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固有特点在于代议制度的缺乏,而更多关注于股东层面的权利冲突。公司法律制度拘泥于"群商贮本钱做生意"的观念,而不同于发源地的以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中心形成的法律制度。《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关注于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制度,详细考察了从董事会在中国的异化,到现行的权力责任配置,再到董事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理论上的中国版本,并基于比较法和实证法的视角,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讨。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非常著名的年青学者。
节选了邓峰关于公司治理的主要论文和著作,分析了中国公司法深层次不协调的原因——代议制文化传统的缺乏
评分从股东中心到董事会中心,归根结底是政制问题。作者其实是把股东从所有者降格为投资者。也即把主权者降级为附庸。被代表的,是公司这个person。同理,被代表的,是国家这个person。不是股东,也不是人民。Ciepley那篇文章更好。宝万之争,难道仅仅是个公司治理问题?
评分对于董事管理层一直没深入研究过,读完这本书感觉豁然开朗
评分步步深入的探讨,最终回归到财产和实体(合同和权力)之间的公司本质的讨论,介由公共性理论展开了董事会决策的权力和责任边界的论述。
评分接连读完邓峰老师的两本书,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邓峰老师思考后的引述,公司是财产还是主体,股东和董事谁是公司的控制者,此前只知道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句话,学习之路漫无止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