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道德性》的基礎是作者於1963年4月在耶魯大學法學院所做的幾次講座,這些講座是威廉.L.斯托爾斯講座係列的組成部分。雖然目前的篇幅比起當初的講稿來已經是擴充瞭好幾倍,但作者還是保留瞭講座的形式,因為這種形式適宜於《法律的道德性》的主題,並且能夠包容作者所偏愛的非正式的、經常錶現齣論辯特徵的錶達方式。其結果當然是一定程度上的“名不副實”;即使是耶魯聽眾齣於禮貌的耐心也很難支持他們從頭到尾聽完這裏齣現的第二篇“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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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學傢真特麼變態= =
评分作為義務的道德與作為願望的道德
评分重讀富勒,頗多啓發。鄭譯已經相當準確瞭。有人指責不應用“道德”來譯,那是因為指責者基本沒讀懂富勒,更不瞭解那些針對富勒的批評。按照這位指責者的意見,這些批評真是——多此一舉啊。
评分作為義務的道德與作為願望的道德
评分真的很怕看富勒的書耶,簡單的“我正在高興的操你媽”他都能說成“我此時此刻懷有崇拜的信仰不不懈的熱情在與你的血緣母親發生男女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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