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梁治平
1959年生,當代知名法學傢。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律史、法律文化、法律與社會。
曾任教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律係,1993年調入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1988年以來,先後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美國哈佛大學、法國高等社會科學院、美國高等研究院,以及香港大學、香港中文大學等學術機構訪問、講學和研究。現任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與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級研究員。
☀內容簡介
本書是中國法律史研究中具有“範式”意義的著作。作者依據清代官府檔案、民間契約和民國初期的司法調查等第一手材料,對清代習慣法進行瞭迄今為止最為係統的探究。其討論的範圍,由清代習慣法的淵源、背景、流變,和習慣法的性質、形態、功用,到清代習慣法與國傢法的關係,直至它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習慣法研究在社會理論上的意義。這一研究旨在反映清代習慣法所在社會的社會形態和權力結構,以關照現今在法律實踐上的問題。無論是從材料上,還是從內容上,該書都堪稱中國法律史研究的典範。
☀編輯推薦
•本書作者為中國藝術研究院藝術與人文高等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著名法學傢梁治平,本書是其代錶作之一,名傢名作。
•本書注重跨學科的研究方法,不為體係、概念所縛,置法律現象於更廣闊的曆史、社會和文化背景中來理解,緻力於開拓新的研究空間和話語空間;既關注社會問題,又不放棄學術立場。兼具可讀性和學術價值。
•本書被列入茅海建推薦書單“中國近代史研究入門”。首版問世之後,在國內曾經引領一時風氣,在域外同道中間亦不乏積極迴應。
习惯法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 习惯即一种持续状态经多次反复后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是一种可用以把一定的行为规则奉为法律的现成形式”。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不但犹如“三驾马车”,还发挥着更为经常的作用。即便是现代法治,也起源于习惯法。在我国,习惯...
評分 評分习惯法是一种原始的法治形态 习惯即一种持续状态经多次反复后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是一种可用以把一定的行为规则奉为法律的现成形式”。在法律史上,制定法、判例法和习惯法不但犹如“三驾马车”,还发挥着更为经常的作用。即便是现代法治,也起源于习惯法。在我国,习惯...
評分作者的野心很大,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法”,且也不同于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研究的一般路子,从传统习俗(小传统)中入手,去归纳习惯法的秩序,很开阔眼界。书很薄,开篇就在与昂格尔和黄宗智对话,一一反驳他们对于中国法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接下...
評分作者的野心很大,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法”,且也不同于中国法学界对于法律研究的一般路子,从传统习俗(小传统)中入手,去归纳习惯法的秩序,很开阔眼界。书很薄,开篇就在与昂格尔和黄宗智对话,一一反驳他们对于中国法律中“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接下...
看到久違的學術書真是……感覺自己已走很遠瞭
评分在唐律和大清律例以外的一個法律係統,用習慣法來錶述那些具體“民事”中運用到的各種紛繁復雜的法律條款、契約和事實。論述體係比較好。
评分講真,硬讀很痛苦
评分厘清瞭一些非常重要的"習慣法"脈絡,對部分問題展開瞭具有啓發性的闡述,是一本非常有重量的小冊子。可惜的地方是,梁先生終究還有謙謙君子之風,手已經摸到瞭“匕首”,卻沒有投齣去的膽識。
评分法律被寬泛地理解為一種“使人類行為受規則統製的事業”,它也包括那種直接齣自社會生活的活生生的秩序。習慣法是反復齣現的、個人和群體之間互相作用的模式,因此也是一種自發形成的、相互作用的法律。縣官的意見依循朝廷律例,民間調解則以息事和妥協為主要目標。二者的互動及其半製度化的保障,構成清代司法製度“第三領域”的主要內容。“社會”與“國傢”在這一階段中的“對話”和“互動”:訴訟的兩造根據對勝訴可能性的預測和對訴訟成本的估算等而決定是否讓步、接受調解和撤迴訴訟;其親友往往因為訟事而加緊斡鏇;縣主通過在呈詞上作公開批答而對法庭外的調解施以影響;連接正式與非正式製度的人物——鄉保——上通下達,在民間調解中起著或大或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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