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利福德·格尔茨,阐释人类学的开创者,当代人类学的代表人物。他以“深描”方法进行“文化解释”的学术实践在人类学、社会学、宗教学、法学、文学等诸多领域影响巨大。
《地方知识》是格尔茨代表作,于1983年面世,2000年再版。全书涉及从艺术、常识、卡里斯玛到自我人观的论题,曲折迂回,文采飞扬。其中,尤以作者在东南亚和北非的田野调查为基础讨论了地方社群如何理解社会思想,本土人如何想象伦理道德,乃至法律背后的文化意蕴,并以地方知识的立场戳穿了现代英美法治的普遍性神话,启迪了中国上世纪末的“法治本土资源论”。这种地方知识的立场,亦足以与中国古人的“千灯互照,光光交彻”和“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的包容理念及共生思想相呼应。
本书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吉尔兹认为法律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法律事实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等构设出来的,是社会的产物。关于“法律-事实关系”,作者认为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
评分文献梳理 一、 导言 1. 背景:宏观上,法学和人类学都是从局部事实得出普遍原则的学科。虽然已经有法律人类学(legal anthropology)和法律的人类学(anthropology of law)研究,但法学和人类学对彼此缺乏深刻了解,各自的“老问题”仍然难以解决。 2. 方法论:寻找出法学和人类...
评分文化是一个“分类甄别意指系统”。这是他的解释人类学的核心概念。民族志学者,通过对远古思想布局的挖掘,会发现知识形态的建构必然总是地方性的,即同它们的工具及包装总是不可分离的。这是民族志学者最伟大的成就,也是其能成就的东西。其前提基础是,让我们能够有意义地将...
评分本书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吉尔兹认为法律不仅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法律事实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等构设出来的,是社会的产物。关于“法律-事实关系”,作者认为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
评分 当初想找来这本书看,是因为看到某位教授的文章不爽,想知道实用主义是否如他所说的是一种“地方知识”。后来读完发现(也许现在理解的也不对),教授的问题不在于将实用主义视为一种(在地)地方知识,而是在使用诸如“意识形态”和“实用主义”的时候,它们定义的内涵为...
格尔兹的引证是真的多,书中的故事很有趣。关注个别性,但同时也要在更宽广的意义上理解个别性。
评分格尔茨用几篇论文和讲座告诉我们研究人类学的应有的态度:包容,谦卑。 比起用格尔茨自己的话“把特定类型的现象放在能够引发回想的联系之中”,“真理出自一个蚂蚁窝”这句非洲格言更能概括这一观点。 最后一篇:比较视觉下的事实与法律,切入点很巧妙。 鉴于格尔茨旁征博引了大量文献,没点相关的积累是很难理解的。翻译一般,等做下功课,下次看原版的。
评分读了好久好久,读得稀里糊涂的。格尔茨的论述总是迂回,一会是文学一会儿是艺术,但归根结底还是诠释学,是意义的阐释。
评分很早就有耳闻,去年看到某位老师活学活用“地方知识”,与我听说的貌似并不一致,就买来,到现在才想起来。
评分八十年代的格尔茨慷慨、坦然而少有偏见,一个「务实的理想主义者」,永远的Ethnographer。我也多希望,世上能有如格尔茨所倡导的学术氛围,让「出自一个蚂蚁窝」的智慧能博得世人青睐,并为我谋一个饭碗。归根结蒂,格尔茨的理想同列氏又能有多大的殊异呢?后人关于其方法论是否具体可行或者其是否缺乏历史观照的讨论显然过于焦躁而失其本心,但在美国人文科学鼎盛时期活动、崇尚自由讨论的格尔茨是否又曾预料到人文学科的政治经济地位在新时代的又一度衰落?相比之下,最为关键的乃是这个问题: 时至今日,当地方的土著们均主动言说并记录的时代到来,民族志式的核心价值是否既非科学理论的观照,亦非对当地人思维的诠释?后现代本体论转向的进行时,如何再度综合两者走出新的道路?最后,只有这样的译本才配得上格尔茨顶尖的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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