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是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的一部重要著作,亦是法学理论方面的一部经典著作。其主要介绍了十九世纪初至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德国的法学理论及方法论。台湾学者陈爱娥女士所译的这版为节略后的学生版,目的是使读者能够从著者宏大的叙述中辨析源流,迅速获得德国法学理论及方法论的印象和梗概。
正如第五版的“法学方法论”,六版也是以节略的“学生版”来发行的。节略的部分是论及历史、批判性部分的前四章,其主要处理十九世纪初到一次大战结束之间,德国的法律理论及方法论。缩简后的陈述始于介绍本世纪初的利益法学及评价法学。该章及继其之后的体系性部分,则未加变更的进入学生版中。
德国法学中的自明之理及其方法论上的进行方式,直到今天仍有很大的部分植基于19世纪的学术上,例如萨维尼,耶林及其后继者的理论。因此,对于深入理解(包括今日的)方法论上的努力者而言,其仍是不可或缺的。学生版主要是为了满足下述读者的要求:他们希望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一个梗概,因此有可能被远远“绕道”到19世纪的《法学方法论》篇幅所惊退。全文版及学生版都各有其购买者,由此显示,对两者的需求都存在。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则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反对该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需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从现有学说观点来看,王亚新教授认为前诉所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属于...
评分到到大码头杭州买的,晦涩晦涩,已经忘了是啥内容,只记得有一句话吸引了我,至于是那句,也忘了。读书买书自然很无耻,但也不过是无耻大法中的第一重。
评分根据《民诉法解释》第93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则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1]反对该事实的另一方当事人,需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从现有学说观点来看,王亚新教授认为前诉所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属于...
评分1. 拉伦茨教授详述了不同意义上的类型,包括: 第一,平均类型或经常性类型,或整体性类型或形态类型。例如“典型的中型山脉”、“典型的荷兰农舍”,指的是或多或少,其整体足以表现此等山脉特色的特征,然而,这些特征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须同时存在的。这两种类型,都...
评分这本书的翻译实在是太纠结了,虽然我不懂德语,但是西文翻中文时必须拆从句这个常识是知道的。但是作者明显是没有拆,给了中国读者非常郁闷的阅读障碍,加诸多处过于生僻造作的古文语法,导致这本书有着西文的结构和文言的表达——实在是令人啼笑皆非。。。 除此之外这本书是...
一看就知道很有道理,可是我几乎啥也没看懂,结构是西方的,用语有不少是文言文的……翻译你是不是脑子里有坑啊(后来我发现这本是直接把台湾版的翻成了简体字而已
评分还差几十页没读完,匆匆结束第一遍吧,找时间再回炉。翻译得拗口,但细想翻得也并不差,主要是自己水平低,很多地方看得吃力,然后心安理得地都赖在翻译上。
评分1. 关键是透过法条,寻找法条的价值评价标准,用此标准来评价待判案件;2. 如何寻找前述评价标准,解释标准上有主观标准(立法者意志)和客观标准之辩,拉伦茨主张折中说;解释方法上须先用字义和意义脉络(体系解释)来确定解释之可能性,再依目的性解释的方法寻找最终的标准。3. 但倘若遇到现行法没有可供适用的评价标准时,若属立法计划内者,则属法内的法律续造,须依立法计划与目的进行续造;若属立法计划外者,则属超越法律的法律续造,须依立法目的进行法律续造。4. 前述各种思想活动,均特别重视法律原则;盖因法律原则系直接体现评价标准之陈述。法律原则所组成之体系则属内部体系。内部体系是开放的和包容的,可以衍生出新的法律原则,可以应对变动不居的生活现实。5. 私见:法学者之研究目标在于建立评价体系用以解决法律问题
评分“不假思索”地读了。金岳霖说哲学(逻辑学?)是概念的游戏。今倒在书中读出哲学更像是概念的逻辑。至少法哲学有点吧。学术型的思考应当是创造性的发现,这就淘汰了大部分人,所以大部分人应当做好优秀的匠人。
评分太挑战我的耐力和智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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