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体 主体 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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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夏埃尔·帕夫利克(Michael Pawlik),德国累根斯堡大学(Urliversitot RegenSburg)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哲学教席教授,现任法学院院长。1965年出生于杜塞尔多夫,先后在波恩大学及英国剑桥大学学习法律,并在剑桥大学取得硕士学位。1 992年他以法哲学方向的论文取得博士学位,1 998年以“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为题完成教授资格论文,2001年在罗斯托克大学获得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与法哲学教席。帕夫利克教授也是德国著名刑法学者京特·雅科布斯(Gunther Jakobs)教授的弟子。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及犯罪论的一般学说,当前正在研究犯罪论的建构及刑法总论中核心的法构造;在法哲学的研究重点为17至19世纪,尤其是德国的唯心主义哲学。

除本书外,代表性著作有:《纯粹法学说与哈特的法学理论——批判性地比较研究》,《正当的紧急状态——关于刑法上的社会一体性义务问题》,《恐怖分子及其权利》。

出版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米夏埃尔·帕夫利克
出品人:
页数:120
译者:
出版时间:2011-12
价格:25.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0147574
丛书系列:当代世界学术名著·法学系列
图书标签:
  • 米夏埃尔·帕弗里克 
  • 法学 
  •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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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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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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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体 主体 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提出的问题是:国家怎样对个人施加刑罚才是合法的?《人格体主体公民(刑罚的合法性研究)》中帕夫利克否定了长久以来作为通说的预防论。而公民所信赖的公正与安全的恢复这一提法也不令他感到满意。取而代之的是,透过黑格尔他注意到了自由与国家秩序的辩证法:个人的自由只有在超越个人的秩序中才能得以展开。这就意味着:“谁要是侵害了他人的生活利益或法益,只要是不法地侵害的。同时也就妨碍并侵害了除了自由秩序之外的、国家所保护的法秩序,而这种法秩序是他作为公民基于本人的法忠诚而负有责任的。”刑罚服务于法的保护及由此对自由的保护,犯罪人也会同时因他“作为公民被承认,且如黑格尔所说,被尊重”而获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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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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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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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一份地图似的,精炼而丰富,读完感触颇多,值得再读!主题是刑罚的正当性,窃以为说合法性有所不妥,这样直接超越的刑罚论的范畴,可以去讨论法律的本质了。作者批判了三种理论:预防论、报应论、恢复论。但是,这三种理论都是以“刑罚是应然的”为出发点,从而试图解释”为什么“。有种由果推因的感觉。作者对三种理论的介绍还算清楚,说到存在的问题时,就好绕啊。知道德语作者的法学理论不容易读,还真不容易。。。为什么提到承认理论,还会扯到现象学去呢!作者最后还是回归到黑格尔:刑罚是要制裁公民的不法,通过证实履行忠诚义务与享有自由之间的相互性,得以将法作为法进行恢复。在作为公民的角色中,行为人要承担他对共同体的、合法的共同责任。在这种共同责任中,他与刑罚联系在一起。因此,他在刑罚中作为理性之物受到了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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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共产主义和民主这两个元叙事外,第三个元叙事就是人本主义,没有人敢肯认以人为工具或手段,所以预防论、报应论只能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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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同学推荐 关注刑罚正当性:澄清概念,拆解既有理论,其中对报应论的关注集中在新变体的正义理论和补偿与恢复思想上。第四章的立论部分将刑罚的关键确定为公民的不法,进而延伸至公民共同志业。深深感觉到语言的障碍 在几个关键概念的区分上陷入混沌 对恢复性思想的理解还没有触到要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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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稳固的社会,不只是会倾向于相当程度的刑罚轻缓化,它同样可以将刑罚留给对自由的此在秩序的重大破坏,对较不严重的不法行为则以其他方式——比方说,通过行为人的恢复义务——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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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稳固的社会,不只是会倾向于相当程度的刑罚轻缓化,它同样可以将刑罚留给对自由的此在秩序的重大破坏,对较不严重的不法行为则以其他方式——比方说,通过行为人的恢复义务——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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