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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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法]米歇尔·福柯
出品人:
页数:446
译者:陈雪杰
出版时间:2019-12
价格:68
装帧:精装
isbn号码:9787208159327
丛书系列:法兰西学院演讲系列
图书标签:
  • 福柯
  • 社会学
  • 法学
  • 哲学
  • 法兰西学院课程系列
  • 法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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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本书是米歇尔•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第二门课程。本课程延续了对知识意志的探讨,仍以法律和司法制度为基础作研究。继“尺度”之后,福柯以对于整个中世纪的制度的研究为基础,引入“讯问”的主题。该课程的目标在于:司法作为国家镇压机器产生,确立镇压体系,它的作用不再是像在中世纪一样保障财富的流通,而是通过对人民的隔离来达到制度的目的。惩罚变为监禁。在司法经济学中发生了改变,即从对财产的征收过渡到对人的隔离,同时指出知识—权力关系的模式,该模式构成中世纪司法制度的特点。《刑事理论与刑事制度》是福柯隔离“权力”问题之地,一方面是通过大法官塞吉埃对赤脚汉骚乱的镇压的戏剧化的分析,另一方面是对从日耳曼法到现代性的开端之间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经济与认识论功能的分析。本课程对于司法制度作为权力行使之地提出了惊人的观点:镇压中的权力、权力与战争、权力与财产流通、权力—知识。这与法律的问题完全不同。司法处于权力分析的核心: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的核心相互联结、互相衔接:一方面是关于经济关系,另一方面是关于知识的形成。

《法治的基石:公权力的约束与边界》 本书深入探讨了现代法治国家构建的核心要素——对公权力的有效约束与合理边界的界定。作者从历史的视角出发,梳理了西方近代以来权力制约思想的发展脉络,从洛克的天赋人权、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到康德的法治原则,再到哈耶克等人的自由主义思想,阐述了限制公权力的理论渊源及其演变。 在理论层面,本书着重剖析了权力制约的多种模式,包括但不限于: 宪法框架下的权力分立与制衡: 详细分析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相互独立、相互制约机制,以及它们在国家机器运作中的协同作用。特别关注了宪法法院在维护权力边界中的关键角色,以及通过宪法审查制度来遏制公权力扩张的实践。 法治原则的核心内涵: 阐释了“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等法治的核心原则,以及这些原则如何构筑起限制公权力的防火墙。本书强调,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集合,更是一种对公权力运行的普遍性、非任意性要求。 程序正义的保障作用: 深入探讨了正当法律程序(due process)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约束公权力的极端重要性。从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到行政审批、执法,本书详细分析了各个环节的程序性要求,以及程序失范可能带来的权力滥用及其后果。 公民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详细论述了公民基本权利(如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如何在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以及当公权力侵犯这些权利时,公民应有的救济途径和司法机关的保护职责。本书强调了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对行政权力的有效约束。 在制度设计与实践层面,本书广泛考察了世界各主要法治国家在公权力约束方面的具体制度安排和运作经验,包括: 独立公正的司法体系: 强调了司法独立性对于制约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键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官的选拔、任免、职业保障等机制来确保司法公正。本书也对司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有效的行政监督机制: 探讨了行政监察、审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参与制度等多种形式的行政监督,以及它们在防止行政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的功能。 健全的立法监督与问责机制: 分析了议会监督、质询、弹劾等制度在约束行政权力、追究行政责任中的作用,以及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 多元化的社会监督力量: 关注了媒体监督、社会组织监督、学术研究机构监督等非国家权力机构在制约公权力、促进法治建设中的独特价值,以及如何为这些监督力量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此外,本书还就以下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的辨析: 权力与自由的张力: 探讨了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必要性与保护个人自由之间的动态平衡,以及如何在国家权力扩张的诱惑下,始终将自由置于优先地位。 法治的反思与挑战: 审视了在全球化、技术变革、社会转型等背景下,法治建设面临的新挑战,如网络治理、数据隐私、人工智能伦理等,以及如何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权力约束的理论与实践。 中国语境下的权力制约: 本书特别关注了中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自身国情,探索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权力约束机制,以实现更高水平的法治。 《法治的基石:公权力的约束与边界》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系统性的法治理论框架,并结合丰富的实践案例,揭示公权力制约的复杂性与重要性。本书适合法学研究者、政策制定者、法律从业人员以及所有关心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保护的读者阅读。它旨在引发更广泛的思考,如何构建一个真正尊重、保护和制约公权力的社会,从而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福祉奠定坚实的基础。

作者简介

米歇尔•福柯(1926年10月15日-1984年6月25日),法国哲学家和历史学家。他对文学评论及其理论、哲学、批评理论、历史学、科学史(尤其医学史)、批评教育学和知识社会学有很大的影响。

目录信息

1 译者的话
1 前言
1 1971—1972年的课程
5 1971年11月24日
方法论原则:为了阐明道德概念、社会学概念和心理学概念的历史发展过程,把刑事体系(刑事理论、刑事制度和刑事实践)重新置于镇压(répression)体系的背景下;政治犯罪(délit.politique)和普通刑事罪(délit.de.droit.commun)。——历史目标:研究对于17世纪初人民暴动的镇压以便追踪国家的诞生过程;研究塞吉埃(Séguier)大法官在诺曼底地区镇压“赤脚汉”(Nu-pieds)起义(1639)所使用的刑罚仪式。——“赤脚汉”起义:对抗权力体系的反税收暴动(对抗税务官、袭击最有钱的富人的府邸);特权享有阶级(classes.privilégiées)和议员们(parlemantaires)的态度:中立,拒绝介入其中。
28 1971年12月1日的课程
阶段概要:(1)瞄准国家税收制度的人民暴动;(2)贵族、资产阶级、议员的回避;(3)军队作为唯一的保障:迈向“武装起来的司法”(justice.armée)的世纪;(4)王室权力建立新的镇压体系。——创造新镇压体系的历史?反对意见:国家镇压机制的先前性(antériorité)。回复:立法制度持续发展,然而司法制度内部却存在分隔;一方面,与旧体系连接;另一方面,新体系产生。与后革命(post-révolutionnaire)的资产阶级形成对比:资产阶级在司法独立的面具后面确立一种统一的镇压体系,同时具有国家的、司法的和治安的属性。——回到诺曼底的赤脚汉起义。他们赋予自己权力符号,并且擅取特权。反对法律的同时就是一种法律、反对司法如同于行使司法。——行使权力的符号:他们参照着自己穷困的特征所起的名称;他们的象征性的领导者、虚幻的人物;他们“以国王的名义”发布的命令。——在(军事、行政、财政、司法)权力行使过程中做出的举动。——实施镇压活动是反对另一种权力。
56 1971年12月15日
“武装起来的司法”:镇压策略是一系列临时性的举措;军事活动被民事活动迟缓地替代:军事的缓慢介入和民事当局发挥作用之间的时间差。——用力量关系(rapport.de.force)的措辞进行分析:建立区别于军队的武装镇压机制,该机制被国家控制,而不是被特权享有者控制。——用政治—军事战略(stratégie.politico-militaire)的措辞进行分析:区分城市/农村,民众/资产阶级以便暴力性地镇压民众阶层,而后惩罚特权享有者和议员。——用权力显现(manifestation.de.pouvoir)的措辞进行分析:权力的戏剧化掩盖了接下来的战略,把起义者指定为国王的敌人,服从于战争的惯例,而不是民事方面的罪犯。每个人扮演着各自的角色,大法官不是扮演战胜者的角色,而是辨别并区分好人和恶人的有审判权的人。
81 1971年12月22日
回顾:通过武装起来的司法从(力量关系、战略考虑、权力显现)三个层面分析镇压的第一阶段。——从第三个层面展开:四种行为的戏剧化。(1)王室权力把民众认定为“社会敌人”(ennemi.social)。
(2)地方权力带来了自身的归顺却试图限制王室权力:三重限制理论(théorie.des.trois.freins)的适用。(3)大法官的拒绝,他援引最后的审判(Jugement.dernier)以支持自己的理由:“好人将会得到补偿,恶人将会受到惩罚”。(4)特权享有者通过控告“群氓”(basse.populace)并区分好人和恶人从而进行自我保护。——戏剧化(théatralisation)使镇压手段和镇压权力重新分.配。
95 1972年1月12日
I..民事当局进入(鲁昂),有形的国家部门(corps.visible de l’état)形成。——大法官超越传统的司法规则并把司法秩序和军事力量秩序联结在一起:国家保障镇压权力。——国家的第三种纯粹的镇压职能出现,该职能由大法官(国王参事院的成员)保障,独立于国王。有形的国家部门代替王室权力和缺席的国王。税收机制叠加在镇压机制上。II.新形式的监督,却没有新制度。——质疑地方权力:暂时中止。特派员暂时接管地方制度。——军事措施和税务罚金体系,以便把特权享有者和他们的承诺绑在一起。总而言之,不稳定的监督体系仍然依靠在封建机构上,这预示着特殊的国家镇压机器的创立。
117 1972年1月19日
用多个标题论述镇压体系。I.内部一致性(cohérence interne):不同的惩罚规则,其目的是打破先前社会团体之间的联盟;给予特权享有者金钱方面的利益,以维持秩序作为交换;第三种决策机构(既不是军事的,也不是司法的)的建立,作为国家行政(司法—军事)工具,但是主要缺失一种特殊的镇压机制。II.明显的不稳定性(précarité.visible):不同的武装(资产阶级自卫队的问题和民众武装的问题),军队毁灭性的干预;土地收入降低,税收增长:租金/税收之间的对立;两种矛盾。III.解决租金/税收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军队的稳定。从1640年开始,在国家机器内部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和有别于其他的镇压机制(司法、治安、财政总督),它们的用途是作为行政法院和特别法庭;设立中央集权的和地方的治安:从“危险的人口”(population dangereuse)中抽取(prélèvement)个人、监禁和放逐。——与资本主义共同诞生的监狱。
138 1972年1月26日
大法官塞吉埃的镇压的失败以及之后的投石党运动使得三种新制度确立:中央集权下的司法(司法总督);治安;通过在人口中抽取个人、监禁、放逐等方式确立的惩罚制度。为了回应人民斗争,用于镇压的刑事体系制造出犯罪的概念:刑事体系——犯罪这对链条是镇压体系——骚乱这对链条的影响。——新制度没有代替封建制度,而是与其并置。——政治权力的行使与初生的资本主义相结合。为了保护封建经济而孕育出的新的镇压体系在机能上与资本主义经济相结合。新镇压体系在刑法典中成型,并会在18世纪末生效:刑罚/犯罪的编码的产生。
151 1972年2月2日
新镇压体系与旧镇压体系的对立:过程的对抗使司法作为一种机制产生,同时是指定的机制和国家的机制。I.18世纪司法机关的历史:政治斗争、机能冲突和决定性的矛盾使关于刑罚、犯罪和刑事司法的各种话语形成。——回到封建司法和日耳曼法的必要性。II.日耳曼刑法史。——被诉讼规则定义的司法秩序;司法活动不听命于真相,也不是由司法机构决定,而是在于规范的斗争。——通过赎罪(rachat)结束战争,而不是通过对过错的惩罚。——审判活动犹如冒着私人冲突的风险、危险,由此产生保障体系(誓言、赔偿金、担保)。
172 1972年2月9日
I.日耳曼刑法史(续):它在中世纪刑法中的余晖。(A)控诉式诉讼程序(procédure.accusatoire)、传闻。(B)证明体系:决定胜者的考验。在宣誓(serments)、神意裁判(ordalies)、司法决斗(duel.judiciaire)中,真相不发挥作用。(C)私人斗争作为中世纪法律的限制性规定。司法外的争端。II.伴随公诉和确立犯罪真相的刑事司法体系变革的历史。(A)不仅仅是因为罗马法和基督教的影响,更恰当地说它处于占有关系和力量关系的规则中。(B)刑事司法实施重要的经济抽取,对财富的流通做出贡献。——流通的要素:担保、租金、罚金、充公、赎罪。——结果:财富的流通和政治权力的集中。——总体评注:中世纪的刑事体系在对财产的抽取层面具有重要的影响;现代刑事体系在对个人的抽取方面具有重要的影响;比较:税收/监禁、交换/社会排斥、赎罪/监狱。
201 1972年2月16日
区分中世纪准国家机构和后来将其完善的国家机构。处于民事诉讼和暴力掠夺之间的中世纪刑事实践是关于政治—经济关联;刑事实践重新分配所有权、财富和财产:这是“财富的竞争”(joute des fortunes)。——司法的税收化。和平制度以及和平协议在封建刑罚中的重要性。——和平制度的作用(使私人斗争行为、协议、契约中止;仪式化的进程)。和平与正义,关于和平的主教会议的原则。社会斗争涉及刑罚。——与武装问题(武器的持有、集中和分配)相结合的刑罚体系。——13世纪到14世纪的危机:封建制度的动摇;求助于外部雇佣兵;领主依靠王室司法。对议会和税收机关使用具有反骚乱作用的体系。王室司法发展成为国家司法机关制度化的权力的首要形式。
226 1972年2月23日
I.内生的过程(Processus.endogènes)。中世纪的和平制度的作用:1/有保障的司法空间的组成,具有审判权的人作为公共权力提供保障;2/得到更好保障的税收制度的区域的组成,该区域叠加在诉讼程序上;3/武器的分配、强制力的介入、专业军队的组成和发展。II.外生的过程(Processus.exogènes)。14世纪和15世纪的危机以及大型社会斗争使司法发生变革。重要的现象:1/议会作为一切司法实践中心的职能;2/国王是主持正义的人和统治者;3/议会变为国家机器的要素。
248 1972年3月1日
概要:13、14世纪的社会危机和社会斗争导致王室权力集中,并使王室司法确立,这在议会制度中表现出来。国家司法的三个特征:普遍性(universelle)、强制性(obligatoire)和委派性(déléguée)。——另外两种措施:1/与国王相关的案件的发展;国王的法院的扩展,随之而来的影响是对王室—国家(royaume-état)的新定义,还有关于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刑罚新范畴。刑罚的新领域,用于惩罚使权力颁布的规则中断的行为。2/王室检察官的设立:把他们的职能扩展到控告,伴随而来的是理论—实践的后果:一切犯罪都对权力造成损害,国王变为法官和当事人。——对于刑事体系的进展的双重影响:(1)刑事和民事的分离;(2)用服从和惩罚代替战争和赔偿。刑罚服从于政治机构。犯罪变为对权力的攻击。政治犯罪和普通刑事罪的对立成为19世纪刑罚的核心片段,掩饰了刑事体系的政治职能。
266 1972年3月8日
I.在分析完中世纪的刑事司法的作用和权力关系之后,我们要研究知识的影响:不是在意识形态活动层面,而是在真相(vérité)的产生层面。——在日耳曼法(droit.germanique)中,考验(épreuve)建立起一方优越于另一方的关系。——在带有王室检察官(procureurs.royaux)的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enquête)确立起的真相使得控告(accusation)能够向审判过渡。讯问如同是恢复秩序的操作器。——证人和笔录建立起来的真相代替了考验。II.补充的评注。在新的刑事制度中,讯问和供认(aveu)是发现真相的首要源头。——酷刑(torture)的切入点。——合法的证据(preuve)的体系。讯问和尺度(mesure)的对比。尺度,它是分配权力(pouvoir.de.distribution)的工具和形式;讯问,它是信息权力(pouvoir d’information)的工具和形式。中世纪的讯问—行政机构的权力体系。——对超权力(sur-pouvoir)的提取(extraction)类型的分析。与1970—1971年《知识意志》课程的联系。最后一点要注意的是关于18世纪至19世纪的检查形式(la.forme.d’examen)的出现。人类科学(sciences de l’homme)的诞生。
309 课程概要
317 17世纪的仪式、戏剧和政治
325 授课情况简介
383 附录
艾蒂安·巴里巴(étienne.Balibar)致课程编辑者的信
福柯与历史学家们.克劳德—奥利维埃·多伦(Claude-Olivier Doron)
419 索引
术语对照
人名索引
地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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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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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1971-1972年法兰西学院讲座集《刑事理论与制度》终于在2015年5月出版了,现在我已经入手了这本最新的福柯的讲座集。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福柯所有的法兰西讲座集的法文版全部出版完成。 粗翻看了一下,这本书大致讲的是从中世纪开始的法国刑罚体制的历史发展,这很容易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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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柯的1971-1972年法兰西学院讲座集《刑事理论与制度》终于在2015年5月出版了,现在我已经入手了这本最新的福柯的讲座集。这本书的出版标志着福柯所有的法兰西讲座集的法文版全部出版完成。 粗翻看了一下,这本书大致讲的是从中世纪开始的法国刑罚体制的历史发展,这很容易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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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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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说,这本书的阅读体验是沉浸式的。作者的文字具有一种强大的吸引力,能够将读者完全带入到他所构建的思考空间中。他对于犯罪的伦理评价,以及对于正义原则的探讨,都极具启发性。他并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而是鼓励读者自己去寻找答案,去形成自己的判断。这种开放式的探讨方式,正是这本书最吸引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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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本陈年的老酒,初闻时或许带着些许生涩,但细细品味,却能感受到其背后深厚的底蕴和思想的醇厚。作者在字里行间流淌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关怀,对于犯罪现象的剖析,绝不仅仅停留在表象,而是层层剥离,深入到社会结构、人性弱点以及历史文化等多个维度。读到关于犯罪原因的论述时,我仿佛置身于一个纷繁复杂的社会图景中,各种因素相互交织,共同孕育出犯罪的种子。无论是经济的压力、教育的缺失,还是心理的扭曲,都得到了细腻而严谨的探讨。作者并没有简单地将犯罪归咎于个体,而是强调了社会环境的塑造作用,这种视角是极其宝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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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须承认,这本书的某些章节对我来说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作者提出的许多前沿理论和复杂的概念,需要我反复阅读、思考,甚至借助其他的参考资料才能完全消化。但这恰恰是它价值所在——它并非一本轻松易懂的读物,而是能够真正激发读者深入思考的书籍。它迫使我去审视自己固有的认知框架,去挑战那些习以为常的观念。比如,在讨论犯罪心理时,作者对于潜意识、童年经历以及社会模仿效应的分析,让我对犯罪行为有了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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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语言风格十分独特,它既有学术研究的严谨,又不失文学作品的感染力。读的时候,我常常会沉浸其中,仿佛在与一位智慧的长者对话。作者对于案例的选取和分析,也极具匠心,每一个案例都仿佛是一个独立的缩影,折射出复杂的社会现实和人性的幽微之处。他对犯罪行为的动机、过程以及后果的梳理,如同抽丝剥茧,将原本扑朔迷离的事件真相一步步呈现在读者面前。更重要的是,作者在分析这些案例时,始终保持着一种超然的态度,既不回避问题,也不夸大渲染,而是以一种冷静而深刻的方式,引导读者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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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次翻开这本书,都能发现新的亮点。它就像一个宝藏,每一次挖掘都能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作者在探讨刑事法律的适用性问题时,展现出了极大的智慧和洞察力。他并没有将法律视为一成不变的真理,而是强调了其在不同情境下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尤其是在面对一些新兴的犯罪形式时,作者提出的观点,为我们理解和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他对于法律漏洞的分析,以及对于制度改革的建议,都显得十分切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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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价值远不止于课堂学习。它让我开始更加关注社会现实中的刑事问题,并尝试从更深层次去理解它们。作者对于刑事司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不公的探讨,让我意识到,在追求效率和公正的同时,我们还需要更加关注每一个个体。他对于完善法律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呼吁, resonate with my own sense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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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带给我的震撼,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认知上的颠覆。我一直以来对法律的理解,可能更多地集中在程序和条文上,认为法律是冰冷的、僵化的。但这本书彻底打破了我的这种刻板印象。作者在阐述刑事制度时,并非只是枯燥地罗列法律条文,而是将其置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下进行审视,探讨制度是如何反映社会价值观、如何随着时代变迁而演进的。尤其是在谈到刑罚的科学性与人道性时,作者的观点发人深省。他提出的那些关于改造、预防而非仅仅惩罚的论述,让我开始重新思考“惩罚”本身的意义,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个体改过自新之间应该如何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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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常常会联想到我们社会中发生的一些真实事件。作者对于犯罪行为背后社会根源的分析,恰好解释了许多我曾经感到困惑不解的现象。他对于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等因素在犯罪诱因中的作用的阐述,让我深刻体会到,要根除犯罪,就必须从改善社会整体环境入手。这种宏观的视角,是许多专注于微观案例分析的读物所不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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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就像一位引路人,在我对刑事理论感到迷茫时,指引了我前进的方向。作者对于犯罪学理论的梳理和评价,清晰地勾勒出了这一学科的发展脉络。他对于不同学派的观点进行比较,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为我提供了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认识。他关于犯罪预防策略的讨论,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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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为我打开了一扇了解刑事领域的全新视角。它不仅仅是关于犯罪和惩罚的知识,更是关于社会、人性以及法治的深刻思考。作者的论述逻辑严谨,条理清晰,即使是复杂的理论,也能被他解释得深入浅出。我尤其喜欢他对不同文化背景下刑事制度的比较分析,这让我看到了法律的多元性和历史性,也更加理解了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么的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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