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的性质》最初是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作的一个演讲,为的是纪念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一个已经去世的毕业生——阿瑟·P.麦金斯特里。这部讲演不仅是卡多佐的第一部用心之作,而且是卡多佐对自己多年担任法官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同时也是对美国自霍姆斯以来形成的实用主义司法哲学的一个系统的理论化阐述。尽管该书是一个讲演,篇幅不长,语言简洁,但是其视野开阔,含义深邃。
《司法过程的性质》根据1921年耶鲁大学出版社社的英文本翻译;原书没有索引,参照Margaret E.Hall 1947年编辑的由Fallon法律著作出版公司出版的《卡多佐文选》的索引,希望对部分读者能有所便利。
什么是法律?是由国家制订的条文吗?可是国家的立法都有一定的滞后性,毕竟社会在发展,当新鲜的事物和社会规则出现时,法律并不能立刻做出反应,那么就需要法官做出判定,形成判例,然后形成法律,这在英美法系中是相当常见的。可人与人是不同的,如何下判定,这就考验一个法...
评分 评分 评分0p 法官应不满足于通过某种传统的法律推理方法获得一个结论,也不应试图对由某种冲动甚或是某种社会哲学所指定的结论寻求正当化或予以理性化。而是要反省自己的思想,追寻影响或引导他得出结论的那种种影响力,要掂量各种可能冲突的考虑因素—逻辑、历史、习惯、道德、法律的确...
所有的怀疑和担忧,希望和畏惧都是心灵努力的组成部分,是死亡的折磨和诞生的煎熬的组成部分。
评分我始终觉得翻译得不好,原本是激情昂扬的演讲,翻过来……我现在还不会做翻译,也不知道内行人的苦处,但是真的我觉得翻译得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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