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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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约翰·菲尼斯
出品人:
页数:341
译者:董娇娇
出版时间:2005-1
价格:28.00元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562028529
丛书系列:美国法律文库
图书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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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第一编回顾了一个世纪以来的分析法理学,阐明所有描述性社会科学对理论家评价的依赖。自然法理论是对这类评价进行充分批判的基础。这部分还对当代对自然法的典型反对意见进行了评论,指出其存在严重的误解。

第二编在十个精心建构的章节中就这些方面展开叙述:基本的人类的善和实践理性的必要条件、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正义;权利话语(rights-talk)的逻辑结构;人权的基础、具体要求和限度;权威以及由非权威人员和程序制定的权威性规则;法律、法治、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法律;法律和道德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由非正义的法律产生的实践和理论问题。

最后一编对“自然法”、“自然神学”以及“启示(revelation)”——道德关怀和其他“终极问题”之间的关系提出了颇为有力的主张。

本书系对自然法学说的权威重述,同时,它也会在法律、道德以及政治哲学等方面的中心议题上为学生提供坚实的基础。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追溯文明基石的哲学之旅》 前言 在人类文明的长河中,总有一些思想的火种,历经岁月洗礼,依然闪耀着智慧的光芒,指引着我们对理想社会的不懈探索。这些思想,或源于对宇宙秩序的敬畏,或发自对人类天性的洞察,它们构筑了我们理解公正、自由与秩序的理论框架。本书《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追溯文明基石的哲学之旅》并非直接探讨某一本具体的著作,而是旨在引领读者踏上一段宏大而深刻的哲学旅程,追溯那些奠定我们现代法治观念、人权意识以及政治伦理基石的伟大思想脉络。我们将一同审视“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这两个核心概念的演变,理解它们如何从古老的哲学思辨中孕育而生,又如何渗透并塑造了人类社会发展至今的方方面面。 第一章:思想的起源——古希腊的智慧回响 任何关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讨论,都无法绕开古希腊文明的辉煌成就。在那里,哲学家们开始超越纯粹的城邦律法,追问是否存在更普适、更永恒的道德准则。 1.1 赫拉克利特与逻各斯:宇宙的内在秩序 古希腊前苏格拉底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所提出的“逻各斯”(Logos)概念,是理解自然法思想的早期萌芽。赫拉克利特认为,宇宙并非杂乱无章,而是由一个普遍的、理性的法则所统治,这个法则是事物变化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尽管他未明确提出“自然法”的字眼,但逻各斯所代表的普遍性、客观性和理性秩序,为后世将理性视为自然法的核心奠定了哲学基础。人们可以通过理性去认识和理解这个宇宙的法则,而这个法则也就自然而然地适用于所有事物,包括人类的行为。 1.2 智者派与相对主义的挑战 智者派(Sophists)的出现,则为自然法的讨论带来了新的视角和挑战。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著名的“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论断,暗示了价值的相对性,即法律和道德的标准可能因人、因地、因时而异。这似乎与追求普遍永恒的自然法理念背道而驰。然而,即使在智者派内部,也存在着对“自然”(physis)与“习俗”(nomos)的区分。一些智者派学者,如希庇亚(Hippias),也曾论述过,从本质上看,所有人都因自然而成为兄弟,不受地域和习俗的限制。这种对人类共性的强调,虽然与普罗泰戈拉的极端相对主义有所不同,但也预示着对超越具体社会规范的普遍性原则的思考。 1.3 柏拉图与理念论:永恒正义的蓝图 柏拉图(Plato)的理念论(Theory of Forms)为“自然法”思想注入了深刻的形而上学支撑。在他的哲学体系中,我们所感知的现实世界是变动不居、不完美的,而真正的存在是永恒不变、完美的“理念”世界。正义、善等价值原则,并非由人类社会约定俗成,而是存在于理念世界中的绝对存在。城邦的法律如果想要趋近理想,就应当模仿和反映这些永恒的理念。因此,对于柏拉图而言,正义的理念本身就是一种“自然”的、普遍的法则,它超越了任何具体的法律条文。人们通过理性来认识这些理念,并以此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和评价社会制度。 1.4 亚里士多德与目的论:追求人性的善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则以更加经验主义和目的论(Teleology)的方式来探讨法律与正义。他认为,万物皆有其“目的”(telos),而人的目的在于实现其独有的功能——理性活动。因此,一种“合乎自然”的法律,应该是能够促进人实现其目的、趋向于“善”(eudaimonia,通常翻译为幸福或繁荣)的。他区分了“普遍正义”(universal justice)和“特定正义”(particular justice)。普遍正义是指合乎德性的整体行为,而特定正义则指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公平。亚里士多德认为,存在着某种“普遍的自然正义”,它在所有地方都具有同等的效力,但由于人类事务的复杂性,它的具体体现形式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这种对人类本性与目的的深入探究,使得他的自然法思想更具操作性和现实关怀。 第二章:罗马法的融合与斯多葛学派的贡献 古希腊的哲学思辨,在罗马共和国和帝国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实践和发展,并与斯多葛学派的伦理思想相结合,为自然法的概念注入了更强的法律色彩和普遍人权意识。 2.1 罗马法中的“万民法” 罗马法体系的伟大之处在于,它不仅仅是罗马公民的法律,更是发展出了适用于所有人的“万民法”(ius gentium)。最初,万民法是为了规范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但随着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张和贸易的繁荣,它逐渐演变成一套被普遍接受的、基于理性与公平原则的法律规则。罗马法学家们在实践中认识到,某些法律原则是如此基础和普遍,以至于它们在不同文化和民族之间都能够得到认同。这正是对一种超越具体政治制度的“自然”法律原则的朴素认识。 2.2 斯多葛学派的宇宙理性与普世道德 斯多葛学派(Stoicism)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做出了尤为重要的贡献。以芝诺(Zeno)、西塞罗(Cicero)等为代表的斯多葛哲学家,强调宇宙的理性秩序,并认为人类拥有理性的能力,能够认识并遵循这个普遍的宇宙法则。他们认为,存在着一种“永恒不变的自然法”,它根植于宇宙理性之中,并指导着人类的行为。这种自然法是普遍适用的,不受地域、民族、社会地位的限制,它要求人们依照理性生活,遵循美德。 西塞罗在其著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中,对自然法进行了系统性的阐述。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最高法则”,它存在于自然界,并且是被神赋予的。它并非由人类的法令所创造,而是永远存在、永不磨灭。这种自然法构成了所有法律的基础,任何合法的法律都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原则。违反自然法的法律,就不应被视为真正的法律。 斯多葛学派的普世主义思想,也为“自然权利”的概念奠定了基础。既然存在着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那么所有理性存在者就应当享有某些基本的、与生俱来的权利,例如生命权、自由权等。这些权利并非由国家或社会所赋予,而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内在属性。 第三章:中世纪的神学转化与自然法的神圣光辉 随着基督教在欧洲的兴起,自然法思想与神学相结合,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并对后世的政治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3.1 奥古斯丁与“神圣法” 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在他的著作中,将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基督教的神学相结合。他认为,永恒不变的真理和正义的准则,来自于上帝的意志和理性。因此,自然法可以被理解为上帝在自然界中,以及通过人类的理性所揭示出的神圣法则。他区分了“永恒法”(lex aeterna)、“自然法”(lex naturalis)和“时间法”(lex temporalis)。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自然法是永恒法在被造物中的体现,而时间法则是人类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法律,但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 3.2 托马斯·阿奎那与自然法的系统阐释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是中世纪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他详细阐述了自然法的概念,并将其置于其庞大的神学哲学体系之中。阿奎那认为,自然法是“被造物参与永恒法”,即理性生物借由其理性参与神圣的理性秩序。他将自然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趋善避恶”的第一个命令,并进一步推导出了一系列符合人性的次级原则,例如保存生命、繁衍后代、追求知识、过群居生活等。 阿奎那认为,人类社会的一切法律,无论是“人法”(lex humana)还是“神法”(lex divina),都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人法如果违背了自然法,就丧失了其合法性,变成了一种“暴力”而非“法律”。他对自然法的阐释,强调了其理性基础和普遍性,并且认为自然法与人性紧密相连。他的思想深刻影响了后来的教会法和西方法律哲学。 3.3 自然权利的初步萌芽 在中世纪,虽然“自然权利”的概念尚未完全成熟,但斯多葛主义和神学思想已经为它埋下了伏笔。如果存在着神圣的、超越人间的自然法,那么个体作为遵循这些法则的理性存在,自然应该享有某些基本的、不受侵犯的权益。例如,保护生命、避免伤害等,这些都可以被视为早期形式的自然权利,它们与自然法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的。 第四章:近代社会的黎明——霍布斯、洛克与卢梭的论辩 近代早期,随着社会政治的剧烈变革,以及对个体自由和主权的重新思考,“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概念被赋予了全新的意义,并成为塑造现代政治哲学和宪政思想的强大驱动力。 4.1 霍布斯与“自然状态”下的生存权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在他的代表作《利维坦》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理论。他认为,在没有国家和政府的社会之前,人类处于一种“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命是“孤独的、贫困的、卑污的、野蛮的和短命的”。然而,即使在如此残酷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也承认存在着一条基本的“自然法”,那就是“自我保存”。为了摆脱战争状态,人们会运用理性,寻求和平,并愿意为了安全而让渡一部分自然自由,形成一个主权者(利维坦)。 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权利”最初是指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其中最根本的是“自我保存权”。然而,为了实现更安全、更有序的生活,人们会自愿放弃其中的大部分权利,将其转交给主权者。因此,在社会状态下,个人的权利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授予和保护,但其最原始的根源,仍然可以追溯到自然状态下的生存需求。 4.2 洛克与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约翰·洛克(John Locke)则对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进行了更乐观、更积极的解读。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完全的战争状态,而是受自然法所支配的状态。自然法要求人们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洛克明确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并认为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它们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洛克认为,政府的产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自然权利,而不是为了剥夺它们。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自然权利,人民就有权反抗。他的思想深刻影响了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成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石。洛克对财产权的强调,也进一步巩固了财产权作为一项基本自然权利的地位。 4.3 卢梭与“公意”中的自由与平等 让-雅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他独特的自然观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人生而自由,但这种自由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被腐蚀。他所倡导的“社会契约”,是通过将个人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公意”(general will),来建立一个全新的社会。 尽管卢梭对私有财产和早期社会发展持批判态度,但他对“人生而自由”的强调,以及对平等的追求,仍然是对自然权利精神的继承和发展。他认为,真正的自由是在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中实现的,而公意代表着共同体的利益,只有遵循公意,才能实现个体的真正自由和普遍平等。卢梭的理论,虽然与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在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对个体自由和政治体合法性的探讨,都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宏大主题紧密相连。 第五章:现代的回响与当代的挑战 从近代哲学家们关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深刻论述中,我们看到了这些概念是如何演变并最终塑造了我们今天的法治国家、人权保障以及国际秩序。 5.1 人权理论的成熟与普世价值 “自然权利”的概念,在经过启蒙运动的洗礼后,逐渐发展成为现代“人权”(human rights)理论。人权理论强调,每个人都拥有一系列固有的、普世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超越了国界、文化和政治制度。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续的国际人权公约,正是对这一思想的集中体现。它们将生命权、自由权、免受酷刑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宗教自由权等,确立为所有国家都必须尊重和保障的基本人权。 5.2 自然法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 尽管现代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成文法和实在法之上,但自然法的精神依然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解释、法律创制以及司法判决中,法官和立法者常常会诉诸于公平、正义、良知等更深层次的原则,这些原则往往与自然法的理念息息相关。例如,在处理一些未被明确规定的案件时,法官会依据基本法律原则和公认的价值观念来做出判断。 5.3 当代挑战与持续的探索 然而,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思想也面临着当代社会的挑战。多元主义、文化相对主义以及后现代思潮,对普世价值和普遍真理的信念提出了质疑。如何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在尊重文化差异的同时,维护普世人权?如何在科技飞速发展,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时代,重新审视和定义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内涵?这些都是我们今天需要继续思考和探索的重大课题。 结语 《自然法与自然权利:追溯文明基石的哲学之旅》引领我们回顾了人类文明史上关于这些核心概念的伟大思想。从古希腊的哲学思辨,到罗马法的实践融合,从中世纪的神学转化,再到近代社会的理论革新,这些思想的火种代代相传,不断被重新解读和发展。理解“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演变历史,不仅仅是回顾哲学史,更是深入理解我们自身所处的社会、政治和伦理框架的源头。它们提醒我们,法律与正义并非纯粹人为的构建,而是与人类的本性、理性和对更高尚理想的追求息息相关。这场哲学之旅,旨在唤醒我们对这些永恒价值的思考,并激励我们在当下和未来,继续为建立一个更公正、更自由、更人道的社会而努力。

作者简介

约翰·菲尼斯系牛津大学法学教授、大学院(university college)法理学研究员。

目录信息

内容简介
前言
缩略表
第一编
第一章 评价和对法律的描述
第一节 描述性社会科学的概念形成
第二节 对实践意义的关注
第三节 中心情形和核心意思的选择
第四节 观点的选择
第五节 自然法理论
注释
第二章 各种图景与反对意见
第一节 自然法与自然法理论
第二节 法律的有效性和道德性
第三节 人类见解和实践的多样性
第四节 由事实到规范的非法推论
第五节 休谟与克拉克论“实然”与“应然”
第六节 克拉克的前提
第七节 “堕落的能力”论
第八节 自然法和上帝的存在及其意志
注释
第二编
第三章 善的一种基本形式:知识
第一节 一个实例
第二节 从倾向到价值的把握
第三节 实践原则与对价值的参与
第四节 知识之善的不证自明性
第五节 “欲望的客体”与客观性
第六节 对基本价值的怀疑论是站不住脚的
注释
第四章 其他基本价值
第一节 “普遍性”价值的理论研究
第二节 人类的善的基本形式:实践性反思
第三节 一份详尽无遗的清单?
第四节 所有皆同等基本
第五节 快乐是全部的意义吗?
注释
第五章 实践理性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 实践理性的善为我们对善的追求提供了结构
第二节 有条理的人生计划
第三节 不恣意偏爱某个价值
第四节 不恣意偏爱某个人
第五节 超然和承诺
第六节 结果的(有限)相关性:有效性,理性之内
第七节 尊重每一行为所蕴涵的每种基本价值
第八节 共同的善的要求
第九节 遵从我们的良心
第十节 这些要求的产物:道德性
注释
第六章 共同体、多个共同体以及共同的善
第一节 理性和自身利益
第二节 统一关系的类型
第三节 “商业”共同体与“游戏”共同体
第四节 友谊
第五节 “公共主义”及其“辅助原则”
第六节 完美的共同体
第七节 共同体的存在
第八节 共同的善
注释
第七章 正义
第一节 正义的要素
第二节 一般正义
第三节 分配正义
第四节 分配正义的标准
第五节 交换正义
第六节 正义与国家
第七节 正义的一个例子:破产
注释
第八章 权利
第一节 “自然”权利、“人权”或“道德”权利
第二节 对权利话语的分析
第三节 义务“优先于”权利吗?
第四节 权利与共同的善
第五节 权利的具体化
第六节 权利以及平等的关怀和尊重
第七节 绝对的人权
注释
第九章 权威
第一节 对权威的需要
第二节 “权威”的涵义
第三节 惯例或习惯性规则的形成
第四节 统治者的权威
第五节 “受他们自己的规则约束吗?”
注释
第十章 法律
第一节 法律和强制
第二节 非正义的惩罚
第三节 法律秩序的主要特征
第四节 法治
第五节 法治的限度
第六节 法律的定义
第七节 从“自然”法到“实在”法的推衍
注释
第十一章 义务
第一节 “义务”、“应然”与理性必要之物
第二节 承诺性义务
第三节 可变与不变的义务效力
第四节 “具有法律义务性”:法律意义及道德意义
第五节 法律中的契约义务:履行或赔偿?
第六节 道德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履行或接受惩罚?
第七节 义务与立法意志
第八节 决定、立法和守法中的“理性”与“意志”
第九节 道德义务与神意
注释
第十二章 恶法
第一节 自然法理论的次要关切
第二节 法律中的各种非正义
第三节 非正义在义务上的效果
第四节 “恶法非法”
注释
第三编
第十三章 自然、理性与上帝
第一节 关于人类存在之意义的进一步问题
第二节 秩序、无序以及对存在的解释
第三节 神性与“永恒法”:思索与启示
第四节 作为“分享永恒法”的自然法
第五节 对实践理性的意义和力量的总结性思考
注释
索引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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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k: http://jiong.wykehamist.com/blog/2006/12/what-is-reasonableness.html 剑桥面试的时候,那个教授不断强调的一个词,是段法律条文中的“reasonable”。在John Finnis的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里面,作者不断强调的一个关键词,也是“practical reasonabl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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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定我会打网球,你们其中的一个人看见我在打网球并说,“噢,你打得相当糟糕”,假定我回答说,“我知道,我现在打得是很糟糕,但我不想打得更好些”,那人也只能说,“哦,那也行吧”。但假定我告诉你们中间的某个人一个荒谬的谎话,他见到我后对我说“你的行为就像个野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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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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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作品给我带来的最大冲击,在于它对现代性以来所有政治建构的深刻质疑。作者似乎始终带着一种疏离的、审视的眼光,去解构那些被我们奉为圭臬的现代法律原则的脆弱性。他没有给出明确的改革方案,但其批判的力度却足以让人重新思考现行制度的合法性基础。书中对“普遍性”与“特殊性”之间永恒拉锯的讨论尤为精彩,作者试图在一个多元化的世界中,为人类共同的道德基石寻找一个不依赖于文化偏见的锚点。这本书的语言结构复杂,句子冗长,但这种复杂性恰恰反映了其所探讨主题的复杂性。对于习惯了简洁明了的论述风格的读者而言,这本书无疑是一次挑战,但坚持下来,你会发现它为你打开了一扇通往更宏大、更古老的智慧源头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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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著作初读时,感觉像是在攀登一座知识的巍峨山峰,每一步都充满了对人类心智和法律本质的深刻叩问。作者的笔触极为细腻,尤其在论述“实在法”与某种超越性的“善”之间的张力时,那种思辨的深度令人屏息。他没有直接给出简明的答案,而是像一位技艺精湛的雕塑家,在你面前小心翼翼地剥开层层表象,展示出法律规范背后那若隐若现的伦理骨架。我尤其欣赏他对古典斯多葛学派哲学的引用,那种将宇宙秩序感融入个体道德判断的尝试,既宏大又贴近生活。读完后,我感觉自己对日常生活中那些看似理所当然的社会契约有了更深一层的审视,仿佛重新审视了一遍我们赖以生存的整个道德图景。整本书的结构严谨,论证环环相扣,但其语言的古典韵味和学术的厚重感,需要读者投入相当的精力去咀嚼和消化,绝非快餐式的阅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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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率地说,这本书的难度是相当高的,它需要的不仅仅是知识储备,更是一种哲学上的耐心和敏感度。作者在处理形而上学议题时,其论述方式非常晦涩,充斥着大量的专业术语和高度抽象的判断。比如,他对“自然状态”的描摹,并非停留在洛克或霍布斯那种简单的假设,而是深入到了人类经验的根源层面,探讨构成“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不可剥夺的内在属性。这种探索往往导向一种近乎宗教式的虔诚,即对某种绝对真理的追求。我感觉自己像是在一个深邃的知识井底,虽然每一步向上攀爬都伴随着思维的疲惫,但每当捕捉到作者抛下的一个闪光的洞见时,那种豁然开朗的喜悦也是无与伦比的。这本书更适合那些已经对基本政治哲学理论有扎实掌握,并渴望触及更深层次本体论思考的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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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叙事风格,我用一个词来形容就是“冷峻的优雅”。它避开了许多当代法学著作中常见的社会学或经济学分析,而是坚定地聚焦于纯粹的规范性理论。作者的论证过程,几乎完全建立在逻辑推演和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仿佛在构建一座完美的、自洽的理性大厦。他对于“界限”的反复强调,关于何处是国家权力可以触及的终点,何处是个人自主的圣域,描绘得极其清晰而坚定。我特别关注了他对“义务”与“权利”之间辩证关系的阐述,这部分内容对理解现代公民社会中的个人责任感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这本书读起来需要全神贯注,因为它不允许任何思绪的漂移,每一次阅读都像是与一位严谨的大师进行着一场严肃的、关于秩序与自由的智力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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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如同在历史的迷宫中进行一次精妙的考古发掘。作者似乎对不同历史时期关于“正当性”的争论了如指掌,他巧妙地将中世纪经院哲学的辩论熔炉,与启蒙运动初期那些激进的政治宣言并置对比。这种横向和纵向的对比分析,极大地丰富了我对“权利”概念演变过程的理解。它不是一本枯燥的法理学教科书,而更像是一部关于人类追求自由与秩序的史诗。我尤其被其中关于“良心自由”那几章所吸引,作者对个人内心冲突与外在法律强制力的探讨,充满了文学性的张力。他使用的词汇和句式,带着一种古老的、沉思的节奏感,迫使你放慢速度,去体会每一个概念在历史长河中被赋予和剥离的意义。对于想深入了解西方政治思想如何从神学框架中挣脱出来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提供了极为坚实的思想基础和丰富的史料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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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头是真的翻译得不行,后面好些,看了六章。非常讨厌现代学者的叙述,干巴巴地特别无聊。也不知道以前怎么胡乱看了恁多哑巴书。不想写论文。不想上学。想在山里放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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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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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善的概念以及对自然法的形而上学基础的追问显著的打上后罗尔斯时代的印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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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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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得一塌糊涂。从网上下了英文原著,才能读得通。原作者喜欢用长句,所以翻译确实很难,但译成这样居然还能出版,也是奇事一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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