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1788年进入图宾根神学院学习。1793年毕业后,先后在伯尔尼和法兰克福当了七年的家庭教师。1800年到耶拿,与谢林共同创办《哲学评论》杂志。次年成为耶拿大学编外讲师,四年之后成为副教授。1807年出版他的第一部著作《精神现象学》。1808至1816年,他在纽伦堡当了八年的中学校长。在此期间完成了《逻辑学》(简称大逻辑)。1816年,他被聘为海德堡大学教授。1817年,出版《哲学全书》(其中的逻辑学部分简称小逻辑),完成了他的哲学体系。1818年开始担任柏林大学教授,1821年出版《法哲学原理》。1829年,黑格尔被任命为柏林大学校长和政府代表,1831年死于霍乱。他在柏林大学的讲稿死后被整理为《哲学史讲演录》、《美学讲演录》和《宗教哲学讲演录》。
译者简介
贺麟(1902-1992)、字自昭,四川金堂人。中国现代哲学家、翻译家,现代新儒家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 1919年考入清华学堂,1926年赴美国留学,先在奥柏林大学获学士学位,后又入哈佛大学获硕士学位。1930年转赴德国柏林大学专攻德国古典哲学。回国后长期任教于北京大学哲学系,并在清华大学兼课。贺麟对西方哲学有很深的造诣,对黑格尔、斯宾诺莎、怀特海等西方近现代哲学家都有深入的研究。黑格尔的《小逻辑》、《精神现象学》、《哲学史讲演录》,斯宾诺莎的《伦理学》等译本,都出自其手。主要著作有:《近代唯心主义简释》《文化与人生》、《当代中国哲学》、《现代西方哲学讲演集》等。
本书是《哲学全书纲要》的第一部分,通称《小逻辑》,以区别于《大逻辑》(即逻辑学)。全书除导言外,共分: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三篇,反映了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基本框架。黑格尔的《小逻辑》是构成他的《哲学全书》的一个主要环节,它的好处在于把握住全系统的轮廓和重点,材料分配均匀,文字简奥紧凑,而义蕴深厚。初看似颇难解,及细加咀嚼,愈觉意味无穷,启发人深思。他的学生在他逝世后编订全集时,再附加以学生笔记作为附释,于是使得这书又有了明白晓畅,亲切感人的特点。
如果说普通逻辑是思维的形式,黑格尔的小逻辑就是逻辑的形式.如果你想要从这儿学习形式逻辑,你错了,大错特错.如黑格尔所说,他这儿的逻辑是纯粹思维的形式. 这本书不适合初学者,只适合研究者.尽管这是一本讲义,尽管恩格斯也说过这是黑格尔哲学的入门书,但这不是哲学入门书. 我...
评分 评分看书本身是一种习惯,你说他是忸怩作态也好,装清高也好,这对读书本身并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读书是个行为,行为本来就具有形式感的。至于看的什么书,看 完书以后人能有什么变化,这跟看书本身并没有什么关系,一个30几岁的老爷们拿着一本日本的漫画书看得津津有味,一个20出...
评分大致看了下黑格尔的小逻辑,完全无法体会,此书原本是黑格尔给学生上课的讲义,加上他去世后学生们的笔记作为附释。传说中代表黑格尔成熟哲学思想的大作读起来像是不同的世界。学习哲学有时候真的很费劲,费尔巴哈当时上了三遍黑格尔的逻辑学课程依然不能赞同或者说完全支持;...
评分一、重要的名词解释 1、总念:指具体共相,从具体事实中提炼而获得一般性的总结。区别于概念,概念为抽象共相,其为脱离具体事实(特殊)的一般性。 2、共相:指普遍的东西、普遍的观念,“共”表示“普遍”、“一般”,“相”表示“东西”、“观念”。 3、知性:与理性、感性...
第四次阅读,郑重表示:对比梁志学译本,一个英译本和德文本,我只能给贺麟的翻译打0分,这译本要是是今天由谁译的,一定会被喷死——坑害欺骗了几代人!几乎那些重要的句子都是译错的--对,是实质性的,完完全全的译错!!,还有无数莫名其妙的译者自己的添油加醋般的补译(比如抽象,发展等术语被译者几乎随意添加),术语译名也极其不同一,无数地方把规定译成范畴和特性,混淆普遍性和普遍者等。几乎可以说贺译本是对原文的改造加工歪曲。贺麟在他不懂的地方,就算是参照英译本也不该译成这样混蛋的,错漏百出的译本。而且,小逻辑的脉络和阐发其实很清晰(虽然难懂),但贺麟译成了什么鸟样啊!整句整句甚至大段大段的错译啊!!意思根本不对啊,所以读起来才觉得晦涩难解,其实原文根本不是这样啊!单个字词术语翻译上的错误纰漏更是数不胜!!
评分读不下去了。
评分我当初一定是脑子进什么奇怪的东西了才会买这本……
评分伟大的辩证法
评分当黑格尔认为哲学思维是以自身为对象时,片面地夸大了思维的独立性。对感性和理性之间关系的看法,有不少相当深刻的辩证的观点。但在谈到哲学研究的对象时,他却犯了唯心主义唯理论的错误。即把以概念、范畴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理性当成了第一性的,当成了决定客观存在的本质。恰恰犯了一个形而上学的错误,即把主观和客观等同了。从内在的规定性上看,无论是认识对象还是关于对象的认识,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不过从表现形式上看,两者又是很不同的。客观对象(客观事物)是以个别蕴含一般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即客观的认识对象总是表现为个别。关于对象的认识则相反,它以一般统摄个别的形式表现出来。即认识的结果总是表现为某种一般。认识论的任务,就是要证明主观和客观这两种似乎相反的表现形式,在内容上恰恰一致。相反相成,这就是认识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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