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司治理的固有特点在于代议制度的缺乏,而更多关注于股东层面的权利冲突。公司法律制度拘泥于"群商贮本钱做生意"的观念,而不同于发源地的以广义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中心形成的法律制度。《代议制的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关注于董事会为中心的治理制度,详细考察了从董事会在中国的异化,到现行的权力责任配置,再到董事义务和责任,以及公司理论上的中国版本,并基于比较法和实证法的视角,对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检讨。
邓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中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领域非常著名的年青学者。
邓老师大作。很多内容在当年的公司法和经济法课程中已经涉及,细读一遍仍然收获颇丰。组织之结构及其治理,条分缕析,通透明了。
评分公司是政治组织的私化,而不只是融资或扩大生产的工具;董事会应是治理的核心(定位明确+权责一致)。
评分从股东中心到董事会中心,归根结底是政制问题。作者其实是把股东从所有者降格为投资者。也即把主权者降级为附庸。被代表的,是公司这个person。同理,被代表的,是国家这个person。不是股东,也不是人民。Ciepley那篇文章更好。宝万之争,难道仅仅是个公司治理问题?
评分虽然是14年底写的15年出版的书,虽然几乎是宏大地重述了公司法的结构,但是援引的案例几乎为九几年的老掉牙案例,而且所提出的观点并没有超出之前的学界分析,再加上根本没有提及公司法修正案三、四,不少观点现在都已经被修正案更新,不得不让我想这本书的写作时间是不是13年之前。
评分接连读完邓峰老师的两本书,其中相当多的内容是邓峰老师思考后的引述,公司是财产还是主体,股东和董事谁是公司的控制者,此前只知道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这句话,学习之路漫无止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