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概念》是“西方法哲学文库”之一,全书共分上下两篇,主要对基本法律知识作了介绍,具体内容包括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对物权并非“针对某物”的权利、不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物权)应区别于因其受侵而生的特定权利或请求权(对人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霍菲尔德在《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中,明确提出的基本法律关系无非就那么八个:权利、无权利、特权、义务;权力、无权力、豁免、责任。很明显,前四个属于一组,后四个属于一组,两组概念可以分开阐述,霍菲尔德在书中基本上也就是分两组解释的。但是,应当注意到的是,霍菲尔...
评分一、引子 给朋友解释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讲到霍菲尔德两种不同的图式。查了下wiki,发现这本对霍菲尔德四组概念的翻译和夏勇老师做的翻译不太一样,更靠近日语。日语的自他受授使役用法来解释霍菲尔德更易理解。 すべての法的関係を最終的に「権利義務」の関係に減らすことがで...
评分 评分一、引子 给朋友解释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讲到霍菲尔德两种不同的图式。查了下wiki,发现这本对霍菲尔德四组概念的翻译和夏勇老师做的翻译不太一样,更靠近日语。日语的自他受授使役用法来解释霍菲尔德更易理解。 すべての法的関係を最終的に「権利義務」の関係に減らすことがで...
评分一、引子 给朋友解释权利义务关系的时候讲到霍菲尔德两种不同的图式。查了下wiki,发现这本对霍菲尔德四组概念的翻译和夏勇老师做的翻译不太一样,更靠近日语。日语的自他受授使役用法来解释霍菲尔德更易理解。 すべての法的関係を最終的に「権利義務」の関係に減らすことがで...
几个问题。 一是“对物权只与一人的一项义务相关,而非与不特定的一大类人中所有成员的一项义务相关”,这里作者是否混淆了对物权和基于该对物权产生的请求权?(我作为所有权人事先并不知谁会侵害所有权,仅在A侵害后对象特定) 二是可以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债权(如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意味着债权也是一种“对物权”?将衡平法对物权作为二分法的突破是否有必要? 三是为何不用“对世权/绝对权”概念代替“对物权”?毕竟书中也出现了前者,却没有进行区分。使用大陆法的“对世权”概念似乎可以规避上述两个问题。 当然,也可能是编译者改编太多,强行用大陆法术语替代英美法概念,导致了谬误。
评分Hohfeld的权利分析框架终究是权利、义务、权威、正当等主题绕不过去的经典文献。
评分一本读了会变得更聪明的书,也许这就是逻辑的力量吧。
评分囫囵吞枣,翻译不是很好
评分算是吞进去了,一时半会吐不出有意义的思考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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