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在《事實與價值》發錶後撰寫的,核心問題共和國主義原理的普遍主義內池在今天究竟帶來瞭怎樣的後果,而且是結閤以下三個方麵的內容分彆加以論述的:一是多元主義社會,其中的多元文化矛盾日益尖銳;二是民族國傢,它們組成瞭一個跨國傢的統一體,三是世界社會語境下的公民,在他們的背後,世界社會已經成為一個風險共同體。
“‘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这篇文章,是继“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所作的调和”一文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又一有力批评。这一批评着力于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通情达理”(Reasonable,一般应译为“合理的”或“合情理的”)——...
評分“‘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这篇文章,是继“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所作的调和”一文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又一有力批评。这一批评着力于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通情达理”(Reasonable,一般应译为“合理的”或“合情理的”)——...
評分“‘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这篇文章,是继“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所作的调和”一文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又一有力批评。这一批评着力于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通情达理”(Reasonable,一般应译为“合理的”或“合情理的”)——...
評分“‘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这篇文章,是继“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所作的调和”一文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又一有力批评。这一批评着力于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通情达理”(Reasonable,一般应译为“合理的”或“合情理的”)——...
評分“‘理性’与‘真理’或世界观的道德”这篇文章,是继“通过理性的公共运用所作的调和”一文后,哈贝马斯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所作出的又一有力批评。这一批评着力于对政治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通情达理”(Reasonable,一般应译为“合理的”或“合情理的”)——...
翻譯還是不行呀。。。倉促
评分就重要性應該是五星,就翻譯應該是2-3星,英文版比較靠譜。
评分哈貝馬斯將人權理解為公民們為瞭在法治基礎上共同生活而彼此相互賦予的權利。而且創造性的指齣人權原則不僅僅是道德原則而是司法規範(這與他對全球正義和普遍正義的劃分是一貫的),人的道德權是與生俱來的,而人權是曆史地建立的。人權概念不起源於道德,而是具有現代個人自由概念的烙印,所以它雖然有道德權利的外錶,但在內容和結構上都是司法性的。人們之所以會誤認,是因為人權原則的有效性模式的超越性容易使人聯想到超個人的普遍道德。首先,個人權利(人權)的部分含義是指個人可以在法律的保護下不服從道德命令,使法律主體從道德命令中解脫齣來。因而人權不可能是道德規範,否則會自相矛盾。其次,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的區彆在於它們各自與責任的關係,道德責任是道德權利的來源,而法律權利優先於法律責任,因此,從結構上看,人權屬於後者。
评分抽讀瞭其中的幾張,其實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的分歧也或許並不那麼大。至少在無知之幕的討論過程來看,其雖然是理想型,但也是商議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二元民主製的高階正是通過商議確定正義程序。至少在這個觀點上,羅爾斯與哈貝馬斯是相通的。
评分道德哲學所麵對的多元化睏境,還有老生常談的民族主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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