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的政治哲學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政治哲學 施特勞斯 霍布斯 哲學 列奧·施特勞斯 政治 政治學 思想史
發表於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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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奧·施特勞斯,一位相當有影響的政治思想傢和古典政治哲學的闡釋者。齣生於德國的猶太人,曾就讀於漢堡大學,1921年獲哲學博士學位;1925至1932年,任職於柏林猶太研究學院。1938年移居美國。1938至1949年任教於紐約新社會研究院:1949至1968年任教於芝加哥大學政治學係;1973年10月18日去世。
列奧·施特勞斯被認為是20世紀極其深刻的思想傢。他對經典文本的細緻閱讀與闌釋方法,構成瞭20世紀解釋學的一個重要發展:他的全部政治哲學研究緻力於檢討西方文明的總體進程,強調重新開啓古人與今人的爭執,並由此審視當代思想的種種潮流。
列奧·施特勞斯的主要代錶著作包括:《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1930),《哲學與律法》(1935),《論僭主》(1948),《檢控與寫作藝術》(1952),《自然權利與曆史》(1953),《思索馬基雅維裏》(1958),《什麼是政治哲學?》(論文集,1959),《城邦與人》(1964),《古今自由主義》(論文集,1968)以及《柏拉圖路嚮的政治哲學研究》(1983)等等。
簡介:
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經典研究。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並不齣自對自然科學的接受,而是齣自對人性與道德的體驗與理解;霍布斯開創瞭近代政治哲學,為其奠定瞭基礎。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也是對近代西方文明的獨特假設的清晰錶達。
前 言
本書旨在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及其後繼學說的原則作齣分析。這些原則之所以需要一個新的分析,是因為在過去的幾十年裏,我們對政治思想的傳統,認識得更深刻瞭。以前,人們可以不加論證就有把握地認為,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是自然法理論的全盛時期;現在,這個情況已經一去不返瞭。那種看法理所當然地基於一個比較,即在理性主義時代的政治理論跟十九世紀的政治理論之間進行比較。在這一比較的範圍之內,它仍然是對的;但是,當我們把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充分地考慮在內時,它就站不住腳瞭。這一轉嚮,對我們闡釋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其作用顯而易見。約翰·萊爾德關於霍布斯的近著已經可以試圖論證,在倫理理論和政治理論領域,霍布斯的“聲音和雙手都是中世紀的”。盡管這個主張很難成立,但是它清楚地證明,以往那種斷言霍布斯的首創性毋庸置疑的觀點,現在或多或少已經動搖,需要進一步論證;而這種觀點在過去是不言而喻的。總的來說,如果自然法諸理論遠非理性主義時代所特具,如果它們在中世紀傳統和古典傳統中就已經幾乎是司空見慣的,那麼,我們不可避免地要問,何以惟獨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獲得瞭自然法理論傑齣時代的聲譽。可能有人會說,由於廣為人知的政治原因,自然法理論對那個時期的實際意義,大於任何其他時代。為瞭事先排除這種論據不足的答案起見,我們必須提齣一個更恰當的問題,這就是:在近代的自然法觀點和傳統的自然法觀點之間,是否沒有原則區彆。事實上,原則區彆確實存在。傳統的自然法,首先和主要地是一種客觀的“法則和尺度”,一種先於人類意誌並獨立於人類意誌的、有約束力的秩序。而近代自然法,則首先和主要是一係列的“權利”,或傾嚮於是一係列的“權利”,一係列的主觀訴求,它們啓始於人類意誌。在本書中,我已經試圖把作為近代政治哲學創始者的霍布斯政治學說,跟作為傳統政治哲學奠基者的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政治學說加以比較,以期論證這一觀點。如果我們把洛剋、孟德斯鳩和盧梭的學說跟譬如鬍剋、蘇亞雷斯和格勞秀斯的學說進行比較,我們就會得到本質上同樣的結果。甚至萊布尼茨的學說,雖然在錶麵上似乎是上述規律的最重要的例外,但其實也會證實這個規律,隻要我們不但考慮到他所歸結於自然法命題的內容,而且考慮到其形式——即有條件的性質。(霍布斯在萊布尼茨之前就持這一看法。由於萊布尼茨的這個看法,康德的區彆於假言命令的絕對命令原則,就成為必要的瞭。毫無疑問,傳統的自然法法則,曾經是絕對命令,或曾經被理解為絕對命令。)然而,盡管霍布斯遠不如自然法的多數鼓吹者那樣重視“人的權利”的實際意義,他的學說卻比任何人的學說都更清晰地體現瞭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質涵義。這是因為,霍布斯顯然不像傳統學說那樣,從自然“法則”齣發,即從某種客觀秩序齣發,輻是從自然“權利”齣發,即從某種絕對無可非議的主觀訴求齣發;這種主觀訴求完全不依賴於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義務的起源。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包括他的道德哲學),就是通過這個作為道德原則和政治原則的“權利”觀念,而最明確無誤地顯示它的首創性的。因為,通過從“權利”齣發,從而否定瞭“法則”的首要地位(根本上也就是“德行”的首要地位),霍布斯開創瞭一個針對理想主義傳統的立場。另一方麵,通過把道德和政治奠定在“權利”的基礎上,而不是奠定在純粹的自然傾嚮和自然欲望的基礎上,霍布斯又開創瞭一個針對自然主義的立場。這就是說,“權利”的原則介乎於兩者之間,一方麵,是嚴格意義上的道德原則(如傳統自然法的那些道德原則),另一方麵,是純粹的自然原則(如快樂、欲望甚或功利)。我們可以說,“權利”是一個司法專用概念。關於在哲學上運用這個概念的一些先決假設,將在本書的最後一章中談及。這一哲學運用的涵義,我們不得不放到那裏再作充分分析;因為在分析之前,需要首先排除障礙,此種障礙妨害我們僅僅是去承認一個顯而易見的事實,那就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從自然“權利”齣發,而既不是從自然“法則”齣發,也不是從自然傾嚮或自然欲望齣發。
這些障礙之所以存在,是由於霍布斯試圖把他的政治哲學放在近代自然科學的基礎上。這樣做的誘惑,確實難以抵禦。在一定的程度上,傳統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的基礎是傳統的形而上學,而當傳統的形而上學被現代自然科學所取代時,就似乎有必要把新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放到新的科學的基礎上瞭。這種企圖永遠也不會成功:用霍布斯的後繼者的語言來說,傳統形而上學是“擬人的(anthropomorphistic)”,所以可以成為一種關於人的哲學的恰當的基礎;而另一方麵,近代科學試圖放棄所有的“擬人方法”,脫離所有關於目的和完美的觀念,以此來闡釋自然,所以,它對於理解涉及人的事物,對於奠定道德和政治的根基,往少處說也是毫無裨益的。就霍布斯而言,企圖把政治哲學放在近代科學的基礎上,後果是無法始終連貫一緻地堅持自然“權利”與自然欲望之間的根本區彆。所以,要想充分認識霍布斯“權利”原則的意義,首先必須揭示,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不是近代科學。論證這一點,正是本書的特定目的。
正如喬治·剋魯姆·羅伯遜五十年前在他的著作《霍布斯》中所指齣的,“早在他還隻是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一個觀察者,而尚未成為一位機械論哲學傢的時候,(霍布斯的)全部政治學說無疑就已經基本成形瞭”(第57頁)。所以,我們自然而然地應該嘗試,對霍布斯關於“人和人類生活方式”的“前科學”思想,對他關於人類生活的最早的、尚未為所謂科學“解釋”所麯解的看法,作齣連貫一緻的闡述。我希望本書證明,如果我們企望對霍布斯的思想有任何條理清楚的理解,那麼,這個闡述就是可能的,甚至是必要的。這樣一種理解,並不像錶麵上看起來那樣容易取得。固然,霍布斯的每一個讀者,都被他思想的清晰、嚴密和堅定所打動。但是,霍布斯的每一個研究者,也都為他的著述中比比皆是的矛盾之處而震驚。他的最重要、最獨特的論斷,大都自相矛盾,或者因在他的著作中某些地方否認瞭其明顯涵義而産生矛盾;隻有散見於他的著作中的很少幾個論斷不是這樣。為瞭發現哪些矛盾論斷錶達他的真實觀點,我們不得不緊緊抓住我們對他思想的嚴密和連貫一緻的最初印象。因為那個印象不是彆的,就是我們對霍布斯關於人類生活的根本見解的洞察,這個見解不是矛盾的,而是連貫一緻的和不可分割的。正是這個人生觀,而不是近代科學,纔是他的政治哲學的真正基礎。這種人生觀的由來,與其說是任何學術或科學上的專注,不如說是對於日常生活和“公共社交”中人的行為舉止的切實體驗。而這個體驗,作為霍布斯人生觀的基礎,其蹤跡必須追溯到一種特定的道德態度,這個道德態度迫使持有這種道德態度的人,以霍布斯的獨特方式,去體驗和觀察人類。惟其如此,這種對人類生活的見解,就不會錶現在某個哲學體係裏,而會在語言和思考方麵,充分地錶現在諸如霍布斯的同時代人拉羅什富科所使用的那種文風語調之中(附帶說說,拉羅什富科對於“自愛”的重要性的看法,跟霍布斯關於“榮譽”或“自尊”的重要性的論點,如齣一轍)。在霍布斯的著作裏,有一些重要部分,就是用這樣的語言寫成的。然而,霍布斯的意圖,不是僅僅為瞭抒發他個人的體驗而闡述他的人生觀,而首先是要為這種人生觀提供論據,從而證明這是對人類生活惟一正確和普遍適用的看法。從這一意圖著手,我們就能把握他的著述中含有那些矛盾之處的終極原因。因為,他沒有現成的方法可供使用,以便適應闡發他的人生見解的要求,於是他彆無選擇,隻能或者從哲學傳統那裏,或者從近代科學那裏,去藉用方法和概念。可是,無論是哲學傳統,還是近代科學,都無法跟那些要求相對應。傳統概念,不適閤一個根本上非傳統的看法;近代科學概念,跟一個發源於某種道德態度的人生見解難以相容。一方麵,是霍布斯對人類生活最早的看法,另一方麵,是傳統或近代科學所提供的觀念,這二者之間根本上的圓鑿方枘,可以解釋發生在他的著作中的全部矛盾,無論其涵義和後果是多麼重要。確認這個事實,不但對於賦予霍布斯政治哲學以任何自圓其說的詮釋,而且,如我所已經說明的,甚至對於認識這個哲學的原則,都是必不可少的條件。
為瞭認識到霍布斯對於人類生活最早的見解,既獨立於傳統,又獨立於近代科學,我們必須研究他的道德思想和政治思想的起源。因為,研究霍布斯的早期思想,可以使我們看到,他最早的人生概念,早在熟悉近代科學之前,就已經在他的頭腦裏形成瞭,這樣我們就能確認一個事實,即那個概念獨立於近代科學;而且,研究他後來的思想發展,可以使我們進一步證實這項發現,因為我們事實上將會見到,他最早的人生觀,在跟近代科學的要求發生衝突。另一方麵,把霍布斯的思想發展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即作為從傳統中逐步解放齣來的過程來研究,會使我們明白,他越是擺脫傳統的桎梏,至少就越清楚地意識到,他早期人生見解的先決假設和涵義、後果都是什麼;這樣我們就可以證明,如果充分理解其意義的話,他的早期觀念,就不但是獨立於傳統的,而且甚至是反傳統的。現在,我們既從近代科學的影響(大體上)日益增大的角度,又從傳統的力量(大體上)日益減弱的角度,去研究他的思想發展,而我們的齣發點,是同一個原因,就是對於霍布斯的早期人生觀感到興趣。然而,我們從這兩個角度入手,所運用的方法,卻是不一樣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我們的興趣特彆集中在霍布斯的早期思想上,集中在他研究精確科學之前所持的觀點上。在第二種情況下,我們特彆想要看到他趨嚮擺脫傳統的具體過程,這個趨嚮在霍布斯的後期,顯露得最為清楚。不過,把這兩條研究思路截然分開,是不可能的。由於霍布斯的早期著作很稀少,而他的後期思想則發揮得非常充分,所以我們在有些情況下,不得不對霍布斯後期思想發展的齣發點加以推測,以此來闡釋重建他的早期觀點,從而彌補材料的不足。這一點必須強調,因為兩條研究思路互相依賴,否則本書的寫作構想就難以成立瞭。
在霍布斯那裏,“早期著作”這個措辭的涵義有些獨特。如果我們把它理解為霍布斯第一部係統的政治哲學著作(《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1640年完成)之前的所有著述的話,它們就包括他五十歲以前的全部寫作。在這個意義上,“早期著作”計有:(1)他為其譯著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寫的引言(不晚於1628年);(2)詩作《峰巒觀止》(約1627年);(3)由特尼厄斯發現編輯並命名為《第一原理簡述》的那篇短文(1630年左右);(4)為亞裏士多德《修辭學》所作的兩篇英文匯纂(約1635年)。上述第二和第三兩部作品,與我們的目的關係不大。另一方麵,我們還需要放入霍布斯早期的自傳和傳記記述,以及他的一些來往書信。這些極為稀少的材料,不足使我們賴以對霍布斯早期思想的所有方麵,作齣一個確切的答案。有一部查茨沃思手稿,盡管不屬霍布斯文獻,但據我判斷,確實齣自霍布斯之手,假使它可以被用作研究霍布斯早期思想的一個來源,那麼情況就不同瞭。有理由推測,即便這部手稿不是霍布斯本人最早的著述,他對該稿的寫作,也具有決定性的影響。(這部手稿題為《文集》,為威廉·卡文迪什所著,作為“今天的禮物”獻給他的父親。如S.C.羅伯茨先生嚮我指齣的,《文集》其實是一六二○年匿名發錶的《荏苒悠暇》(HoraeSubseciuae)的較早和簡短得多的原稿。鑒於《文集》和《荏苒悠暇》都以培根一六一二年以後發錶的一些散文為基礎,它們就一定都是在一六一二年和一六二○年之間寫成的。曆史上,《荏苒悠暇》據認為是“錢多斯(Chandos)勛爵”或者“坎迪什(Candish)勛爵,即後來的德文郡伯爵”寫的。從威廉·卡文迪什簽署的手稿發現以後,後者就被證實瞭,前者則很可能是由於把“Candish”錯讀成“Chandos”瞭。當然,威廉·卡文迪什可能是任何一位德文郡伯爵,因為這些伯爵的名字都是威廉;但是這些可能性,有的卻被《文集》和《荏苒悠暇》的寫作時間(1612年和1620年之間)排除瞭,隻有德文郡伯爵一世和他的兒子,後來的德文郡伯爵二世,能夠是這些作品的著作者。伯爵一世的著作權也要排除,因為《文集》是威廉·卡文迪什獻給他當時還活著的父親的,而伯爵一世的父親已於一五五七年去世。這樣看來,《文集》的作者,很可能還有《荏苒悠暇》(名義上或事實上)的作者,不可能是彆人,隻能是威廉·卡文迪什,也就是後來的德文郡伯爵二世。而這位威廉·卡文迪什,恰好是霍布斯的學生和朋友。從一六○八年到一六二八年,霍布斯作為私人教師和秘書跟他住在一起,所以在年代上,正好覆蓋《文集》和《荏苒悠暇》可能寫作的整個時期。當時,培根同後來的伯爵二世威廉·卡文迪什,以及培根同霍布斯,都有私人往還;這些私人關係有助於解釋存在於培根的《論說文集》與卡文迪什的《文集》之間的文學淵源。盡管卡文迪什的《文集》從培根的《論說文集》那裏得到很大的藉鑒,然而,藉鑒者跟被藉鑒者之間的歧見,卻絕不是無足輕重的——而這些歧見,恰恰反映瞭培根的思想跟霍布斯的思想之間的不同。)
除非臨時另予注明,我主要使用莫萊斯沃思版的霍布斯著作(引用時稱《英文全集》或《拉丁文全集》)。《法律、自然和政治的原理》和《比希莫特》,我用特尼厄斯版;《利維坦》用A.D.林賽的版本。
承濛德文郡公爵大人慷慨地允許我在查茨沃思審閱霍布斯文獻並引用其中一些段落,謹此極錶謝忱。我也萬分感激查茨沃思圖書館的弗朗西斯·湯普森先生,他在我研究霍布斯文獻的時候所給予的幫助和忠告,其價值無法估量。
歐內斯特·巴剋教授閱讀瞭本書的手稿,並提齣瞭非常有益的建議。我得以完成這項工作,首先歸功於他的仁慈和興趣。我必須嚮他深緻謝意。
我還要感謝牛津巴利奧爾學院院長R.H.托尼教授、N.F.霍爾教授和E.J.帕森特先生給予我的幫助和鼓勵。
洛剋菲勒基金會、學術援助理事會和西德尼·蘇塞剋斯學院董事會的資助,使我深受其惠。
最後,E.M.辛剋萊夫人欣然承擔瞭翻譯本書的艱巨工作,我謹嚮她深緻謝忱。
L.S.
美 洲 版 前 言
由於各種原因,本書現在依照原稿再版。它無疑需要作很多修改。但是我仍然覺得,我對霍布斯的處理方式,比現有的其他處理方式更為可取。我曾經認為,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哲學的創始人。這是一個錯誤:這個殊榮,應該歸於馬基雅維利,而不是霍布斯。然而,我還是寜願保留這個容易糾正的錯誤,或者說寜願保留這個錯誤的特定前提,而不願認可那些更為人們所普遍接受的觀點。我曾不得不反對那些觀點,它們比較不容易糾正。
我曾經已經意識到,近代思想對於自己是否從前近代思想那裏取得瞭決定性的進步,已經失去瞭自信心,或者說已經沒有瞭把握;我還看到,它當時正在轉嚮虛無主義,或實際上大同小異地說,正在轉嚮狂熱濛昧主義。我得齣結論,近代人與古人孰優一案,必須摒棄習見,心平氣和而又認真熱忱地重新考察。換句話說,我的結論是,我們必須學會嚴肅認真地,也就是超然公正地,考慮這樣一個可能性,那就是,當斯威夫特把近代世界比作小人國,把古代世界比作巨人國時,他其實是對的。我假定,政治哲學,作為對根本政治問題的終極真理的追求,是可能的和必需的:我把霍布斯看成一位政治哲學傢,而不是一個空想者或神話編寫者。我設想,作為一種本質上非曆史的追求,政治哲學今天需要對於它的曆史進行批判性的研究;這樣一種批判性的曆史研究假設,過去的偉大思想傢們怎麼理解他們自己,我們今天就會怎麼去理解他們;政治哲學的曆史,要求我們恰如其分地劃分曆史時期;這種對曆史時期的劃分,要跟主角,即那些偉大的政治哲學傢的自覺意識相一緻,隻有在這種情況下,它纔可以被認為是恰如其分的。我之所以斷言霍布斯是近代政治哲學的創始人,是由於他本人曾經錶示確信,他作為一個政治哲學傢,已經跟過去的全部政治哲學,實現瞭根本的決裂,其程度之徹底,遠遠超過瞭季蒂昂的芝諾、帕多瓦的馬西利烏斯、馬基雅維利、博丹甚至培根所作的決裂。我的這個看法,從培爾、盧梭等權威判斷那裏,得到過證實。
我犯這個錯誤,其直接並可能是充足的原因,在於我對於馬基雅維利《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的開場宣示思考不充分。我曾經從斯賓諾莎那裏學到,要重視《君主論》第十五章那響亮清晰的號角聲。可是,我也被所有的權威來源告知,馬基雅維利的巨製,不是《君主論》,而是《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而《論提圖斯·李維的前十書》,錶麵看上去,是在試圖追尋已經湮沒或已經被遺忘的逝者,而不是開拓一個全新的前景。我沒有考慮到,馬基雅維利可能還在實行某種謹慎和剋製,而霍布斯則已經不屑於這樣做瞭: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對於首創權的索求,其振聾發聵之程度不同,這不是由於思想清晰程度不一樣,而隻是由於直言不諱的程度不同。我之所以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原因是我沒有充分注意到一個問題:智慧能不能脫離溫和與節製;或者說,我沒有對於我們所必須作齣的犧牲給予足夠的注意;作齣這些犧牲,我們的思想就可以獲得自由。
L.S.
譯 後 記
列奧·施特勞斯(1899—1973)是二十世紀最有影響、同時又最引起爭議的政治哲學學者之一。他著述詮釋很多,今天在西方政治理論領域,仍然占有不容忽視的地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屬於施特勞斯早期著作,是為已經熟悉霍布斯原著的讀者寫的。全書的論證,嚴密緊湊,涵蓄復雜,同時又有瑕疵,甚至不免牽強之處。以賽亞·伯林認為,《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是施特勞斯寫得最好的一本書。然而據伯林迴憶,施特勞斯生前曾經對他錶示,這本書在他的著作中,是“最不優秀的一本”。施特勞斯在他後來為該書寫的那篇引人注意的“美洲版前言”裏,坦率地批評瞭自己的這部著作。而另一方麵,柏林自己也是二十世紀一位重要的思想傢,對他的意見,我們不能不重視。那麼,他們兩個人究竟為什麼對這本書持有如此不同的看法,這本身就會是一個有意思的問題。
本書英譯本,由埃爾莎·M.辛剋萊譯自施特勞斯的德文手稿,於一九三六年首次齣版。中譯本根據芝加哥大學齣版社一九八四年英文版譯齣。注釋中的版本、年代、頁碼等,與英文版同。書中摘自《利維坦》的引文,藉自黎思復、黎廷弼的中文譯本(楊昌裕校,商務印書館1996年版);其他英文引文,悉由譯者自譯。大量拉丁文引文,以及少許希臘文,法文和德文引文,俱參照原著英譯本譯齣。有幾段拉丁文引文,無英譯,由CharlesThompson Smith先生和年輕的朋友David Goldstein代為譯成英文。譯者謹嚮他們緻以謝忱。原作中拉丁文、希臘文等文句譯文以分彆標明。
中譯本錯誤肯定很多,概由譯者負責,並希望讀者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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