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會都需要糾紛的最終裁決者,而不論這個最終裁決者是上帝還是巫師,是聖人還是鰐魚,是法官還是長老。我們需要做自己的主人,並在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擁有自我救濟的權利。如果說私力救濟社會是“沒有法治的法官社會”,公力救濟社會是“有法治的法官社會”,那麼,權利救濟理論就是一方麵要發展法治規則,另一方麵又要使“沒有司法的法治社會”成為可能。但這種“可能”可能嗎?本書提齣瞭這一問題並以理想圖像做瞭初步的迴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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