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比较行政法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行政法 法学 荷兰 法律 法国法 文集 勒内·西尔登
发表于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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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比利时,萨宾•勒斯特(Sabien Lust),博士,比利时根特大学教授,勒芬大学佛兰芒研究基金项目研究员。
法国,琼•伯纳德•奥比(Jean-Bernard Auby),博士,巴黎第二大学公法教授。
德国,迈哈特•施罗德(Meinhard Schröder),博士,德国特里尔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公法、国际法和欧盟法,莱茵兰-帕拉廷州高等行政法院法官。
荷兰,内勒•西尔登(René Seerden),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比较)行政法和环境法,马斯特里赫特地区法院荣誉法官。
弗里茨•斯特罗因克(Frits Stroink),博士,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教授。
英国,布莱恩•琼斯(Brian Jones),赫伯特•史密斯律师事务所(伦敦)顾问,曾任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教授,研究环境责任。
凯瑟琳•汤普森(Katharine Thompson),法学博士,英国莱斯特德蒙特福德大学法律系高级讲师。
欧盟罗布•威德肖文(Rob Widdershoven),博士,简•莫奈大学欧盟行政法教授,乌德勒支大学教授。
美国,菲利普•哈特(Philip Harter),博士,美国佛蒙特法律学校教授,“多数人意见、民主和统治”研究项目的负责人。
译者简介
伏创宇,1982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0年9月至2011年12月在德国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公派留学。在《法制与社会发展》、《行政法论丛》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的基础理论、德国公法和核能法。
刘国乾,1984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9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
李国兴,1981年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2008级博士研究生,在《中外法学》、《金陵法律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篇。主要研究领域:行政法、软法。
全书采用了比较分析的视角,对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欧盟和美国的行政法进行了研究,其框架围绕着以下六个主要部分展开:1,行政法是什么?这部分包括定义,一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之比较,宪法背景下的一般行政法(权力分立,联邦制还是单一制),基本原则和行政法的实践及发展等等。2,谁在行政?在地方组织和职能部门的框架下(一些内容论及部门行政法领域的主管公共机构/机关),行政(机关、机构和个人等)的主要构成。3,行政机关可运用哪些手段?概述能运用的公法手段以及运用私法手段的可能性。4,哪些(正式)规则或原则(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规范行政行为?详细阐述了一般行政法和部门行政法,以及其他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或决定的更具实质性的规则或原则(行政处理中的正当程序)所规定的行政决定的产生程序(公共参与等等)。5,通过法院对抗行政行为或行政决定谁去哪类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以及是否有必要设置前置的庭外程序?法庭审查(对行政裁量权)的深度和广度以及法院可能作出什么样的裁决(是基于对原告的救济制度还是更多地基于法院的一般权力)?6,当下及今后的发展趋势、概要和结论。在这个框架内,来自各个欧盟成员国行政法的著述按照国别的字母顺序依次按章排列。接着论述欧盟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在本书最后一章,编者对上述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该书为我们提供了比较行政法的导论。用编著者的话说,就是“提供给读者有关欧盟、欧盟成员国与美国行政法的简明概要”。通常横跨两国或政府间实体的比较行政法研究,肇始于1893年古德诺教授的著作。在二十世纪比较行政法得以继续迈进,或是以大西洋两岸先驱相同的立场、或是纯粹的欧洲视角,抑或包括亚洲特色的三大洲的比较。欧洲学者在二十一世纪初接过行政法比较研究的火炬,但该书并没有将比较限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因而使其从欧洲比较行政法研究中脱颖而出。它比较的范围不仅包括了欧盟五个成员国家和欧盟自身,还扩展至美国,从而增加了探索正在前行的全球行政法之机遇。
为了完成这项探究,就像在2002年发行的第一版中,编者使用了类似比较法会议论文集的格式。各位作者按照主编事先设定统一框架对六个国家和一个超国家(欧盟)行政法展开写作,最后提交主编审核统稿的思路来完成。换句话说,该书是由七个相互比较的行政法板块概要构成的,对行政法进行宏观比较研究的成果。该比较研究聚焦于西方法律体系,部分覆盖横跨大西洋的行政法制,包括美国和欧盟的五国——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英国以及欧盟。
本书选择比较的国家在很多方面具有针对性,Seerden所选择的法域代表着欧洲法制的多样性。欧盟六个创始国中之四国已入选其中,Michel Fromont最近总结的欧洲四种行政法模式中的三种也已被囊括。法国模式在比利时行政法(Sabien Lust撰写)、法国行政法(Jean-Bernard Auby和Lucie Cluzel-Métayer撰写)以及荷兰行政法(René seerden和Frits Stroink撰写)中得到充分的展示。而德国行政法(Meinhard Schröder撰写)和英国行政法(KatherineThompson 和 Brian Jones撰写)也相应地展示了德国模式和英国模式。虽然本书中没有包含法国和德国支混合:即芬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的行政法模式,然而这种混合模式并不被认为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因此这三种模式构成了欧洲行政法的主要内容。但目前的选择更多地反映欧盟早期成员国的行政法制,在第二版中选择比较的法域仍没有扩大,可以期待在未来的版本中最好能够增加对欧盟扩大有影响力的国家。
对欧盟层面的探究集中于已具有稳定地位的行政规范以及作为一个年轻学科的欧盟法的原则。尽管欧盟法还不成熟,但欧盟行政法目前已经度过前辈们所说的萌发及酝酿时期。在欧洲先驱们的研究文献、随后签订的条约以及出版的教科书、或者诸如美国律师协会欧盟行政法项目的动议、或跨大西洋规制对话,都证实了欧盟行政法在学术和实践层面的地位。总之,以上发展伴随着欧盟与成员国行政法之共生关系展示了编者同时选择成员国和超国家层面进行比较的英明所在。
同样,选择美国进行比较也是一个明智之举。就比较的目的而言,美国确实与欧盟有类似之处。美国行政法也包含多个值得比较的领域,例如检视间接行政管理和直接行政管理之间的关系;探究独立管制机构在组织机构中的影响。跨大西洋的比较同样使学者在研究欧盟行政的问题上站在一个超越区域一体化框架的有利位置。
在为每个作者设定的框架中,Seerden充分注意到这些法域行政法制度架构不仅仅以裁决和规则制定为重心,而且可能扩张到合同和责任领域。因而确定了在一个普遍的框架下分七章讨论六个问题的安排。第一是每个作者从行政法概念的类型、相应的界定及其范围开始。第二是关注在宪法结构或组织法框架下行政机关所能运用的权力。第三是通过探讨行政行为从而使读者关注行政过程。第四是作为约束行政行为之合法性原则的构成。第五是行政行为得以执行的方式,可能是行政、刑事或民事的方式。第六是行政课责的方式,包括司法审查、行政责任和非司法工具。
对以上问题拓展的结论都是各国行政法领域专家深刻洞察的结果,它们构成非常有价值的七个法域之行政法总论精要。另外,每个作者在文本中分别使用的不同的图表,使得读者能够获得形象化的认识。再者,每一专题后所附的简明参考书目能为读者进一步深入阅读提供线索。很显然,该书目能够成为比较行政法课程的可靠材料。其中附有的规范、案例以及其他文件能够启发课堂上的讨论,它的出版将缓解教师设计课程内容的压力。同样,该书对将比较行政法确立为基本课程作出贡献,而不仅仅定位与在学术领域自说自话。该书的出版即是正在前行的、在欧洲打破行政法教学国内局限的有利证据,同时也是促进比较行政法继续前进的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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