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買賣閤同常用法規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買賣閤同》
條文解讀與案例適用
一、買賣閤同的訂立與標的物交付(第130條一第141條)
二、買賣閤同的風險負擔(第142條一第149條)
三、瑕疵擔保、質量要求與檢驗(第150條一第158條)
四、買賣閤同的價款支付與孳息歸屬(第159條一第163條)
五、買賣閤同的解除(第164條一第167條)
六、樣品、試用等特種買賣及其他(第168條一第175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閤同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條文解讀與案例適用
一、買賣閤同的成立及效力(第1條一第4條)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第5條一第10條)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第11條一第14條)
四、標的物檢驗(第15條一第20條)
五、違約責任(第21條一第33條)
六、所有權保留(第34條一第37條)
七、特種買賣(第38條一第43條)
八、其他問題(第44條一第46條)
第二部分 買賣閤同典型案例與裁判規範
一、買賣閤同的訂立與閤同責任主體的認定
1.【公章的效力】買賣閤同的一方當事人不因閤同上所蓋印章並非其閤同專用章或備案公章而當然免除閤同責任
2.【閤同的塗改】一方認為對方提交法庭的買賣閤同存在單方塗改但又不提交己方理應持有的閤同原件的,其主張難獲法院支持
3.【避稅閤同】買賣雙方為達到避稅、通關等目的而就同一標的物簽訂價格不同的多份閤同後因此發生糾紛時,法院應綜閤證據確認體現雙方真實意思的閤同的效力
4.【長期供貨的報價】長期供貨閤同的履行中買受人雖未在特定批次報價單上簽字但接受貨物且未提齣異議的,一般可認定其對該報價已經認可
5.【格式條款的認定】買賣閤同一方主張閤同中特定條款係格式條款而要求確認其無效或采取對該方有利的條款解釋時,法院通常從雙方的訂約能力、交易地位和條款的廣泛性、重復使用性、細緻度及訂立過程等方麵綜閤予以認定
6.【員工的職務行為】企業法人應對其員工在買賣閤同的訂立和履行過程中簽收確認等執行職務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7.【公司人格混閤】買賣閤同一方在締約過程中有意混淆自身與名稱相近的關聯公司並以此主張免除特定公司閤同責任的,法院可綜閤判定閤同責任的實際承擔者或認定公司人格存在混同
8.【設立中所訂閤同】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並為設立中公司的利益對外簽訂買賣閤同的,在公司成立後應由公司承擔閤同權利義務
9.【掛靠施工中的購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簽訂材料購銷閤同的,可認定由被掛靠人承擔閤同責任
10.【婚姻期間貨款】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訂立買賣閤同的,其拖欠的貨款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買賣閤同中的稅費負擔與二手房買賣的戶口遷齣
11.【稅費負擔的約定】買賣閤同中關於由並非繳納稅費義務人的閤同一方或第三方負擔稅費的約定係有效約定
12.【發票的開具】買賣閤同糾紛中一方訴請法院判令對方開具發票的主張,一般不屬於法院民事訴訟的處理範圍
13.【增值稅的抵扣】銷售方未履行嚮購貨方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法定義務,購貨方可主張因無法抵扣稅款而産生的損失
14.【二手房戶口遷齣】二手房買賣糾紛中買受人因齣賣人未履行閤同中約定的戶口遷齣義務而要求其支付約定的違約金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三、買賣閤同糾紛中的錶見代理、無效與撤銷等效力爭議
15.【錶見代理】以他人名義訂立買賣閤同之人雖無代理權但符閤錶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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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買賣閤同常用法規
附錄二 買賣閤同常用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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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