定

的情形下,法律幫助是免費的。”憲法第50條還明確規定

瞭非法證據的效力法律問題,即“在從事司法活動的過程

中不許利用通過違反聯邦法律而獲得的證據”。另外,俄

羅斯1993年憲法中,關於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強製措施

的適用,訴訟活動中控辯雙方平等、一事不再理原則、刑

事損害賠償,等等,都作齣瞭新的規定和解釋。

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以1993年憲法為依據,至1995

年5月,共進行瞭20多次修訂,修改和增訂的內容突齣

地反映俄羅斯法製建設和訴訟機製是沿著依法治國的軌道

嚮前推進的,特彆是把刑事訴訟中無罪推定等多項訴訟原

則都確定為憲法原則,而且近幾年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

中,對上述各項原則及訴訟程序,沿著科學民主的要求,

又進行瞭擴展和完善。諸如訴訟的人權保障,被告人、辯

護人的訴訟權利,陪審團製度的確立和適用程序,取消庭

審前的處理庭,庭審方式的改革,等等,都有較大的變化

和發展。

此次翻譯是根據俄羅斯聯邦莫斯科力勃羅斯齣版社的

1995年版本。

訴訟文明的進步和訴訟觀念的轉變,以及世界各國刑

事訴訟法發展潮流的震蕩,使得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的修訂,在體現自己特色的同時,又接近瞭世界各國有關

刑事訴訟程序的普遍規定。現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

是前蘇俄刑事訴訟法典的延續,新法在許多方麵仍然保留

著已實施30多年的一般規定,如提起刑事訴訟程序的規

定和檢察機關行使法律監督職能的規定,社會團體或組織

對被告人申請或交付其擔保的規定,等等,都是其所具有

的獨特之處,並且還予以豐富和完善。但是,新法在保留

自己特點的同時,對於不閤理和不科學的規定予以修改,

並吸收瞭兩大法係刑事訴訟結構的長處,如前所述在加強

人權保障方麵的規定,增加庭審中控辯雙方對抗機製,增

設陪審團審理案件訴訟程序等,使得新的刑事訴訟法典更

加充實和完備。

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共有10編,39章,計

466條。第一編通則,第二編提起刑事訴訟、調查和偵

查,第三編第一審法院訴訟程序,第四編上訴審訴訟程

序,第五編刑事判決的執行,第六編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決、裁定,第七編未成年人案件訴訟程序,第八編適用

醫療性強製方法的訴訟程序,第九編審判準備材料的筆錄

形式,第十編陪審法庭訴訟程序。

綜觀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的發展曆史,可以

概括齣以下主要特點:一是修訂頻繁。自1961年1月1

日起實施至1995年6月3日止,在這段期間裏共計修訂

瞭54次;其中在1991年12月至1995年6月的三年半期

間裏進行瞭22次修訂,平均每年修訂和補充6次多。而

且,隨著《俄羅斯聯邦刑法典》於1996年5月24日被國

傢杜馬通過、聯邦委員會1996年6月5日批準並於1997

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還麵臨著必須修

改的問題。頻繁的修改,不能不是現行的俄羅斯聯邦刑事

訴訟法典的特點。二是刑事訴訟監督措施比較嚴密。俄羅

斯聯邦各級檢察院的檢察長一方麵親自或指揮調查機關及

偵查機關及偵查員進行調查和偵查,決定刑事案件是否嚮

法院移送起訴,參加法庭審判活動支持控訴;另一方麵檢

察長有權對調查、偵查和執行法律情況進行監督,對於法

庭審理時所發生的問題有權提齣意見,對刑事判決執行閤

法性進行監督。由此可以看齣,檢察長肩負著偵查職能、

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與我國的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

中地位和作用相類似,但其訴訟監督的力度和措施,遠遠

超過我國。除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起訴、

審判、執行等各個環節都進行監督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

院的審判工作也進行監督。這種監督是由上級法院通過對

下級法院的判決、裁定提齣抗訴實現的。關於檢察機關的

監督職能,自1993年以來,俄羅斯國內圍繞構建何種模

式的檢察院,在學術界發生瞭嚴重的分歧,爭論的焦點是

監督職能的存廢或加強與削弱的問題。麵對兩種意見,在

立法上的一個重大變化是1993年憲法采用瞭一種妥協的

立場,一方麵繼續肯定檢察機關集中、統一的監督機製;

另一方麵又把檢察權作為司法權的組成部分規定在憲法的

第七章,其章名就稱作司法權,在內容上首肯法院在刑事

訴訟中的中心地位。三是刑事被告人可以選擇審判組織,

區(市)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除明列規定的外,“經

被告人同意,審判員可單獨審理可能判處5年以下剝奪自

由刑罰的犯罪案件”(第35條)。邊區、州、市法院管轄

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申請由審判員和12名陪審員組

成的陪審庭審理案件,若被告人不提齣申請或不同意,則

由1名審判員和2名人民陪審員或者由3名職業審判員組

成的閤議庭進行審判。即使是一案數名被告人中一人提齣

由陪審庭審理的申請而其他人反對,或者被告人對自己數

罪中某一罪提齣由陪審庭審理的申請,都是準許的。由此

可見,刑事被告人在選擇審判組織方麵有相當大的自由。

蘇聯解體以後,對刑事訴訟法典的修訂是俄羅斯自

1985年以來最重要的修訂,盡管在1985年至1990年期

間有過7次修訂,但改動不大。因此,從1991年至1995

年期間的修改內容看,可以反映齣現行俄羅斯聯邦刑事訴

訟法典的重要變化。

1.加強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措施。

公民人身自由的保護是公民人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新

法第11條在保留舊法中“任何人非依法院決定或經檢察

長批準,不受逮捕”的規定的同時,為瞭使這種逮捕措施

能夠得到正確的運用,避免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

規定瞭“被逮捕的人有權申訴並要求就羈押他的閤法性和

是否有根據進行司法審查”,而且“審判員依照司法審查

結果作齣的釋放被羈押人的決定,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這一規定的增加,對於保障公民免遭非法逮捕和無根據的

羈押,約束司法機關任意性行為,無疑是一項重要的措

施。在采取強製措施時,作齣決定的調查人員、偵查員、

檢察長和作齣裁定的法院,都必須說明理由,並指明被采

取強製措施的人涉嫌的犯罪。決定和裁定應當嚮被采取強

製措施人宣告,在此基礎上,新法增加瞭必須嚮被采取強

製措施的“解釋對采取強製措施的申訴程序”的內容(第

92條)。這一內容的增加大大地提高瞭司法機關采取強製

措施的透明度。這樣做既便於公民維護自己的閤法權利,

又便於公眾對司法行為的監督。這是訴訟民主化法製化的

重要標誌。

對於公民提齣的關於其被羈押的閤法性和是否有根據

的申訴,新法增設瞭司法審查程序。有權進行司法審查的

主體是被羈押所在地的法院審判員。審判員在收到申訴進

行司法審查的申請後3日內,在檢察長、辯護人、被羈押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下的不公開法庭上,對羈押的閤法

性和是否有根據進行審查。審判員在聽取申訴人對其申訴

論證和其他齣庭人員意見之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彆作齣撤

銷羈押並釋放被羈押人的決定和駁迴申訴的決定。司法審

查是訴訟監督機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刑事訴訟法典第

2條規定的“不使任何一個無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和被

判處刑罰”的具體體現。通過司法審查,將已被羈押但又

無閤法根據的被羈押人當庭予以釋放,這不僅有利於保障

公民的人身自由免遭非法剝奪,而且也有利於強化司法機

關執法的嚴肅性。這一點值得我國刑事訴訟藉鑒。

2.加強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的犯罪嫌疑人是指因

有犯罪嫌疑而被逮捕的人和在提齣控訴以前已被采取強製

措施的人(第52條)。舊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保

障是遠遠不夠的。新法除瞭保留舊法中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訴訟權利外,又賦予其一些重要訴訟權利,如有權知道受

嫌疑的原因,有權提齣證據,有權瞭解有他本人參加的調

查活動筆錄,有權嚮法院申請進行司法審查並送交關於對

他采取羈押的閤法性和是否有根據的證據材料,有權參加

司法審查程序,有權申請迴避,等等(第52條);此外,

在第19條中還規定瞭調查人員、偵查員、檢察長和法院

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辯護權和維護其人身權利與財

産權利。而在舊法中這些權利隻限於刑事被告人所享有,

不包括犯罪嫌疑人。

《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中的刑事被告人是指根

據規定的程序,在具備充分證據情況下被提齣犯罪指控的

人。確定某公民為刑事被告人,在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中

有專門程序,叫做確定刑事被告人程序,這一點新法與舊

法沒有區彆。所不同的是,新法增加瞭一些刑事被追訴者

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旨在加強對刑事被告人的保護,如有

權就逮捕的閤法性和是否有根據嚮法院申訴,有權瞭解有

其本人參加的偵查活動以及嚮法院送交證明對他采取羈押

的強製措施或延期羈押期間的閤法性是否有根據的證明材

料,以及有權參加司法審查程序,此外,有權委托辯護人

的時間也比舊法提前。刑事被追訴者所享有的訴訟權利範

圍的大小,是公民反駁非法追究,增強自己反抗能力的重

要措施的關鍵。《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法典》在這方麵吸

收當事人主義訴訟形式的很多優點,不僅擴大瞭刑事被告

人的訴訟權利範圍,而且還增強瞭偵查活動的透明度,在

偵查模式和結構上加強抗辯性。公民被刑事追究之後,理

所應當知道為何被追究,緣何根據被追究,以及對追究提

齣質疑,這些新法都給予瞭保障。這是新法嚮訴訟民主化

進程邁齣的重要一步。

3.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

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各國刑事訴訟法普遍規定是

從偵查階段介入訴訟,而且有關的國際公約也有類似的規

定。但是,在偵查階段的哪段時間裏可以介人,各國規定

又有所不同。俄羅斯舊的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從嚮刑事

被告人宣告偵查終結並將案件的全部進行情況提供刑事被

告人瞭解的時候起,準許辯護人參加訴訟。經檢察長決

定,從提起控訴的時候起,可以準許辯護人參加訴訟”,

而“對於未成年人、啞人、聾人、盲人和其他由於生理或

精神上的缺陷不能親自行使其辯護權的人的犯罪案件,從

提起控訴的時候起,準許辯護人參加訴訟。”而新法明確

規定:“從提起控訴之時起,準許辯護人參加訴訟。”這就

意味著,無論被告人的情況如何,也無需檢察長的決定任

何被告人都可以在被提起指控時起委托辯護人。而犯罪嫌

疑人在被逮捕或在控訴前對他采取羈押的情況下,則從對

他宣布逮捕或采取這種強製措施的決定時起,就有權委托

辯護人參加訴訟。新法還進一步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

或被告人所選擇的辯護人在該人受到逮捕或羈押時起24

小時之內不能到場,則調查員、偵查員和檢察長有權建議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另請其他辯護人或通過法律顧問處嚮

其提供辯護人。”從新法的這些規定看,公民一旦被司法

機關追訴,就可以獲得辯護人的幫助,而且辯護人必須在

24小時內參加訴訟。對於經濟睏難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人,參與案件的調查和偵查機關、檢察長、法院有權全部

或部分免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幫助費用。辯護人

的勞動報酬由國傢支付。可見公民被刑事追究以後,獲得

辯護人的幫助是有一定保障的。

辯護人介入訴訟以後,利用法律規定的一切辯護手段

和方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無罪或減輕他們的責任

的情況,並給予必要的法律幫助。新法關於這一任務的實

現,除瞭辯護人介入訴訟的時間提前以外,還賦予瞭辯護

人比舊法更多的訴訟權利。新法規定,辯護人介入訴訟以

後,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並且不受時間和次數

的限製。這為辯護人瞭解案件情況和給予犯罪嫌疑人和被

告人法律上的幫助所必須的保障。在舊法中,辯護人不參

加調查機關的調查活動,而新法中將這一規定予以廢除。

在新法第51條中明確規定,辯護人有權在提起控訴時在

場,參加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調查活動。

辯護人掌握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人被指控的案件材

料和證據材料,是進行有效地富有針對性地辯護的必不可

少的手段。新法中明確地賦予瞭辯護人在這方麵的所享有

的訴訟權利。辯護人不僅有權瞭解逮捕筆錄、關於使用強

製措施的決定和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辯護人本人

參加下進行的調查筆錄,而且還有權瞭解已齣示或應當齣

示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文件以及送交法院的關於對犯

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采取羈押強製措施或延期羈押期限的

閤法性和是否有根據的證明材料。而在調查或偵查終結之

後,辯護人有權瞭解案件的一切材料和摘錄必需的資料。

從上述有關修改的內容,我們可以看齣,《俄羅斯聯邦刑

事訴訟法典》中的辯護製度內容已經與各國通常規定接

軌。這一點確實值得藉鑒。

4.弱化庭前審查程序,取消舊法中關於處理庭的規

定,變處理庭決定交付法庭審判問題為審判員自行決定,

而且審查的內容也由實體性審查轉變為程序性審查。

在俄羅斯聯邦刑事訴訟中,刑事案件的偵查或調查結

束之後,經檢察長決定,將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作齣是

否交付法庭審判的決定。在舊法中,是否交付法庭審判的

審查處理決定,由審判員一人和二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處

理庭作齣,而且檢察長必須參加。新法中改變瞭這種做

法,由審判員獨立地解決刑事案件交付審判問題。審判員

可以根據移送法院案件的情況作齣相應的決定:或者交付

法庭審判;或者將案件發還補充偵查;或者中止對案件的

審理;或者依照管轄移送案件;或者終止訴訟,檢察長無

須參加審判員作齣的決定。

在審判員對移送法院的刑事案件作齣相應決定以前,

所要審查的內容新法和舊法也有所不同。新法中將舊法中

的“指控刑事被告人負有罪責的行為是否具有犯罪構成”

的規定廢除瞭。這實際上是將開庭前對案件進行實體性審

查轉變為程序性審查,但是這種轉變並不徹底。審判員在

解決交付法庭審判問題時,對於“所進行的調查和偵查不

夠充分,而又不能在審判庭上加以補充的”(第232條),

仍然作為將案件發還補充偵查的原因、一。這對於刑事被

告人來講,是不公平的,而且又沒有次數的限製,易造成

訴訟拖延,使刑事被告人的閤法權益受到侵犯,使法院的

公正性受到威脅。

對於將刑事案件交付法庭審判的條件,新法也進行瞭

補充規定,即如果審判員得齣結論,認為案件的偵查工作

遵守瞭本法典有關保障被告人的公民權利的全部規定,沒

有法庭審理案件的其他障礙時,有權取消起訴書中的個彆

控訴事項,或者適用規定較輕犯罪的刑事法律。但是,依

實際情況所提齣新的控訴必須與原起訴書所包括的控訴沒

有重大差彆(第223・1條)。審判員有權變更控訴或者提

齣新的控訴的規定,雖然這種規定是從維護被告人利益並

且須與原起訴書所包括的控訴沒有重大差彆,但審判員的

這種做法,畢竟與其所承擔的審判職能不相稱。

盡管如此,新法就交付法庭審判程序的修改,較舊法

而言,卻是一個進步,因為廢除瞭開庭前對案件的實體性

審查,為審判員在正式審理案件時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奠

定瞭基礎。

5.設立瞭獨任庭審判組織形式。

舊法中關於審判組織的規定比較單一,隻有審判員和

人民陪審員組成的法庭一種形式。而新法中對這單一的審

判組織進行瞭修改,不僅改變瞭原來法庭組成成分,即由

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法庭變為即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

審員組成法庭又可由3名職業審判員組成法庭,而且還規

定瞭審判員獨任製審判。新法第35條以列舉蘇俄刑法典

有關條文的方式,規定瞭由審判員單獨審理的案件,此

外,經被告人同意,審判員可單獨審理可能判處5年以下

剝奪自由刑罰的犯罪案件。前者是強製性規定,後者是任

意性規定。審判員要嚮每個受審人查明是否同意審判員獨

任審理該案,同意與反對的意見都記人法庭審理的筆錄

中,法庭必須執行。在共同犯罪中,受審人當中有人反對

獨任審理時,應當由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或者由3名

職業審判員組成的法庭審理案件。

新法中所確定的審判員獨任製審判,隻適用於區

(市)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的審理,區(市)人民法

院的上級法院以及軍事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不適用獨任

製審判。此外,一切未成年人案件一律閤議製審判,不適

用獨任製審判。

新法中雖然規定瞭審判員的獨任製審判,但沒有規定

簡易審判程序,對於所審理的案件仍然依據普通程序進行

審判。

6.增設瞭陪審庭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

新法與舊法相比較,變化最大的方麵,要屬新法中增

設瞭陪審庭審理案件程序,並把它作為法典的一編。這是

蘇聯解體以後,對刑事訴訟法典所作的最大的修訂,這次

修訂增加瞭47條,使刑事訴訟法典的條文達466條(詳

細內容在四部分介紹)。

7.擴大瞭不進行刑事訴訟情形的茫圍。

蘇聯的解體,社會製度的變革,政治的多元化,意識

形態的多樣化,必然導緻法律的相應變化。新法在第5條

中的修改充分體現瞭這一點,即規定“對於神職人員就其

所知道的懺悔情況拒絕提供證詞”,不得提起刑事訴訟,

已經提起的刑事訴訟應當終止。同時,新法中還規定,如

果某一行為在判決生效缺乏犯罪構成,或在行為實施後,

生效的刑事法律中已刪除瞭關於該行為構成犯罪和應予以

處罰的內容,則不得提起刑事訴訟,已提起的刑事訴訟應

當終止。

8.規定瞭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法律效力。

為減少和製止司法機關違法取證以及侵犯公民的閤法

權利現象的發生,新法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所取得的證

據被認為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控訴的根據”(第69

條)和用於證明案件事實。

俄羅斯聯邦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在舊法的基礎上,增設

瞭陪審庭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使之成為獨立的審判程

序。陪審庭訴訟程序有以下特點:

1.陪審庭訴訟程序適用的法院和案件。

根據新法典的規定,適用陪審庭訴訟程序的法院是邊

區、州、市法院,其他級彆和種類的法院則不適用。所適

用的案件是邊區、州、市法院根據法典第36條所列舉的

案件,也就是隻有邊區、州、市法院所審理的一審案件纔

適用陪審庭訴訟程序。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都不適用。

2.陪審庭訴訟程序所適用的原則。

新法典在確定陪審庭訴訟程序的同時 明確規定瞭必

須遵守的訴訟原則。具體如下:

(1)辯論原則。

新法典明確規定“預審和陪審庭訴訟程序建立在辯論

原則基礎上”(第429條)。為維護客觀和公正,法庭應當

保障訴訟雙方權利的平等,並創造必要的條件以便全麵和

充分地調查案件。這是辯論原則的必要保障。為瞭使訴訟

雙方都有充分平等的辯論機會,新法中禁止陪審庭根據新

的指控或對新的人進行審理(第429條)。

陪審庭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始終保持公正的立場是正

確貫徹辯論原則的關鍵,為此,新法中對退迴補充偵查的

案件作瞭嚴格的限製:一是齣現瞭對案情有重要意義而不

進行補充偵查就無法進行審理的新情況;二是必須依照檢

察長、被害人、受審人及其辯護人的申請。這兩個條件必

須同時具備,纔能退迴補充偵查,而且法庭不能主動地退

迴補充偵查。

(2)無罪推定原則。

新法中規定陪審團進入評議室之前,審判長應講明

“無罪推定原則的實質”,以及關於沒有排除的懷疑作有利

於受審人解釋的規定(第451條)。這錶明無罪推定已是

運用證據認定案情的原則。陪審團在對“有關行為的發生

是否被證實,受審人實施這個行為是否被證實,受審人實

施這個行為是否有罪”這三個主要問題之中任意一個問題

作瞭否定的迴答,都構成無罪刑事判決。

(3)直接不間斷原則。

新法中規定,陪審團的判決隻能根據在陪審庭上直接

調查的證據,任何證據對陪審員來說都沒有預先確定的效

力,他們的結論不能建立在推測以及排除審理的證據基礎

之上。對受審人前科聯係的情況,陪審員不參加調查,審

判員不應當使陪審員瞭解不被準許的證據。陪審員在審理

案件的整個期間,除規定的程序外,不得與國傢公訴人、

被害人、受審人和他的辯護人、其他訴訟參加人,以及證

人、鑒定人、專傢、翻譯人員交往,否則,審判長有權解

除陪審員的職務。另外,陪審團的評議不能間斷,隻是在

工作日結束之後,陪審員得到審判長的許可,纔有權為瞭

休息而中止評議。

(4)刑事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幫助的原則。

新法中規定,辯護人必須參加陪審庭訴訟程序的全部

活動,包括嚮刑事被告人宣布偵查終結和將案件材料交其

瞭解時、在預審時、在陪審庭審理案件時。如果刑事被告

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審判員必須指定律師擔任其辯護人參

加訴訟。被指定律師的報酬有國傢預算負擔。

3.陪審員的權力與義務。

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陪審員享有以下權力:

(1)在法庭上參加所有證據的調查,以便獲得根據自

己內心確信獨立地評價案件的可能性,並迴答嚮陪審庭提

齣的問題,對案件作齣判決;

(2)通過審判長嚮受審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發

問;

(3)參加物證、文件的檢驗、參加對地點和住所的勘

驗程序,參加在法院進行的所有其他偵查活動;

(4)請求審判長講明法律的規定、與案件有聯係的在

法庭上宣讀的文件內容、受審人被控訴實施的犯罪特徵、

以及需要搞清楚的其他不明白的問題;

(5)在庭審時作書麵簡記。

陪審員應承擔的義務:

(1)必須如實地迴答審判長提齣的問題,根據審判長

的要求提供自己與參加訴訟的其他人之間關係的情況;

(2)必須遵守法庭秩序,服從審判長的法律命令;

(3)必須準時齣席法庭,在審理案件時,不得離開法

庭;

(4)沒有審判長的準許,不得與法庭組成人員以外的

人聯係;

陪審員若違反上述規定的義務,將被免除繼續參加對

案件的審理,並被處以罰款。

4.陪審庭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

陪審庭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有彆於審判員獨任製和

閤議製審理案件的訴訟程序,新法中明確規定瞭具體的步

驟與方式,具體如下:

(1)申請。

由陪審庭審理案件,必須依照刑事被告人提齣的關於

由陪審庭審理案件的申請進行,沒有被告人的申請,法庭

不能依照職權強製執行。被告人關於由陪審庭審理他的案

件的申請,是陪審庭訴訟程序的前提和必經階段。如果一

案中有幾個被告人,其中有的被告人提齣申請而其他被告

人不聲明反對意見可以適用陪審庭訴訟程序。如果有的被

告人提齣瞭反對意見,在不影響全麵、充分和客觀地研

究、分析和解決案件的前提下,偵查員和檢察長應當分案

處理。

關於提齣申請時間,被告人在嚮他宣布偵查終結和將

全部案件材料交其瞭解時提齣,在此以後提齣的申請和在

預審中申請已被確認而後被告人又反悔的,均不予準許。

(2)預審。

新法中明確規定,凡是由陪審庭審理的案件,都必須

經過預審。被告人提齣由陪審庭審理案件申請以後,案件

進入預審程序,以確定案件是否由陪審庭審理。預審由審

判員1人在檢察長、提齣申請的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參加下

的開庭中進行。被告人申請缺席審理或者拒絕參加,則可

以在被告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被害人是否參加預審,由

法院決定。預審的程序是: 在庭審開始時,審判員介紹

審理案件的性質和法庭組成人員,宣布齣席法庭的公訴

人、辯護人及書記員,說明被告人的個人情況,準許申請

迴避; 然後,由國傢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的結論部分之

後,由審判員查明被告人是否理解控訴的內容,以及是否

肯定自己關於由陪審庭審理案件的申請。如果被告人本人

確認由陪審庭審理他的案件,而其他被告人不錶示反對,

審判員宣布滿足這一申請。此後,法庭轉為對國傢公訴

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的申請的審理。 審判人員

在聽取各方麵的意見後,批準申請,作齣交付法庭審判的

決定並當庭宣布,之後退庭,預審程序結束。審判長關於

由陪審庭審理案件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不允許上訴和抗

訴,被告人和法院都不能反悔。

在預審中,審判員若認為有必要,可以宣讀提交法庭

的文件,審查案件中現有證據有準許性。

如果在預審中,被告人沒有確認由陪審庭審理他的案

件,或者其他被告人有人聲明反對意見,審判員應當查明

每個被告人是否同意由3名職業審判員組成的閤議庭審理

案件和被告人當中是否有人反對。審判員查明每個被告人

的意見後,宣布預審終結,然後依照本法典第二十章的規

定進行訴訟。

(3)陪審庭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

在作齣交付法庭審判決定後陪審庭審理案件之前,審

判員應當命令法院的有關機構,保證不少於20名陪審員

齣席法庭。法院在不遲於開庭前7日內,通知公民應當齣

席法庭執行陪審員義務的時間。在確定的開庭審理日,由

法院的有關機構從到庭的陪審員中,通過抽簽挑選以確定

足額陪審員。

(4)在法庭上挑選陪審員。

在開庭審理日,被法院有關機構通知的不少於20名

陪審員到庭後,由審判長進行審查,對於具有法律規定迴

避理由的陪審員,決定其迴避。每個到庭的陪審員也有權

說明妨礙其陪審員職務的正當理由,並提齣自行迴避。檢

察長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和他們的代理

人、受審人和他的辯護人可對每個到庭的陪審員提齣附有

理由的迴避。上述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由審判長獨立地當

庭加以決定。

通過自行迴避和申請附有理由的迴避以後,剩下的陪

審員不得少於18名,若不是18名,由審判長嚮法院有關

機構下達關於從替補名單中補充必要數量陪審員成員的命

令。如果剩下的陪審員多於18名,審判長應當宣布剩下

的陪審員數量,並通過抽簽使剩下的陪審員數量為18名。

之後,審判長宣布由訴訟雙方對18名陪審員進行無

理由迴避。首先由國傢公訴人申請迴避陪審員,並有權迴

避不超過兩名陪審員;然後,由受審人或其辯護人對陪審

員迴避,並有權迴避使剩下的陪審員的數量不少於14人。

這種規定迴避次數的方法,可以防止因迴避陪審員而使

訴訟活動被拖延,符閤訴訟經濟原理。

(5)在法庭上組成陪審團。

通過各種迴避以後,審判長要對不少於14名陪審員,

通過抽簽選定陪審團成員。陪審團成員由12名定額陪審

員和兩名替補陪審員構成。如果被選定的陪審員數額與未

被選定的陪審員數額構成未被迴避的陪審員總數,以及排

除任何影響陪審團正確組成的違法行為,那麼,陪審團的

組成就被認為已經完成。陪審團組成以後,審判長命令

12名陪審員進入陪審席落座,兩名替補陪審員坐在陪審

席上由審判長專門指定的位置。訴訟雙方對陪審庭的組成

無聲明反對意見,陪審團就要進行以下內容的宣誓:“我

宣誓,誠實地和公正地執行自己的職責,注意到所有在法

庭上審查的證據、理由、案件情況和細微情況,除此之

外,像自由的公民和正直的人應該的那樣,根據自己內心

信念和良心解決案件”。

(6)法庭調查。

陪審團宣誓以後,陪審庭訴訟程序進入法庭調查階

段。法庭調查從國傢公訴人起訴書結論部分開始,但不能

提及受審人前科事實和承認自己是特彆危險的纍犯。

如果所有受審人都作有罪供述,而且沒有引起訴訟各

方的爭議和審判員的懷疑,審判長有權僅限於審查他們的

證據,或者宣布法庭調查結束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受審人在陪審庭上有權供述或者不供述關於提齣的控

訴和案件的其他情況。在受審人供述以後,國傢公訴人,

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告人及其代理人,辯護

人有權訊問受審人。

在受審人、被害人、證人和鑒定人被各方訊問之後,

審判員以及陪審員經審判長嚮他們提齣問題。陪審員提齣

的與案件沒有關係的問題,以及提示性或侮辱性的問題,

審判長應予以製止。

(7)法庭辯論。

法庭調查結束以後,陪審庭轉為聽取訴訟雙方的辯

論。法庭辯論由國傢公訴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

民事被告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受審人和他的辯護人發言

構成。訴訟雙方在辯論中不應提到不應當由陪審團參加審

理的情況。當提及引證已被排除審理的證據情況時,審判

長應當阻止訴訟雙方參加者的辯論。訴訟雙方辯論參加者

對另一方發言中所說過的內容,都有權抗辯。

(8)受審人最後陳述。

法庭辯論結束以後,受審人有權作最後陳述。最後陳

述沒有時間限製,但陳述的內容如果與案件無關,審判長

有權阻止。受審人在陳述時任何訴訟參加者不得嚮其提齣

問題,若受審人的陳述中說齣瞭對案件具有重大意義的新

情況,審判長應當恢復法庭調查。

(9)審判長退庭前說明。

受審人最後陳述完畢後,審判長應當嚮陪審團進行有

關的說明,其主要內容是引用控訴的內容、講解有關刑法

的規定、提示法庭調查的證據、講明國傢公訴人和辯護人

的觀點、評定全案證據的基本規定,等等,以便陪審團就

此案作齣判決。但是,審判長在說明中,禁止以任何形式

對嚮陪審團提齣的問題發錶自己的意見。審判長退庭前說

明講完以後,陪審團進入評議室評議並作齣判決。

(10)陪審團評議並作齣判決。

陪審員進入評議室後,由首席陪審員主持不間斷地討

論應當解決的問題的評議,根據對其提齣的問題的迴答進

行投票以及計算票數。陪審團評議,秘密進行,除陪審員

以外,其他人不得在場。

陪審團進入評議室後3小時內,對其提齣的問題,沒

有作齣一緻的決定,但大多數陪審員對問題單中的三個主

要問題的每一項都投票作齣肯定的迴答,那麼,有罪判決

被認為通過。如果至少6名陪審員對問題單中的三個主要

問題的任何一項投票作齣否定的迴答,那麼,無罪判決被

認為通過。對於其他問題則由陪審員們簡單多數票確定,

如果票數相等,做有利於被告人的迴答。

(11)審判長對陪審團作齣判決的案件的處理決定。

陪審團評議結束後迴到法庭,由首席陪審員宣布判

決。陪審團關於受審人的無罪判決,審判長必須遵守,並

應作齣無罪判決的決定,受審人已被羈押的,應當庭釋

放,訴訟活動結束。在陪審團作齣有罪判決並宣布以後,

審判長給予國傢公訴人以及被害人、民事原告人、民事被

告人或者他們的代理人、受審人和他的辯護人機會,以調

查不許由陪審員參加調查的證據,以及對與陪審團作齣判

決的法律後果相聯係的每個問題發錶意見,包括受審人已

作齣鑒定的問題、規定對其處罰的問題和解決民事訴訟問

題。訴訟雙方可以提及由法院刑事判決應當解決的任何法

律問題,以及引證受審人的前科證據。此後,審判長根據

有罪判決和無須陪審團判明的情況評定受審人實施的行

為,即或者作齣免除刑罰刑事判決的決定或者確定刑罰的

有罪刑事判決。另外,審判長對陪審團的有罪刑事判決,

如果認為本案有足夠的理由決定無罪的刑事判決,即由於

沒有查明犯罪事件或者沒有證實受審人參加實施犯罪行

為,作齣解散陪審團和指派案件從預審階段起由另外的法

庭成員重新審理的決定。

(12)對陪審庭刑事判決和決定的上訴和抗訴以及重

審。

對陪審庭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和決定,提

齣上訴和抗訴以及審查程序,除依照本法典第四編規定以

外,還需遵守以下規定。首先,隻能對陪審庭刑事判決、

在陪審庭上審判長作齣的關於終止訴訟的決定和審判長根

據預審結果作齣的決定,提齣上訴和抗訴,在審判上作齣

的其他決定,不準在上訴審程序中提齣上訴和抗訴;其

次,上訴和抗訴的法院是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上訴廳;再

次,上訴廳撤銷或變更判決和決定的理由隻能是法庭調查

具有片麵性或不充分性、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不正確地

適用法律、判齣的刑罰不公正,但是,上訴廳不能惡化被

告人的訴訟地位,也不能將案件交付新的偵查;最後,對

陪審庭刑事判決依監督審判程序的重審的理由與二審撤銷

和變更的理由相同,重審的程序依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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