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R.C.范·卡内冈
出品人:
页数:248
译者:李红海
出版时间:2003-1
价格:20.00元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56202447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普通法
  • 英国
  • 法学
  • 法律
  • 历史
  • 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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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演变
  • 司法体系
  • 法治起源
  • 法理学
  • 判例法
  • 法律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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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作者开篇即详细地讨论了统一的中央王室法庭及其所实施的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然后又探讨了12世纪英格兰令状制度的兴起和陪审制的成长。接下来,范.卡内冈教授力图解释为什么英国法与大陆法如此不同?为什么这种分野发端于12世纪?他争辩说,偶然性和上的错位在其中起了主要作用,并导致了如下的悖论: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和思维中一种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英国普通法的诞生》首次出版于1973年,现已开始步入经典作品的行列。在第二版的新序言中,范.卡冈教授讨论了一些有关对于诺曼和早期安茹国王统治下英国法律研究中的最新发展。

《不屈的种子:盎格鲁-撒克逊法与欧洲大陆法系的初次交锋》 在历史的长河中,法律如同看不见的经纬,悄然编织着社会的秩序与脉络。而英国普通法,作为一种独特而顽强的法律传统,其起源并非横空出世,而是深深植根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那片充满变革与融合的土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了与古老欧洲大陆法系之间一场漫长而深刻的对话。本书《不屈的种子:盎格鲁-撒克逊法与欧洲大陆法系的初次交锋》,正是试图拨开历史的迷雾,去探寻那段奠基性的岁月,揭示英国普通法在早期阶段如何孕育、发展,又如何与彼时欧洲大陆的主流法系——罗马法和日耳曼习惯法——发生最初的碰撞与互动,最终孕育出其独特而坚韧的生命力。 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不列颠岛并非一片法律的荒漠。在罗马人撤离后,日耳曼各部落——盎格鲁人、撒克逊人、朱特人等——带来了他们各自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是经过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渗透在氏族、部落的生活方方面面。它们强调亲属间的互助与责任(如血亲复仇的观念,以及其演变为赔偿制度的萌芽),重视社群的共识与审判(如陪审制度的雏形,即由村社成员组成的“自由人会议”),以及通过神判、决斗等方式来“祈求”神意以解决争端。这些朴素而直接的规则,构成了盎格鲁-撒克逊法最早的基石。 然而,法律的演进并非孤立进行。在欧洲大陆,拜占庭帝国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而罗马法,凭借其严谨的逻辑、成文的体系以及对财产、契约等概念的精细梳理,已经成为一种高度发达的法律文明。同时,各日耳曼王国在迁徙与征服中,也逐渐融合了罗马法的某些要素,并形成了各自更为系统化的习惯法典,如《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等。这些大陆法系的法典,以其成文性、系统性和对国家权力的日益强调,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松散、习惯性的法律体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本书将重点考察盎格鲁-撒克逊法与欧洲大陆法系发生“初次交锋”的几个关键时期与领域。 一、早期接触与文化渗透: 随着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在不列颠的建立,与欧洲大陆的联系从未中断。商业贸易、政治联姻、宗教交流,都为法律思想的传播提供了渠道。例如,基督教的传入,不仅带来了新的道德伦理规范,也间接影响了法律的某些方面,如对某些罪行的宗教性惩罚,以及教会法对世俗法的潜在影响。虽然直接的法律条文移植可能不多,但观念层面的渗透,如对某些公平、公正理念的认同,以及对秩序的更高追求,无疑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着盎格鲁-撒克逊法的内在逻辑。 二、法律的成文化尝试与外部影响: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后期,随着王权的加强和国家机构的逐步完善,出现了将习惯法进行成文化的尝试,如《威塞克斯法典》、《肯特法典》等。这些早期法典的编纂,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习惯法的记录与整理,但其中也开始显现出受到外部影响的痕迹。研究者们发现,在某些法律条文的表述方式、对特定罪行(如盗窃、人身伤害)的处理逻辑上,隐约可见与欧洲大陆法典,特别是那些融合了罗马法元素的日耳曼法典的相似之处。这并非简单的照搬,而更像是一种对成熟法律形式和表达方式的学习与借鉴,以期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三、国家权力与法律发展的张力: 欧洲大陆法系,特别是继承了罗马法传统的体系,对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强制执行者有着明确的认识。而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法律,虽然也存在国王颁布法令(如“法的公告”)的现象,但其权威性与习惯法的根深蒂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张力。本书将分析,在早期阶段,盎格鲁-撒克逊的国王们是如何在维护自身权威、推行统一法律与尊重地方习俗、争取社会认可之间寻求平衡。这一过程中,他们是否会借鉴欧洲大陆国家在法律体系化、司法组织方面的经验,也是本书探讨的重点。 四、司法实践中的暗流涌动: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司法审判,虽然仍以地方性的“百户法庭”和“千户法庭”为主,但随着案件的复杂化和区域间的联系增强,也开始出现一些超出地方习惯的考量。例如,在处理跨区域纠纷、涉及更复杂的财产关系时,法官(或当地的贤明者)是否会不自觉地倾向于那些更具系统性和说服力的法律原则?虽然缺乏直接证据表明大量的罗马法原则在这一时期被直接采纳,但法律思想的流动与碰撞,定会在司法实践的细微之处留下印记。 《不屈的种子:盎格鲁-撒克逊法与欧洲大陆法系的初次交锋》并非要论证英国普通法是直接复制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恰恰相反,本书的核心在于强调其“初次交锋”中的“孕育”与“区别”。盎格鲁-撒克逊法在吸收、借鉴外部影响的同时,始终保持着其固有的特质:基于习惯、注重社群、强调判例(尽管早期判例的系统性远不如后来的普通法)。这种“初次交锋”,与其说是全盘接受,不如说是激起了盎格鲁-撒克逊法内在的“生长”潜能。它像一颗种子,在与外界养分的接触中,汲取了养分,却依然按照自身的基因,朝着独特的方向生长。 本书将通过对现有历史文献、考古发现以及对早期法律文本的细致解读,尝试勾勒出这一重要历史时期的法律图景。我们不回避现有史料的局限性,但力求在已有基础上,为读者呈现一个更为生动、更为 nuanced 的法律起源故事。这不是一个关于法律条文的枯燥罗列,而是一段关于文化碰撞、思想交流以及法律生命力如何萌发的历史叙事。通过理解盎格鲁-撒克逊法在早期阶段如何与欧洲大陆法系进行那场“初次交锋”,我们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为何日后从中诞生出的英国普通法,能够以其独特的判例法体系,在全球法律史上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并对世界各地的法律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本书,正是为追溯那“不屈的种子”的最初生长痕迹而作。

作者简介

目录信息

译者序
第二版序
版序
章 从征服者到格兰威尔时期的英国法院
第二章 王室令状与令状诉讼
第三章 王室法庭中的陪审制
第四章 英国法与欧洲大陆
正文注释
索引:人名、地名、主题词
后记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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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即使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其论证仍旧薄弱。这不禁让我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使用演化论的进路,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对普通法进行有效观察的路径?当然,不是说没有可以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审慎权衡之后,还是觉得演化论的立场对于普通法的诸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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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即使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其论证仍旧薄弱。这不禁让我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使用演化论的进路,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对普通法进行有效观察的路径?当然,不是说没有可以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审慎权衡之后,还是觉得演化论的立场对于普通法的诸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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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即使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其论证仍旧薄弱。这不禁让我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使用演化论的进路,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对普通法进行有效观察的路径?当然,不是说没有可以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审慎权衡之后,还是觉得演化论的立场对于普通法的诸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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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即使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其论证仍旧薄弱。这不禁让我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使用演化论的进路,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对普通法进行有效观察的路径?当然,不是说没有可以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审慎权衡之后,还是觉得演化论的立场对于普通法的诸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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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对于普通法的理解,即使是从历史的角度出发,其论证仍旧薄弱。这不禁让我在想一个问题,就是,如果不使用演化论的进路,是否可以找到一条对普通法进行有效观察的路径?当然,不是说没有可以选择的路径,但是,在审慎权衡之后,还是觉得演化论的立场对于普通法的诸多现象,...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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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最深刻的启发是关于法律的“韧性”与“适应性”。它不仅仅是记录了一套规则的诞生,更是展示了一套规则体系如何通过不断吸纳和消化外部影响,最终稳固其核心地位的过程。我特别欣赏作者处理“外来影响”时的视角——比如对罗马法和教会法要素的吸收。与一些将这种吸收视为“污染”或“削弱”的观点不同,本书将此视为一种高超的“制度塑形术”。普通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一个巨大的、不断自我修正的“容器”。作者通过具体的判例分析,展示了法官们是如何在面对新情况、新需求时,不是简单地拒绝,而是巧妙地利用现有法律框架中的模糊地带或既有原则,来“变通”地解决问题,从而在不知不觉中拓宽了法律的适用范围。这种对法律“活态”的强调,远比单纯研究立法文本来得重要。它让我认识到,一个法律体系的真正生命力,不在于它多么完美无缺,而在于它能够多大程度上回应其所处的社会现实,这种“回应能力”本身就是法律权力的重要来源。

评分

这本书的叙事视角非常独特,它没有采取那种宏大叙事或纯粹的法律条文梳理,而是将我们带入到中世纪英格兰一个具体而又充满张力的历史场景中。作者似乎特别热衷于挖掘那些被历史的洪流冲刷掉的“微观权力结构”。我读到关于庄园法庭的描述时,简直身临其境。那些关于土地继承、邻里纠纷的琐碎细节,在作者的笔下,突然拥有了决定性的历史意义。它不像我预想的那样,是一本枯燥的法学史,反而更像是一部社会史的侧写。书中的人物形象非常鲜活,无论是那个爱钻牛角尖的书记员,还是那个试图在地方习俗和新近颁布的皇家诏令之间寻找平衡的治安官,他们的挣扎和妥协都清晰可见。我特别欣赏作者处理复杂法律概念时所采用的“情景化”手法,而不是单纯地罗列概念的演变。这种深入生活肌理的写作方式,让“普通法”这个原本抽象的词汇,有了一种可触摸的温度和重量。它让我深刻理解到,法律从来不是真空产生的,而是社会冲突和日常需要不断磨合的产物。那种感觉,就像是考古学家小心翼翼地剥开泥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制度最初的肌理结构,那种粗粝而又充满生命力的原始状态。

评分

从阅读体验上来说,这本书的节奏掌控得非常出色,它有一种引人入胜的“悬疑感”,尽管我们都知道故事的最终走向——普通法的确立。但作者在描述关键转折点时,总能制造出一种“关键时刻”的紧张氛围。例如,在描述亨利二世时期巡回法官的推广过程中,作者并未将此描绘为一场轻松的胜利,而是细致地展现了地方贵族和教会法势力所施加的巨大阻力,以及王室司法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和资源限制。这种写作手法,使得法律的“普及”过程充满了戏剧张力。我感觉自己仿佛是一名旁观者,亲历了那些决定历史走向的辩论和博弈。更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在语言的运用上也颇有匠心,它既保持了学术的严谨性,又通过精准的用词和富有画面感的比喻,避免了学术著作常有的晦涩难懂。读完某一章,你会有一种强烈的满足感,因为你不仅知道了“发生了什么”,更清晰地理解了“为什么会以这样的方式发生”。它成功地将法律史的专业性与历史叙事的吸引力完美地结合在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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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在论证结构上的精妙之处,在于它成功地搭建了一座连接“地方性实践”与“国家权力构建”之间的桥梁。它巧妙地避开了将普通法描绘成一个自上而下、由伦敦精英主导的“统一工程”的传统叙事陷阱。相反,作者花了大量的篇幅去探讨那些分散在郡县乃至教区层面的习惯、判例和口头传统是如何在特定历史节点上被“采纳”、“重塑”并最终汇集成一股强大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力量。我个人尤其关注其中关于“陪审团制度”早期形态的分析。作者没有将陪审团简单地视为一种民主的先声,而是揭示了它在早期如何是一种地方权威(如骑士和富裕农民)对王室司法权力进行制衡或合作的复杂工具。这种对制度“多面性”的挖掘,极大地丰富了我对法律史的理解。它不再是简单的“进步”或“倒退”,而是一个充满拉锯战、妥协和意外成果的动态过程。阅读过程中,我常常需要停下来,反复思考那些看似不经意的小事件,是如何在历史的漫长尺度上积累出颠覆性的后果。这种层层递进、注重细节驱动的论述风格,让人不得不佩服作者深厚的史学功底和严谨的考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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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论证深度使得它在学术地位上显得尤为突出。它并非停留在对既有研究成果的简单罗列和总结,而是提供了一种新的分析范式,尤其是在关于“王权中心化”与“地方自治”这对矛盾体之间的互动分析上。作者的视角似乎更倾向于将早期普通法视为一种“自下而上”的、由地方精英群体在王权架构下寻求稳定和权威的“共识工程”,而非简单粗暴的中央集权工具。书中对土地所有权演变轨迹的梳理尤其精彩,它揭示了法律技术如何被用来固化特定的社会等级和经济关系,这其中的权力博弈是极其微妙和复杂的。我感觉作者在阐释这些复杂关系时,始终保持着一种清醒的批判性距离,既不盲目赞颂普通法的“自由精神”,也不轻易将其归咎于某一阶层的私利。这种平衡的视角,使全书充满了思想的张力,让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断进行反思和审视。总而言之,这是一部经得起推敲的、为理解法律起源提供了坚实理论基础的杰出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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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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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专业,非特别兴趣者不推荐,顺便骂一句,政法大学这套丛书的质量,从翻译到排版,皆恶劣无比,更可恨的是,这套的选题好的出奇,拜托要糟蹋找几本烂书来糟蹋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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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专业,非特别兴趣者不推荐,顺便骂一句,政法大学这套丛书的质量,从翻译到排版,皆恶劣无比,更可恨的是,这套的选题好的出奇,拜托要糟蹋找几本烂书来糟蹋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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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了四个方面:集权-令状-陪审团-英陆比较。很有历史学家该有的冷静…某些吐槽浪漫学者的段落深得我心。两个点还要考虑:封建制既可能紧密又可能松散~古罗马法和查士丁尼法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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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一直有2个疑问:中世纪英国是专制王权最强大的国家,却如何最早奠定宪政,进入议会民主体制的?又是如何保持民间的开放富庶,最早进入商业社会的?答案或许就在其普通法传统中。或许专制的反面不是民主,而是混乱的无政府状态,因为专制、民主都是整合社会力量的一套复杂制度安排,不同的是,在英国王权专制和尊重先例的普通法传统联姻了,国王成了保护平民的代言人,但也注定只能走“不断妥协和征求同意的专制之路”,即国王无法摧毁民间传统,他只能向民众、向贵族让渡一点权利,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权力(征税、兵源、司法裁判),一次次妥协的结果,是让尊重自由的法律传统越来越稳固,而不是越来越削弱。没人能改变英国法,这造就了英国的经验主义、自由主义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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