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翰·奧斯丁(Austin,J.),1790-1859,英國法學傢。1790年3月3日生於一個商人傢
庭。1807年至1812年服兵役。後研讀法律,並於1818年開始從事律師職業。1825年,放棄律師職業。1826年,值英國倫敦大學(LondonUniversity)建立,即被任命為該大學的首任法理學教授。同年,赴德國研究法學和法律,並撰寫課堂講義。1828年返迴英國,開始在倫敦大學開設法理學係列講座。1832年停止在該大學的講座。1835年辭去法理學教授職位。此後,基本居住國外。其間,1833年,被任命為英國刑事法律委員會(TheCriminal Law Commission)成員。1833年至1834年,任英國皇傢刑事法律及刑事訴訟法律委員會( TheRoyal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Commission)成員。1834年,在英國法學協會會所( theInner Temple)開設法理學講座。1859年12月7日去世。生前齣版著作《一般法理學或實在法哲學係列講座綱要》(AnOutline of a Course of Lectures on General Jurisprudence or the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31)、《法理學的範圍》(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1832)。去世後主要著述見於後人編輯齣版的係列講座,即《法理學講演錄》(Lectures on,Jurisprudence or the Philosophy of Positive Law,1863)。
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評分9p 上帝法/自然法、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和实际存在的社会伦理规则,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相互联系起来的。 13p “法律”作为语词概念,在我们的意识中,终究是以潜藏的具有不同甚至对立性质的价值判断、利益需求和知识“前见”作为基础的。普遍性的“法律科学”只能是值得同情...
是有點囉嗦。但讀奧斯汀和施特勞斯的《政治科學》有些類似,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嚮“善”的。
评分法律是什麼?法律是“主權者的命令”。所謂主權者,是政治上占優勢地位的,不習慣於服從的,不受法律限製的,而命令,則是以威脅或製裁為後盾的。形成實際存在的由人製定的法律除瞭需要不習慣於服從的主權者之外,還需要習慣於服從的臣民。這大概就是奧斯丁的核心觀點瞭。
评分奧斯丁可以把功利主義、自然狀態、國傢主權闡釋得條理極為清晰,卻不知為何要提齣“主權者命令”這樣缺乏智商的論斷,作為讀者的確無權苛責作者,但這嚴重違背他當時所處的現實經驗,除非做此言另有深意,恕我愚癡。
评分哦翻譯的極其糟糕
评分是有點囉嗦。但讀奧斯汀和施特勞斯的《政治科學》有些類似,這些研究者往往都是嚮“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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