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导言
第一节 犯罪现象及其原因
第一目 犯罪现象,法律的抽象
一、对犯罪现象法律定义的分析
二、犯罪现象法律定义的后果
第二目 犯罪现象,人的现实与社会现实
一、对犯罪现象的现实主义法学观念的分析
二、犯罪现象的原因
三、犯罪现象现实主义法学观念的后果
第二节 社会对犯罪现象的反应
第一目 社会反应的法律方面
一、法律对犯罪行为的规定:确定什么是犯罪及犯罪的轻重程度
二、同犯罪行为斗争的形式,为刑事政策提供的各种措施
三、制裁措施的导向,惩治犯罪行为的目的
第二目 社会反应的科学方面
一、刑法的地位
二、刑法的内容,刑法各项规定的不同标的
三、刑法在科学上的加强:与其他人文科学或
社会科学的联系
第三节 犯罪现象社会反应的演变
第一目 起源
一、私人复仇与私人战争时期
二、私人裁判时期
三、公诉裁判时期
第二目《刑法典》之前的法国刑法
第三目 中间阶段的法律与拿破仑法典
第四目 刑法在近代与当代的发展
一、从王朝复辟到第二帝国结束
二、实证主义法学学派
三、刑事惩罚实用主义
四、新社会防卫运动
五、当代立法
第五目《刑法典》的改革
第一部分 犯罪与犯罪人
第一编 刑法的重大原则
第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渊源
第一目 条约与国际协定
一、罗马条约
二、欧洲人权公约
第二目 本义上的法律
第三目 执行权力机关的法规
一、1958年宪法以前的情况
二、1958年宪法以来的情况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的意义
第一目 罪刑法定原则对犯罪的定义的适用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范围
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
第二目 罪刑法定原则对各种刑事处罚的适用
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批判性评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对刑罚的适用
三、罪刑法定原则对各种保安处分的适用
第三节 法律的适用范围
第一目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一、实体刑法不溯既往
二、形式性刑事法律的即行适用
第二目 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
一、在法国实行的犯罪
二、在共和国领域外实行的犯罪
第二章 犯罪的主要分类
第一节 依犯罪的严重程度对犯罪进行分类
第一目 区分的原则
一、对区分的说明
二、对区分的批判
三、适用上的困难
第二目 区分的意义
一、有关管辖权与诉讼程序方面的意义
二、有关法律实体上的意义
第二节 依犯罪的性质进行分类
第一目 政治犯罪与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区分的标准
二、区分政治性犯罪与普通法上的犯罪的意义
第二目 军事犯罪与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区分标准
二、区分的意义
第三目 恐怖活动罪与普通法上的犯罪
一、恐怖活动罪的定义
二、区分的意义
第二编 犯罪的特有构成要件
第一章 事实要件
第一节 成立犯罪,必须要有行为或事实
第一目 事实要件: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的犯罪行为或实行的犯罪行为以及不作为的犯罪行为
二、以不作为“实行的犯罪行为”
第二目 按照事实要件对犯罪进行区分
一、依据犯罪的实行方式为进行的区分
二、以犯罪结果为依据进行的区分
三、依据确认事实要件的时间进行的区分
第二节 犯罪结果在所不问:犯罪未遂
第一目 犯罪未遂的概念
一、“着手实行犯罪”
二、“并非自愿放弃犯罪”
三、“有产生结果之可能”是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吗?不能犯
第二目 对犯罪未遂的惩处
一、适用范围
二、惩处措施
第二章 心理要件
第一节 故意或犯罪故意
第一目 犯罪故意的定义与概念
一、传统的概念
二、现实主义观念
第二目 故意与动机
一、动机与犯罪之成立
二、动机与对犯罪的惩处
三、动机与诉讼程序
第三目 犯罪故意的类型与程度
一、一般故意与特定故意
二、单纯的故意与加重情节的故意
三、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
第二节 刑事过失
第一目 非故意犯罪中,以有过失为必要条件
第二目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违警罪过失的区分
一、两种过失的特征
二、性质不同所产生的后果
第三节 故意犯罪与非故意犯罪之区别
第一目 区分的原则
第二目 区分的意义
第三编 犯罪人与刑事责任
第一章 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一节 对应负刑事责任之人的认定
第一目 自然人
一、实行犯
二、共同正犯
三、教唆犯或“精神犯”
四、共犯,以正犯论处
第二目 法人
一、问题的提出
二、由《新刑法典》产生的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共同犯罪
第一目 共同犯罪的概念
第二目 当受惩处的共同犯罪的条件
一、主要犯罪行为是当受惩处的行为
二、要有共同犯罪的事实行为
三、要有犯罪故意
第三目 对共同犯罪的惩处
一、视共犯为正犯的法定原则
二、“视为”原则的实施
第三节 对他人行为的刑事责任
第一目 因属于某一团体或参加集体行为而引起的刑事责任
第二目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的适用情形
二、因他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不负刑事责任或责任从轻的原因
第一节 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原因
(具有证明效力的事实)
第一目 以有法律命令与合法当局的指挥作为
行为合法的证明
一、法律的命令
二、合法当局的指挥
第二目 以有法律允许作为行为合法的证明。
一、正当防卫
二、紧急避险
第三目 受害人的同意
一、受害人的同意没有证明效力
二、犯罪的消失
第二节 不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
(不可归罪的原因)
第一目 精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
一、精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的概念
二、精神紊乱的效果
第二目 强制
一、身体受到强制
二、精神受到强制
第三目 刑法上的错误认识
一、行为人在法律上的错误认识
二、事实上的错误认识
第三节 某些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则
第一目 犯罪人的个人情形及刑事责任的后果
一、犯罪前科
二、女性
三、年龄
第二目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
一、1945年2月2日法令之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
二、1945年2月2日法令以来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第二部分 制裁:刑罚与保安处分
第一编 有关刑事制裁的各项原则
第一章 制裁的形式
第一节 刑罚的主要特征
第一目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的威慑功能
二、刑罚的报应功能
三、刑罚的社会再适应功能
第二目 刑法的基本特点
一、刑罚的“施体”性质
二、刑罚的“加辱”性质
三、刑罚的确定性
四、刑罚的最终性质
第二节 保安处分的主要特征
第一目 保安处分的目的
第二目 保安处分的基本特征
一、保安处分不具有道德报应色彩
二、保安处分的不定期性
三、对保安处分措施可以经常进行复议
第三节 刑罚与保安处分的关系
第一目 同时承认刑罚与保安处分
一、刑罚与保安处分统一论
二、刑罚与保安处分二元论
三、现在的法律规定
第二目 对各种制裁的共同保证
一、遵守法定原则
二、尊重人的尊严
三、司法机关的干预
第二章 刑事制裁的名称与分类
第一节 刑罚
第一目 刑罚的幅度
一、适用于自然人的刑罚
二、适用于法人的刑罚
第二目 依据刑罚之间的关系对刑罚进行的分类
一、主刑
二、附加刑
三、从刑
第三目 依据刑罚效果所涉及的对象对刑罚
进行的分类
一、触及被判刑人的身体
二、往来行动上的自由
三、财产
四、职业活动
五、对某些权利的行使
六、名誉
第二节 保安处分
第一目 法国法律中实际运作的保安处分措施
的大体情况
一、作为保安处分措施得到正式承认的措施
二、以刑罚的名称运作的保安处分措施
三、按照行政性制度运作的保安处分措施
第二目 依据为实现预防性保护而采取的手段
对保安处分进行的分类
一、按照采用的手段所追求的目的对保安处分
进行的分类
二、按照采用的手段的性质对保安处分进行的
分类
第三目 按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妨碍
程度进行的分类
一、对人的身体的限制
二、对人的往来行动自由的限制
三、财产
四、职业活动
第二编 制裁的适用
第一章 制裁措施
第一节 一罪适用的规则
第一目 免除刑罚的原因
一、法定的免除刑罚的原因
二、裁判上免除刑罚的原因
三、免权
四、刑事未成年
第二目 减轻处罚的原因
一、法律上的从轻处罚
二、裁判上的从轻处罚
第三目 加重处罚的原因
第二节 数罪适用的规则
第一目 再犯
第二目 累犯
一、累犯适用的原则
二、普通法上对累犯的惩处
三、特别制度
第三目 实际的数罪
一、实际的数罪的概念
二、在实际数罪情形下法律上处理
第三节 保安处分措施适用的规则
第一目 立法者的作用
第二目 法官的作用
第二章 制裁的中止与消灭
第一节 制裁的中止执行
第一目 刑罚的缓期执行
一、普通缓期执行
二、附考验的缓刑
三、附公共利益性质的劳动义务的缓刑
四、附考验的推迟刑罚宣告
第二目 假释
一、假释的范围
二、假释的程序
三、假释的效果
四、假释的期间与终止
五、批判性评价
第三目 刑罚中止执行的其他原因
一、半释放的概念
二、刑罚的分期执行
三、被判刑人精神失常
第二节 制裁的消灭
第一目 刑罚因虚拟执行而消灭
一、刑罚时效完成
二、特赦
三、减刑
四、刑罚因被判刑人的年龄原因而停止执行
第二目 刑罚因判刑消失而消灭
一、大赦
二、复权
三、禁止权利、丧失权利与无能力的撤销
附件:法国《新刑法典》总则部分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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