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古典哲理法学》主要内容: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德国古典哲学,是西方自古希腊以来两千多年哲学发展的总汇,也是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反封建哲学发展的最高峰。德国古典哲学中的法学思想构成了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基本框架,其代表人物为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最基本特征是把法学同哲学、伦理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以自由为核心,广泛地涉猎了自由与法律、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国家与个人、主权与政体、战争与和平等法律问题。德国古典哲理法学的精深的理论分析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极大地丰富了世界法学宝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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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评分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评分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看着一个样。
评分对康费黑的转述不太精确,不过还是很突出地表现出了德国唯心论的气质。历史理性的内容略苍白。
评分康德、黑格尔、费希特看着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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