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瞭規範黨政領導乾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乾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乾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産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乾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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