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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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克劳斯·罗克辛
出品人:
页数:706
译者:王世洲
出版时间:2013-5
价格:118.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1184870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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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犯罪行为的特别表现形式(2003年版)》的原作者克劳斯•罗克辛教授通过《德国刑法学总论》这两卷书的写作,向德语的读者们清晰而完整地说明德国刑法科学大约二百年来的主要成就。《德国刑法学总论》这两卷书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对德国刑法理论进行了完整的前后一致的体系性说明。在第1卷中,作者对与刑事政策(刑罚目的)有关的基本问题与犯罪构造理论进行了论述;在第2卷中,作者对犯罪行为的特殊表现形式,包括实行人与参加人、未遂、不作为,以及竞合等方面的理论进行了完整的论述。这样,这两卷书就完成了对刑法学总论中有关问题的完整讨论,不仅说明了各种理论观点与主张,而且对所有的理论都进行了完整的梳理,从而使整套书形成了一个完整而流畅的整体。作者通过翻译,向中文的读者们正确而清晰地展示这部“当代刑法学的最高成就”,使我国刑法理论界对21世纪初德国刑法学的发展概况有了一个相当准确而完整的认识。

作者简介

克劳斯·罗克辛。1931年5月出生于德国汉堡,1950年进入汉堡大学学习,1957年3月获得博士学位,1962年7月通过教授论文,同年在汉堡大学担任私讲师。1963年至1971年在哥廷根大学担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1971年以后在慕尼黑大学担任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1974年以来担任全体刑法学研究所学术所长,1999年9月30日退休。

自1984年10月至2012年10月,已经获得韩国、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腊、墨西哥、阿根廷、巴拉圭、委内瑞拉、智利、秘 王世洲,1953年6月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1978年9月进人北京大学法律系学习,1982年获得北大法学学士学位,1985年获北大刑法学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中美法学教育交流基金赴美学习,1988年获得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至19%年作为洪堡基金会客座研究员在联邦德国马普国际与外国刑法研究所和奥格斯堡大学法律系进行研究工作,2004年作为英国学会王宽诚研究基金客座研究员在英国伦敦大学高级法律研究所进行研究工作。1985年留校任助教,1987年任讲师

目录信息

刑法保护是最高等级的法律保护(主译者序)
献辞
中文版序言
德文版序言
缩略语表
第八章实行人与参加人
第25节实行人
一、参与人形式的三分法
二、区分实行人与参加人的基础
(一)实行人作为实现行为的核心人物
(二)混合状态中的行为控制理论与主观理论
(三)主观理论的原始状态
(四)现今司法判决中的“规范的联合理论”
(五)行为控制在一般犯罪中作为唯一的实行人因素
(六)其他的区分理论
1.文献中的主观理论
2.整体理论
3.根据举止行为规范的紧迫性进行区别
4.其他的新概念
三、控制犯罪
(一)作为行为控制的直接实行人
(二)作为意志控制的间接实行人
1.凭借强制的意志控制
2.凭借认识错误的意志控制
(1)实施人无故意的行为
(2)实施人在禁止性错误中的行为
(3)实施人对免责性紧急状态的条件有认识错误
(4)实施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的犯罪性
1)对不法程度的欺骗
2)对加重情节的欺骗
3)对被害人身份的欺骗
3.凭借有组织的国家机关的意志控制
(1)这个方案的基本想法
(2)学术与司法判决、国外与国际刑法中对这种学说的接受
(3)反对组织控制的各种意见
(4)共同实行人的主张
(5)教唆人的主张
(6)将组织控制扩展至经济企业
4.在无罪责能力与减轻罪责能力中的意志控制
(1)无罪责能力的构成行为中介人
(2)责任能力明显减弱的构成行为中介人
5.在无目的故意的工具中的意志控制
6.在间接实行人中对实行人条件的认识错误
(1)对建立行为控制根据的情节缺乏认识
(2)对建立行为控制根据的情节产生错误认识
7.在构成行为中介人中的过限与对象混淆
8.不同的方案
(1)施泰因
(2)M.—K.迈尔
(3)伦齐考夫斯基
(4)克勒
(5)许内曼
(6)海因里希
(7)席尔德
(三)作为功能性行为控制的共同实行人
1.共同实行人的结构
2.共同的行为计划
3.共同的实施
(1)在实施阶段的共同作用
(2)在实施阶段的行为贡献的重大性
4.后续的共同实行人
5.共同实行人的其他特别形式
(1)附加的共同实行人
(2)择一的共同实行人
(3)特别的实行人要素作为共同实行人条件
(4)部分的共同实行人
(5)在一个参与人无罪责时的共同实行人
(6)共同实行人性质的参加人
(7)过失的共同实行人
6.不同的方案
(1)从主观参加人理论中得出的推断
(2)施泰因的举止行为规范分层理论
(3)雅各布斯与德克森的塑造性控制
(4)迪阿兹·Y·加西亚的作为“积极的行为控制”的共同实行人
(5)普珀的作为相互教唆的共同实行人
(6)弗罗因德的作为分则问题的共同实行人
(7)海因里希的作为“决定的联合”的共同实行人
7.同时实行人
四、义务犯罪
(一)控制犯罪与义务犯罪
(二)与结果有关的违反行为构成的特定义务作为实行人标准
(三)无资格而有故意的工具问题
(四)反对采纳义务犯罪而提出的意见
五、亲手犯罪
(一)条文理论
(二)身体移动理论
(三)我的意见
1.与举止行为相联系的犯罪
2.行为人刑法的犯罪
3.高度个人性的义务犯罪
(四)关于亲手性的新近讨论
第26节参加人
一、参加人理论的基本问题
(一)德国刑法中的参加人概念
1.参加人的从属性
2.限制的从属性
3.故意主行为的要求
4.对独立侵害法益的要求
5.作为“次要”概念的参加入
(二)参加人的刑罚根据
1.作为从属的法益侵害的参加人
2.纯粹的引起理论
3.罪责参加入理论即不法参加人理论
4.与他人不法的团结性作为参加人的刑罚根据
5.以从属性为导向的引起理论
(三)限制的从属性
(四)故意的主行为的要求
(五)必要的参加人
1.从参加入的刑罚根据中产生必要参加人的无刑事可罚性
(1)必要参加人是行为构成所保护法益的承担者
(2)必要的参与人处于类似紧急状态的状况之中
2.在行为构成中必要的最低共同作用
3.对必要参与的参加
二、教唆
(一)概述
1.对构成行为的确定(边码65~73)
2.通过要求的确定(边码74~89)
3.构成行为的概念(边码90~129)
4.教唆故意(边码130~166)
5.教唆的特殊形式(边码167~178)
6.对教唆人的处罚(边码179~182)
(二)对构成行为的确定
1.我的意见
2.类似的不同观点
(三)要求确定的必要性
(四)作为教唆对象的构成行为
1.教唆改变
(1)实行人的变化
(2)行为构成的变化
(3)构成行为对象的变化
(4)构成行为动机的转变
(5)构成行为形态的转变
2.加重的场合
3.实行人的过限
(1)故意的过限
(2)非故意的过限
1)对未遂的教唆的认定
2)对一种教唆未遂的认定
3)对既遂构成行为的教唆的认定
4)区分的观点
(五)教唆故意
1.指向构成行为决定的故意
2.指向构成行为的故意
(1)教唆故意的明确性
(2)作为故意对象的法益侵害
1)抽象的危险犯罪
2)有独立行为构成的准备犯罪和行动犯罪
3)带有与法益相关的目的要素的行为构成
(六)教唆的特殊形式
1.结果加重犯罪中的教唆
2.对义务犯罪及亲手犯罪的教唆
3.对不作为犯罪的教唆
4.教唆中的单数与多数
5.教唆中的实行人与参加人
(1)共同实行人性质的教唆
……
第九章未遂的理论
第十章不作为构成行为
第十一章竞合
· · · · · · (收起)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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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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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在准备一个比较复杂的案例分析,急需对某些核心的刑法原则有一个更宏观、更具穿透力的理解,尤其是关于责任构成和行为理论的那些晦涩的边界问题。这本书的引言部分,寥寥数语就勾勒出了整个德意志刑法学派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对“故意”和“过失”的演变脉络,那种洞察力令人拍案叫绝。它不像市面上许多教材那样只是简单罗列条文和判例,而是深入探讨了这些概念背后的哲学基础和历史动因。我特别注意到作者在论述“构成要件符合性”时,引入了几个极具争议的理论学说进行对比分析,这使得原本僵硬的法条鲜活了起来,展现出它们在不同思潮碰撞下的生命力。阅读过程中,我感觉自己仿佛坐在十九世纪末的哥廷根大学课堂,听着那些大师们进行着关于正义与惩罚的终极辩论。这种深度和广度,绝非一般的入门或进阶读物所能比拟,它更像是一部站在巨人肩膀上审视学术前沿的里程碑式的著作,是真正想在理论深水区搏击的同行的必备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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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装帧设计真是让人眼前一亮,那种沉稳的深蓝配上烫金的字体,透着一股古典与现代交织的学府气息。初次拿到手里,分量感十足,这感觉就像是捧着一部厚重的历史文献,让人不由得心生敬畏。我尤其欣赏扉页上那烫金的校徽,虽然是德文原版的名字,但光是视觉上的冲击力就足以说明其内容的分量。书的纸张质量也相当不错,摸起来有种细腻的纹理,即便是长时间阅读,翻页时也不会感到廉价的摩擦声,这对于需要反复查阅和标记的法学著作来说,简直是福音。虽然我还没来得及深入研读,但仅仅是翻阅目录和章节标题,就能感受到作者在结构梳理上的匠心独运。那种一丝不苟的德国学术精神,仿佛透过纸张的纹理都能传递出来,让人对接下来的学习充满期待。这本书显然不是那种追求速成或轻松阅读的读物,它要求读者投入时间、沉下心来,去品味每一个严谨的论证和每一个细致的脚注。整体而言,从触感到视觉,这本书在“硬件”上就成功地为它所承载的深邃学问提供了一个恰如其分的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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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案例引用策略非常高明,它没有陷入堆砌最新判例的泥潭,而是精选了那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真正塑造了今日刑法学框架的经典判例。我看到作者对某个关于“作为义务”的界定,追溯到了魏玛共和国时期的一个关键判决,并详细剖析了当时法庭的社会背景和法理争议点。这种历史的纵深感,让读者明白今天的每一个法条、每一个学说,都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经无数次社会冲突和理论博弈的结果。对于我们这些习惯了直接套用现行法条的人来说,这种“回溯”尤为重要,它教会我们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如何理解法律的“为什么”而不是仅仅知道“是什么”。这种治学态度,让我深感佩服,它要求作者不仅是优秀的法学家,更是一位深刻的历史观察者,能够将法律置于宏大的历史进程中去审视,这才是真正的高级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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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过去对德语系的法律著作一直心存敬畏,总觉得那里的文字如同迷宫,结构繁复且充满了德文特有的长句逻辑。但这本书的翻译质量,至少从我目前翻阅的几个关键段落来看,是极其出色的。译者显然不仅是精通法律术语,更重要的是理解了德语思维的内在逻辑,并将之巧妙地转化成了流畅且准确的中文表述。例如,对于那些在大陆法系中反复被引用的概念,如“禁止危险的倒置”或者“违法性阶层的双重性”,译者没有采取生硬的直译,而是配上了精准且易于理解的解释性脚注,极大地降低了理解门槛。这使得我这个非母语背景的读者,在面对那些复杂的理论建构时,不再需要频繁地在德语原文和中文解释之间来回切换,极大地提升了阅读效率。这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文字转换,更像是一次精妙的“概念移植”,确保了原著的学术严谨性没有在跨文化传播中打折扣,这一点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价值无法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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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办公室里把它放在手边已经快两周了,虽然工作忙碌,但每次打开它,总能找到新的启发。最让我惊喜的是,它在处理现代刑法面临的挑战,比如网络犯罪的归责难题或者高科技领域中的因果关系认定问题时,并没有回避,而是巧妙地运用了古典理论的框架进行预判和分析。作者仿佛在展示,真正的经典理论是具有生命力的,它们能够自我进化,去应对未来出现的全新法律困境。它不是一本停留在历史总结上的书,而是一本指向未来的指南针。书的排版也值得称赞,清晰的段落划分和适度的留白,让那些密集的论述不至于令人窒息,即使是长篇的论述,眼睛也能得到及时的休息。读完第一卷的引言,我已经迫不及待地想深入研究第二卷的实体法部分,相信它会为我未来的学术研究和实践工作带来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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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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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值得看!只是有些地方需要开启纠错功能才能阅读,攒稿儿的时候翻译术语没有统一啊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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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的时候就买下了。。现在看来是给自己挑了个大坑,读的简直要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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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懂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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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论写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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