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作者是美國著名律師,在歐洲擔任外交官20年,迴國後任哈佛大學國際法教授。1836年齣版的本書是其最重要的著作,被認為此領域權威著作,是歐美外交官必讀書。本書共4捲12章,除序言、凡例而外,捲一為總論,解說公法的來源,概述其大意及一邦一國所應具有的權力與義務。捲二為“論諸國自然之權”,包括國傢的自主自護、自主製定法律、與他國平行交往等。捲三“論諸國平時交往之權”,論述平時互相派遣使節、商定盟約等方麵內容,捲四為“論交戰條規”,有開戰宣戰、戰爭狀態國傢的權力義務、中立國應守條規和戰爭雙方如何訂立遵守和約章程等內容。本書刊印後,對當時中國外交事務影響極大,齣使歐美官員多將此書為必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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