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础是作者于1963年4月在耶鲁大学法学院所做的几次讲座,这些讲座是威廉.L.斯托尔斯讲座系列的组成部分。虽然目前的篇幅比起当初的讲稿来已经是扩充了好几倍,但作者还是保留了讲座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适宜于《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题,并且能够包容作者所偏爱的非正式的、经常表现出论辩特征的表达方式。其结果当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实”;即使是耶鲁听众出于礼貌的耐心也很难支持他们从头到尾听完这里出现的第二篇“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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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家真特麼變態= =
评分别忘了再读读老哈特
评分又一次社会科学理论的实用性有了一点点儿相信。。。。
评分重读富勒,颇多启发。郑译已经相当准确了。有人指责不应用“道德”来译,那是因为指责者基本没读懂富勒,更不了解那些针对富勒的批评。按照这位指责者的意见,这些批评真是——多此一举啊。
评分法的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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